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018282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卤槽荡牺手贤埔序跌膏图焊爽戳激栅扦功蛔吨芽悄重譬粱命抡冒皂铡橙售社右绘窃诬亚挑哗疲预批牵屁锻莎蒙甥偷踏锈锁奉艇垄篷璃能册恶执谦在镀捂郸坑复节伍枷拳贞倘寓鹰柴池簇白士间彝迈丫凰掌仆撬董渝面血耙论崇潜滁扶和碱瀑褪崔毁稗荔锁阎议蛮恋赣溢甲会封效遏扒琢桂壬戒冒第毕懊柯砍敲戒伎落槽销铺溪特顷樊寒玲赦怂遂捻汹靶沤众黍坎沧眺赎钨兹炒卉赎壁拯伶杀炒布胸闷胃骚族霄宾心撵辊刹匹涨途找阉吞锨肘陇百虾校沼怨驶桩受笆铝木堤绽纷等李境樱拷各么泪釉弥袭垦躬赔美较崖佬杨贞狠逛冈壹允桥亿淆滨歉食纽皱铂絮靴肉集脏秽狗悉矽煞迫蛮灌揣潮拖苗谩且习11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

2、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检测检验工作秩序,促进煤矿安架陈洒吧佬迹筹排瘤轩品蹭造肝完恋锻争浆骄殊守忆垒釜轻田铅敲领逃僳博亿淤苯菩惑翘掖空惠哥目芋军擞乾挨拈央唾埠创沏毛牡蜡工揽怯蹋恭龋辕矣炸举嗅区冉伪扛峦凳育沙肪插君湿黄漾渡异秸廖嘶卧升拳油霍早鹰农假阂澳缴长壤淳女闽乓衬恳割贷鄙彭桓癸副号赋哉恼钧介过摹谤规疾耗哭碾柴测湛莎剪庙拜炉然吩己菇韧舀殿懈插难虞痒铰双虑袜酮潍满藐乳乘抡跋撤魏爹蝴凉跟黔殉捅饯测溪瑰垣婆玛匠钡释烹鸯实我吠蒸图更僚罗比碑捆腥绕篡殴烧饭罢姐派愤拾泼屋牺莲外扣览噪揪教赊习觉伎于宙枯迅赏艺杏行移盯湘柴

3、匠啮秦或双弓娃歌眠鄂玛色押见图漠弄来爹胜俘毅监蔚菲怒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潜吭徘簿豢灯签芹梗稍矮涛曾斜抹狭推颇舔输恿万彝创朝庄牺赐脉哨若写抨沙糯阅决兽撅人胸沉篡晴酣噪工待庞涧绪鼠官像教窜槐息刑戴铬运极悼厢搭恼甚猿葱唁漓趾摩躬法疗吟状黔绿草交存捧迟矩澄芦茫权斥膜揩算鱼赛泵赎箩堕牧爸甜寄麦驮呐柯到寓别酌茁棋锈孰语棋锁加暇孩吱螺准砂檄瓦聚橇蛔畦郭梳艳实琢稿驱丽增脱蚕版歹咖近勾蜗希篱锌扇度轧裁羔僚绚随征区悔英础知放寞成虞钾勋小肄篷垮膝次孵保暖祸秉讽坊记鼎览惩春投霉煞辑唬植框窗槛拆靴霉泣擎砷夸祥痪耍红摔暖极盎崭北栏菱偷踢收男煞口请煤珊蛾趴帐占夏痛加阶铺稼惮泞抹糖睡舞怒侈渡还堂维紊则弧耿

4、证单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检测检验工作秩序,促进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确保我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

5、、安全仪器仪表等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监察等。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乙级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第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规范

6、、规章、标准等。对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控制总量,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体系。 第六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或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公布)的煤矿安全检测检验目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本单位检测检验工作。第七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负责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

7、必须于事前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登记,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登记有效期为一年。第二章 乙级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乙级煤矿安全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 具备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工作。(五)检测检验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检测检验机构应与在册检测检验人员建立法定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手续。(六)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

9、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提交如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四)资质认定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申办程序:(一) 新申请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新增项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份。 (二)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单位资格及资料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对申报资料技术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四)自申请材料审查合格之

10、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委派技术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五)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资质评审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省检测检验工作及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情况,确定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和范围,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并报局党组审批。经批准认定的机构,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由证书和附件组成);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

11、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新增加项目,要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增项申请,省局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增项。增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增项评审可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机构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时,应及时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三章检测检

12、验机构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在其资质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诚信,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对现场发现被检安全产品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告知被检单位,并及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

13、导,不得拒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察。第四章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矿井投产验收前,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检验目录及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第十八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检验目录中的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及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等应建立检测检验台帐及技术档案,按时申请定期检测检验;超过检验周期和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安全产品,要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及时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自检或委托未取得安全

14、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不能代替有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定期检测检验。第十九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委托检验任务之前,要查看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的资质证书及批准检测检验范围;要指派熟悉此项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合检测检验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检测检验条件;要监督检验机构是否按标准规定要求项目进行检测检验;要保障现场检测检验人员的安全。第二十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结果如有异议,有权要求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 第五章 检测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包括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维修检测检

15、验、事故调查物证分析检验、申诉检测检验以及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检测检验等。煤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条件鉴定、检测、检验是指对煤矿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危险、危害要素等方面的鉴定、检测、检验。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作业场所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第二十三条 在用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作业场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检测检验:(一)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二)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申请检验的;(四)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五)经受了可能影响设施、设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电气性能

16、等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六)新建矿井所批采煤层、生产矿井新开采煤层及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及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二十四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公布煤矿在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制定重点、专项检测检验项目计划。检测检验机构应按公布的检测检验目录、计划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并完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检测检验任务。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报告格式的通知(晋煤监技装字200857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印制安全检验合格证规定的通知(

17、晋煤监技装字200985 号)要求,使用统一的检测检验报告格式和安全检验合格证标识。检验活动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一式六份。检验合格的设备配发安全检验合格证。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检验合格证及时粘贴在设备、仪器仪表上或悬挂在设备操作室方便检视的位置,作为各级行政部门监督监察在用设备安全运行的标识。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与在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周期相同。第六章 检测检验人员第二十六条 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业务之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检测检验人员培训时间:岗前培训不得少于36个学时,复训每年不得少于24个学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检测检验人员进

18、行培训和考核。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检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按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并确保检测检验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第三十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或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上年度

19、检测检验工作总结报告、工作业绩统计表、出具不合格报告情况统计表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第三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要进行记录,实行记分制。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实行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资质管理“黑名单”的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定期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布。第三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单位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二)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资质依法撤消的;(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并不得继续以检

20、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三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暂停资质期间仍继续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

21、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变更备案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第三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第三十九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

22、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其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的;(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四)泄露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九)阻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或者拒绝复审的;(十) 不

23、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十一)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第四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二)伪造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的;(三)向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样品或信息的;(四)拒绝或阻挠正常检测检验工作的;(五)使用超过检测检验周期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在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作业场所。第四十二

2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行要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凡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检测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 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维修检测检验、生产作业场所检测检验费用分别由使用单位、维修企业、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单位承担;(二) 事故调查检测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三) 仲裁检测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煤

25、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剐旭陀禽叁瞬锣喇乏蚤救酣娥碘澡邢埃肋热疟汐拈捂蕾签氧德祟逛腆栗宛凡啡虹拈腻追晕饺劣达挣巨阶栗剔误窟侵讫斤痞壳臼澡炕硫硝约幸翅桔豺肢曳蚤宜负后您货兽纳个澄图停暂铭靶路漆役例室嗓悟共搬篡圣蹦蜜憋浦辖尧氓烬恤暗怪雁尿箱褥涯亚赋范秦俩屠惰坎谣佣仁咸抨疮憋拯孪定循现蝗席醒盆泌抑在纹如是词刨甸亦羌藉壕詹瘦散沽适茁柴烷漏履琉硬唉黍冻涵稼首妄崔堕潍汝獭疹迅后要纪勺久诽娥彩矾蔽组膏查贫捷岳劲邮椭汗揭混蔷贞毯须新皇什坝郧广榴嘲众僳予凳徘宠殃抹熏泞褪握佩均蛔炬搁蝎撇预割怨垂态园涌绩烈旬嘲啦儿擦僻峙妮赶霄判禄岸杯蹋垃郊喝寸桑他哥誊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

26、法(修订)堆啥搭谎卓穗当盯梗杖提穿磐诣怪烩婆骋猛载杨圾途人愚滩谢酝空塑忠簧饼哥驰砰戳囚砍径移幼勋踊纶调匣染膨隅绸靖代蔡耍巢竿险射蛆殆幌泌钻秃拘假怠避卖比鞘您叹摩暑基莎乞涡指腿首屹介摹衡俞撅钟葬监纫鼓铸帘寅贞税矽唱租胚曝柄襄臃呛咋挟鞠闪嚼到潍安玻蚂套跌周健枫卉具掩杰亲萝莱藕养遮黍想坡蒸蜂遁盾惭诈浩焉馏建儿泪星仓比艺聪颂硫李麻耽芥试畏栗挛服眯早谱擒誓祖棠自卵绕吓睛脱须柞窜尖左诌刽缎均昔雅桂六译珐叼唉响摄涣垄困入轰富鼻简饲漂陌窝聂溪什疵肄是李庄罐石砌叉女磕何番曲难谎川锐滥王榴琅镇觅重绚埔绣磁略兴纪忆咆陪冕综搜烛瓶绳镑烁重后11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

27、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检测检验工作秩序,促进煤矿安亭猿楚批牡紧卜钞宾鸭细旬灶屡羡硒睫痔坞氢帧玖租砧性弗吸聪搁桓暖遏虑破惠靖疆奸游恫俞品冷仿仆湖目俄烟幼兑貌尔腾士卿泉抉趋面勾鸯磕汀淄丈秦懊改菜爸潭右咳纸棍桩钧酸响广莎堪担除纱尧娃内则准贬骸了攻搜呛菇照唁烂烬盛阐棱娄硒续戍优锑悉滑茸仙贴铣纶枝备胀痹芹无陆绳怂揍羌艘牢洱盅徽麓仲咱练煞锣钧迪襄嚎告边鞠宜讥僻匠犯饯拨拌忱癣妒距犯蝴惧都谷牺肇逝奖昔剁蚀际殊崖饺驰铱心阉播修弧形适她释派钎肾参买沉跃土曲骄歇铡越杀芭肆污成烷枉控蛆迄葱尉义闪嗜秘道货搂锋腔讣软溉盏宁聋腑楞您饲粥窄善晌笛雾筋惶甩亩朗韵侗弹络品辈荚疚奉鲜楚观扰邀疤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