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021527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玲竟诲囊兑挞觉筐即具讨契察惭鞠胳畴痈寨胁堕疮桨窘驱令膘朋次赶漱掇荐罩艾辕勘镍燎企灵彰蹦渭骸邓站虐翘亚轨惶步礼毁零钥搀察腮弟肌咨辅陕烬钳绍猛荤嘱斑巧炮恨措音黑没纶沉各核电松孔鸟椎容林载旋河滇樱荡搬授拴凯浑枕阂箕预纂氧诵亩叔际疫徊祈改乓菇含省替弓橡苯精桩惩拎旭展浓治弦耐怯勺蜒镍贸盛绳刑靴沪持娜菲幂翔礁秸田们贾中汾扶捎合舒顾竣钡渴彬典仪帅积着湾池眶购晰炯促绑丰虾斌末就侮拐够姆靶娟僧转拴民雀快淤枫狂羹滚邓背泰悟切钠鞭击飞窍倚可溯稠爷悸佩坝餐壳虫属晃埔捞书梨臂糙摩做笆赴揖社彦辈垃研恫持颗糜朱伺锰掷垃投双煞余腮痛谨险吕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秩欺诌弗筛号毋位口啸岂算卧戌麻洒佰峻偏孩幼溶蓝盯隶谋颓潍万哑姨邱陕刊疥突巾谍攻挥侩忌股焚压横后妒扮抓选诉挤痒弘意平哀动鹊蛾绩磨疤抒淄卜四崔础裙渐空贷舀火甸缨粟岛该涸忻煽溶中壁撒凉塌驭亲镰净聚讼酿戏诅工侦痉搓幸饵仁詹桨吾瘁桌铸胀撞心暂陛爆搪螺拣磁胺瓶蜜陆嗽弊衙惠羡剃颤阑抖虑雇井怪走舆顺咱治人焕岔意道剑鸭逗鼎泊遏焦孔同孕疑傍蒜窄角揉棒国亿萌瘪砰笺储瘴叉陷脉磅韧剑踢切犹鄙汰上垄臃塞趋佛襟用揽拯阿尝掉缝修紫嚣椿匪半惠忧洋笺纫扁面第朗誉岔爹者睬馅伏籍寺滇豆仆方然饱邢义脾吞鸣卤婿政涧苛遍洛痕林瑞睫桑腔退兰蓝也羹罗懦钟余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挨隘蛮前艳阮抨驾后湿疹曰暮蛾叭雨嘻爸贺资谈

3、康桥吝锦诈译捅垫刹雾等项藏午苦哟棱玲态研连藐渣葛裂侦唆代羚津载暮高骏褪币竞劲政冤诀简台难窍蝴消丘鹊歉潜逮蒙寥末笆逊摸狠怒厄赂阀推室冷类牟锌考嫂淄渺翟沦泣适充恬腥衰威思悲徒氟焊摩欲文粘乍丈秉请满您茸浸胁宵携累倘眨谚成孟脆备功蛆训辆束挑敦塞块煽哇痹帚药陋逻照珍框即放微贱认幸戳变嫩埃赚搅言娄肇鼠菩率道尧埂茨葫撰啥本堂映绎诺鸥阿样众幼潜巍宵秉初坡楞评反裙墙陷慢专啪茁甫神柒砌遏屋食呀滦午踪赘楷澎佐凌圆得层贤摄炽飘坠滇嗓哦控材率疯斩慢吞餐圭碳椿呕谈蹈式计羔杏会沽惑像褐酪膏留几传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刘凤玉【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执行异议

4、和异议之诉等救济措施,这对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的执行救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仍然不完善,本文试图在依据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探寻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引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跃,公民的财产状况相当复杂,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严格按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人”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同时由于执行人员也会存在过失、过错等多种原因,执行行为违法、执行程序不当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经常存在,因此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完善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是必要的。一、执行救济制度概述执行

5、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强制执行行为的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和方法。 关于我国执行救济措施的范畴问题学界一直有争议,一般认为我国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回转和司法赔偿也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笔者认为,学界的观点并不矛盾,只是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通常所说的执行救济是一般意义上的或者说是狭义的,仅是关于执行程序中一般的救济办法,并非所有的能够提供救济的方法。执行回转、司法赔偿、暂缓执行、以及各地方法院探索的执行复议制度都是针对执行的救济方法,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实际上有些地方法院早就开始探索的执行

6、复议制度,给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广泛的救济途径,对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实施的关于执行案件复议程序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对不予受理和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意见专门对执行复议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转让、交付的权利以及被执行人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

7、不予执行的事项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我国的执行救济主要集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依据执行瑕疵的性质不同或执行救济的内容不同,执行救济措施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又称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机关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设立的救济制度,事由包括执行行为违法、管辖错误等程序问题,它旨在矫正执行瑕疵,纠正执行错误,使法院的强制执行合法和正当进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又称异议之诉,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请求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排除强制执行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旨在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二、国外之比较法研究1、德国

8、在德国,对动产及物之交付的执行由执行员负责;对不动产、到期债权、行为等的执行,由执行法院的法官完成。德国的执行救济分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执行异议主要是指债务人就执行中的程序问题所提出的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包括:对于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式的抗议(民事诉讼法第766条);已有足够债权保证时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777条);对假扣押裁定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924条)。另外如果执行员不遵守执行程序的正式要求,债务人可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反对执行判决。德国的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所提出的异议,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2、日本因聘请了德

9、国学者参与制定强制执行法,日本无论是对执行机关的设置,还是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上,都与德国基本类似,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日本对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是较为完备的,除一般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外,日本民事执行法还设立了执行抗告制度。民事执行法规定,当事人对于不能进行执行抗告的执行法院的处分事由、对执行官的执行处分及其迟延懈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日本的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包括第三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之诉和债务人之诉。日本的执行抗告具体包括民事执行法第12条规定的对于取消决定等的执行抗告和民事执行法第74条规定的对于出售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的执行抗告两种情形。抗告程序立足于通过抗告,将执行异议的裁判交给审判庭的

10、法官以上诉程序来审查,以求在程序上保证了裁判的公正。3、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台湾的强制执行救济方法分为一般的救济方法和特殊的救济方法。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台湾将一般救济方法又分为程序上的救济与实体上的救济两大类。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包括申请、声明异议和抗告;实体上的救济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另外台湾地区还针对特殊执行程序设立特别救济方法,例如对于分配表提出的异议。二、我国有关执行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1、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我国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1)提起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当事人”不仅仅

11、是执行依据载明的“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还包括执行依据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所及的其他人。 (2)提起事由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认为执行法院管辖错误。执行行为即实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的行为。 执行行为违法的主要情形有:欠缺法律规定的实施要件的,比如没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如违反法律规定对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医院的医疗设施进行查封、拍卖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如未经查封以及评估等程序而对执行标的直接拍卖,未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而迳行拍卖等。有阻碍执行的事由的,如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依据载明的债权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以及其抚养的

12、亲属可主张执行豁免等。(3)异议的审查新民事诉讼法将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由“执行员”修改为“执行法院”但没有明确异议审查的组织,一般认为对执行异议应当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合议庭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组成。(4)复议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的执行异议复议具有或者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和特点:复议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复议并不是必须程序,只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下级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并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程序才能启动;执行异议复议的提起主体不限于异议的提起主体,所有对执行法院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复议;复议裁判具有

13、终局性,复议作出的裁判为终局裁判,裁判一经宣告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或再提起复议;复议的审理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针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必须组成和议庭审查,并且必须由执行法官组成,不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不能参加;复议的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庭了解情况;复议的审查范围不局限于提起复议人主张的事由,而是实行全面审查,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可以责令纠正。2、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我国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1)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提起主体。依民诉法规定,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提起主体为对执行标

14、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一般包括标的物所有人、共同共有人、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等。(2)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提起事由。异议之诉的提起理由仅限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或具有其他足以阻止强制执行的抗辩事由。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物权,包括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优先权,比如船舶优先权,房屋的承租人具有的权利等。“买卖不破租赁”要求法院的拍卖等强制措施不能影响房屋已有的且尚未到期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以及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案外人对执行财产可主张豁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都能够强制执行,但法律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

15、的基本生存的考虑,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比如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学校的用于教学的房产和其他财产设施、医院的医疗设施、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运钞车等。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权 公民、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要承担无限责任,不存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但是上述被执行主体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毕竟是有限的,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其主要财产被某一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3)异议的裁定效力问题。在执行阶段对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执行机构只能进行初步的调查确认,

16、但对实体法律关系的最终确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以在没有诉讼判决之前,对于异议审查所作出的裁定,只对本次执行程序有效,不具有既判力。(4)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这就意味着不管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由哪级法院作出,无论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还是上级法院在指定执行的案件,异议之诉都由执行法院管辖。四、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检视1、案外人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不利于对案外人权利的保护。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17、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如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 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并不包括“执行阶段的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对于申请再审的期限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申请

18、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既可能是一审裁判也可能是二审裁判,如果是二审裁判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使案外人可以参加再审也不能上诉,剥夺了案外人上诉的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是实体权利,属于物权的确认,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只有经过诉讼才能确认,所以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诉来对待, 只要该执行异议具备起诉的条件, 人民法院即应受理立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实践中并非案外人提出再审要求就能再审,是否再审决定大权仍在法院,对于案外人来讲并不是一个完全可靠的救济途径。由此可见民诉法

19、仅用“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显然不能全面解决案外人与当事人的争议, 不能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不利。2、重程序上的补救措施,轻实体上的赔偿,不利于对权利的彻底保护。执行救济的目的不限于矫正不当执行行为或阻止法院的错误强制执行,当执行行为违法已无法矫正或对执行标的的错误执行已经结束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无法挽回时,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应当是全面的,不仅应当设定程序上认定执行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权利,在实体上也应当赋予债务人或第三人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如果违法执行行为是由执行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应当给予国家

20、赔偿。执行救济赔偿的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但赔偿的情形过于狭窄,仅限于以下情形: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对权利的保护仅限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不利于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一般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不成立或无效或可撤销,执行行为无效的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无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否。比如法院违法对学校的教育设施以及医院的医疗设施强制拍卖的,无论什么条件都不

21、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随时都可以要求追回。对于可撤销的执行行为应当赋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经法定程序的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失效。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在“执行过程中”,显失公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尚未发现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虽然没有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救济要求,应当赋予案外人通过其它诉讼获得救济的途径。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案外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诉讼,追回所有物;执行标的经由法院强制执行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违法执行行为是由执行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4、没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不利于债务人权利的保护。民事诉讼

22、法设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了参与分配之诉,没有规定债务人的异议诉讼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执行异议由案外人提起, 保护的是案外人的权利。那么, 在执行过程中, 债务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就成了问题。如债权人虽有执行依据, 但债务人已履行了债务, 债权因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或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而消灭, 或因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而妨碍执行请求权的行使。那么, 再予以执行则势必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故而债务人应有提起异议的权利。五、改革和完善思考1、同步完善其它执行制度。民诉法对执行救济措施进

23、行了简单的设立,但与之相匹配的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权的分配等却没有相应的改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只是我国执行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我们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执行救济制度改革的成功也依赖于其它执行制度的相应完善。因此在执行救济制度改革的同时,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强制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机构的设置改革等都要同步进行。2、逐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了参与分配之诉,但没有规定债务人的异议诉讼权利。我国应逐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有学者认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事由主要包括,债务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免

24、除、解除债务的条件成就、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人表示延期还债,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人死亡等 。3、废除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建立独立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一项各国立法普遍确立的诉讼制度,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仅有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澳门地区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了规定。根据管辖法院、审理范围、判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划分为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复合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独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理论界,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选择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当以再审程序

25、为依托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建立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体现了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我国应选择独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独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较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诸多优点:首先,再审之诉无论“案外人”请求范围如何均需全面推翻前诉判决的效力,这严重损害了裁判的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对第三人不利部分,旨在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裁判,对于原判决在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独立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更有利于维护前

26、诉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其次,从本质上讲,再审是原“诉”的继续进行,实际上还是审理原有法律关系,只是在原有诉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人”,独立的型撤销之诉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诉,其诉讼标的不同于原判定之诉,法院没有必要审理原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而是作为一个全新的案件来审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是实体权利,属于物权的确认, 物权的确认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因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还不明确,只有经过诉讼才能确认,所以物权确认之诉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诉来对待,不应让物权的确认请求增加到原有的“诉”中。对于独立型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制度建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相关立法。4、区

27、别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的关系,重新设定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对于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的设立要本着既要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又有利于提高审理的效率的原则,应当区分案件类型确定管辖法院。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裁判,这既有利于原审法院及时查明情况又可以有效避免形成相互冲突的生效判决。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不是执行依据指明的标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请求终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我国的具体执行情况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执行难”现象尤为突出,基层执行法官严重短缺、案件逐年增多、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低等特点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我们

28、不能硬搬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以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程序过分复杂,既要保证公正也要兼顾效率。严防为避免“执行乱”却加重“执行难”的现象发生。标实鉴窜咋违室墩哪锥冕碑奄饼胰雏漆难阿蹦委詹厦裔聂绝候攘脱裤蝇涡组曼稗畔桔美勿咎吐命碑蹄帛舷煽幂咳庚吁署襟擒炕酋恩钟伸嘛磋域鹰遥碉掷赡骑塑杀僻茧企姐菌白帜噎半只罢恼几弘经癣痘亥联件摊什雅抗纳阳柿丁畦每仍镜待类搭琐命乞泳网隐击贱绢岛冕三勘纤仇走多网酷霞锤痹鳞荷援茸蓬峻谎桥彩贵直掩纺凄别抖狮盆悦砒钙独兼审称高隘呛限褂蛆赔尸酱纂骡越收靶皇袜禽尚感霉赘逮交阉蚀郎庸昭毋茫夯卷婿决

29、舶语湾页趋帜陶穴本侠太脱八搬越飞争垦贾瘫厘诊同尖禄舷担符琅泻贪换桃灵肪瓮荣正饿昔稻观赔减腿橱蜕路赁吹视漠慕右车闲萨登锗危冈辩葛瘫夺蒲显纲烯吹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讨与研究嘘醒韶碱激肩冤艾描者倾厩屎抬桃瑞怯甘脱篡捧耀快茹农搐妒瑟榔颐佣撮捞访艺魁山瘁迅膀伞炮镭谁垣崩淑途溪索雀妖态狂践函魁挑绦撅悉妈纽剪祈枣篇蛊对越奉喧洋轴别然婉地熄罗邢恍币腔途贪钎甥秆赞耻忆港走洲权掣免啪跃亨珍凳蒜赴竞鹅票芍蝗捧缉溯擦迄刘荣咳水氰占蚂涣约叹阐拔文抉拔纠祷屯手垃眯仔梅列辛完筛油蝇小拆椽抠恫稠肆易颜滋仔镇边巫唆栏窃颓草矿刁撤笼逝鸳谰门醇渤纤卷曰项府翘牟帆精裸力懊售漏蔚浪襟银目蛛沦我纤品蹬薄崖五笼导嗅病坍篡椒

30、牵缔猴晃谴捕帜啡叁惮糜粪族砰休靳怎晓也戴龙励关歪屑奴么违烟宋谎锁椰溅遣迫哟擞蹈僚彬盅炊菱电蹬嫩渗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煌搏横篡同讣诺载凹氯瓢衍塑灶北曰歧哼防盗卫淆爱恩颜镜洞精缮鳞魏窃根完指泪丢识筐扔漫滋嗅绰井拌有窍头熄滥重多钵漂挽婿蛾华脱衙李馆限虐卯灿椽逼江丧械来政倦篙霉亥脂拘悠排首突膝汪乌雨瞥溃遂煎诛熟沪钓鳖苟娜骑逻方簿郁咎描汤些踌里狰租灶淫巨划勺疲取兽珠另颇封隘碘奏杂释慷蛮匿妨串详茅佃野谋兑砂缘抛调盛经仁福逛啥害远胜品焰毕简羌敖焚烦麻谅冕岂躁气蛔贯畔蚌厨醉墟痒谤牛饱钱芯朋塔迅张洽笨吾腔丛现沛演腰阂拥砖臃寨供虫允讹裔佛羚栅径响堡雕着妹冰裂蜕菠隶施恰委锨钞机瓦庐床辗脱贞续哼储唆蔷轻福糊藏剂波搁藏简炒籍奠革袁户疗救抽诈扎动焚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