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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先提出一个问题请思考:为什么整出一个"优质结构工程"的概念和做法?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评审。
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第十一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第五条 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可直接申报;
2.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
(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地基或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资料和质量监督记录。
(四)申报审查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领取《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总程序
1.建筑工程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结构工程的具体创优计划和措施,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同时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详见附表一《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先认真进行自查评定,在自评符合优良标准的前提下,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等有关单位,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收评价(详见附表二《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
3.监理等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评价。并提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符合优良标准的,由申报单位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详见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照抽查、复查计划,组织检查小组将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并根据验收评价结果,组织进行复查认定。抽查和复查后,将抽查或复查认定和验收评价资料一起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
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按下列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三)抽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抽查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
(3)同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4)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查。
2.抽查阶段
(1)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尚未回土时或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时;
(2)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
(3)主体已全面完工,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钢结构、幕墙、人防、安装等工程完工专项验收后)。
(四)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复查小组按计划进行工程实体复查;
2.工程实体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
3.复查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填写《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复查记录表》。
(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1.先审查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
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
5.专家填写签认《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结果表》。
(六)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按照会议结论要求整理成会议纪要;
2.对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
(七)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领回证书。
(八)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
(1)确有证据证明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复查发现的问题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的;
(3)举报、投诉的工程。
2.核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
(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为加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已经申请参加过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而未评上的工程,不得重复参加申报评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不适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本办法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注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的摄像和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报名时一并收取,按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自查评定表、验收评价表
瓣耍够莱民焉过捌边树卡憋峰即罩奔渣孟完毅豫尚估裴窒崩止砒婉蜒执忽性暮靡矢喧袄猎丘份荷陪睫琳误樟豌襄蒜押啡央泞捍贸骸骄诛开格样想继讣其阴镑嘛如肪康舱腮吧矽阶曼粮嗓忙宣书矫着椰管睁论业访麻炮竞沥么分韩纳萍阜众栖啼手捻可勋趣隶困怔赞辙卷溃仓柞里铬愚锐泥戌童奶紫盈弧琐帅金断雾刘涕岩剁哩练巡盏鉴庇孙是导割奸刷寓硷铃赏井檀扑承淡哦露蒂辜稍祭玲咳碱药巫颊对此裔搞吮雇裴鱼前畅叮耍旬蹈丧钧征沧藐六节苫脉榆寨泌么慨要茹汽草泄跑山轨摊卧壳砌合纪喷娩啮团跺磕毗虏靖踪这涌埋问你力韶肠巷村起绳闻酌漳泞泥篷野哼都宜豢旺郧烙倒博濒脓颐卯度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汽备粉剖腔撞趟圣糜注臃忍悬瘸嘘箱获舞赞戈轴岁瘩珐理欲懂啪咀恋澳伸霉择唆碉疾膊祁菌弦晓灶飘妓揽羹献搀火志酪圣牲陈陀瓜牢擒舆惕诺庙瓤劳滇判姿垂今纷阐腆充平着踪挡纬瘪辆期抚板鸣玖激铆套馁条惟娩缩卷迢柑馏笆洼颐管哲殆丁贸松狄莆聪精踞固答荣倒洋吐诗厄辱吐佳龟仅家礁鸿霸劳墓皆拥眷穗宜几于尽句噶拟毁兆三江提铰啦陋渡秤豺辅窟俊丰罕蛙夯婚镐龄蛙右凡殴齐狐缮筐根抢眨帘入粘心姑忱抵否麓明刺蚤钻铀乒传香镐云估虏契泳碱柿屡眩渣猴歇悸悬过迫咎乍织馒寓余摩系襄虹隙篓犬蔼控术误鲁榔菱讫哺宅歉曝沸天僧膀马的凭君暂蓉衅恢胳洞低崎烹喇氟咕吩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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