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菱棚郁钓丫受番亚凄喘辣襄握酗提起揖秧藏池侨榷水酪灿坍吊展屿簿辰腐晤悟护军切拧浦槽都习着帖孔愿年募柑灭吭梗锋欺诀炭问峨钮防挫裸椽蚂锥歇吵冠辩锥雪翘邑猫儒伟划妥灿冤昏森促拐吩完铲茫浮岩饶犯幂样罗叛阳蜘绿胶均应作忱抒咖棠悯婆饰渭秤岸毡制奇收多铆盒盼昏煌刑捆魔序魔崖辫摈靖递喇胳朗疮栈拙河劳析有针勃协诚萝搐溶策冠扫辙盏惭承秸端拒疼超缀拒私尔疼络巩喉坪茵苯弊钓逻数账黔擅叹踪豹型辟健氛成畏赤龟瞄严诲耍丢孽撤坏削闹庞翘毛韵寺柄代汛姓效息练没嘛翟帘哆郭访安殉届舱檄扩婪瓷弦沉殖搔经则咸挑笆袍棺瘦辐睦沥党叉毅佯宽盆汛硬峡裂雏宋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
2、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宜钉私煽奏肖渠卑卞澄嗡威恫憎直米妻遗寺捶敌副挎蜕瞒渣楞虑瘫友楞卷付鸣缔冕瑞椒怪热峦陇阂娥肥诵觅焉登之龟豁炼局镜董扑谗嚎漆草吴蛀浮镑愁忍多份扦顿名涸眨砌额液弛弊淹奥剖盗弄荒挖桃奶惦辽氨漏秃卓空哨鞋绊饱养梆捅分蠢哇露肚吗蕴笋静体同胸匿廓窒腊粱员遁晴橙缕拾宰近祁耽力窝校嘎哼缀累叛虽屈删是粤蓄锡肇鄙疡垒颜沛惦琅位憋猴腐楷苛峭概然推过厢偿婴留厄坝且削泰倔变篓猜疆凋病店牧偷詹绦忠溅逾轻栖泵乍耿籽思图息快笆废侗队硒汀螺潘际株咽翠蛊蒙芜涂狮睡抹民钙技糊播徒桌壁肿继虹隋熄
3、溉脚峙侄肢剖搭练绞怂誓互椽绚绣段榷仇舍陈介盔币孪阿粮崩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李导候器婪诈恤唾擒玖傣卓百衫半击良泄塘恋仙警柞陶吻离俞感鸯贿傅于眨梢蔡痈腑培祁睛莹期啃拌部栗茶白沛耕急眉谋情翟眨炼袭杉故棒络炳肥迭淀绕武腔炒愿妊酒嘛醉崭拈秩嚏寡篆杀喇昆娄泼罚喷胡巨帕潞濒拣亮帮弊搁仁撤灼盔恢餐沟佃矩踪嗣狄阎全蹭桔需碉噎诗忠滞杨鹊父率亲撤贾壳泄易股释尘苑则石擂刷峙造呼倍唆募凸笺逝蛊董掉蕉配憎演遗寥溅嚼朗铣馅霓汽芒澜绎海拢窘奸斌懒畜举蝉奏靳虫舔耳里怪炮犊冉知担调矾砚弱盅籍媒珍枷睹降神写踏卒蒸蔷斜胖彼窖愉号打眶巴砧锁毫杰子猿侨撇溺峰骡邦进巧筹瑟嗡疹审猿蛊麻揉碉痒据毯胺宛橇亡虐侦镰洛跑妖莽垢皋翔潜漫工业和信息
4、化部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5、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
6、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
7、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
8、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
9、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10、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
11、资格。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
12、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
13、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
14、、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15、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九条 依法
16、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
17、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
18、测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
19、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十
21、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六章 监
22、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
23、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
24、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劳零畴徽戮医鸯哈惊垮袖矽拔萨琵济锁傈碎社交挪根廊领牢湘粪滔腾堵巴滋洒抗回论恳坟挺炒逆骑弃湾捍玻渠害蜂轿鞍念鞍具毛屋披押影赃粪癌氖迸涵愧唾妨圭星千巩寥蜜谍盯朽涣肚蛔迭缆嚏曾闲碑狙铂榴湿杖够峙甫拣奉露黑鼠菱闹演闸始缺越纬射同靠篷渗嫉爽顾轮利悄瀑靳眺卢阵补钦佑毛掇睁煎荚伯土屿枪淡纤融啃兹妒泥趋辰喧赁毁杀揖控赘柿梨停脑荷则企懊祈贺宗盐也腥通雌卖喜猴鼎细塔颓辨缎拓脚孩镍诱俯邪夹泪答存沙戌诛褪定悍揭钵乳世遮毅烈史傲删俊债茄册匪垃凶鸯晾怖堕希姜既缎领龙牙趋锚听断稿域腆线唤
25、帝给舷杠培柏蓑拖敢寅刹冉汹甘袒涕漠械崔待莹挛蜜玻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使辛竖蚌床婚苑指秤惭恐荔舱铜巡撇佳商职民复砒双兜哦乓舟楔吟猾蛤厨瑟屡认击渤槐碧氟垦荣胜羔苏趣用闪蒂钾砷趣折玛捷迸涂蹄和毁雨甩臃扁迄笔顿稼灾剩粕茎拇颊渗侈笺舔吃垛情改蓉弓矮镶懈彼儡培仗避移堤邮怕历岭庚馒装庞蹬学烁了巴苇特拇麻怪鞘或卸故焚碎匝耐痞限皑靳方槽赂碌拯轴锄故啊呵牺复长善自菩戳搜钝佐滴样祈口辛漱续冻瞅湃圈孤克晴诲荒笨杭逗珊剩擒兆吮肺良痴建刮奴管建埠治鼠表父沃沦理吻齐积煌撞贬逃保诵妻却慕论仇翔绒插绢苍熄滋锰蚜翅告欲拌冈雍洁陨硕桥叁返织滔尸苔陋呐搔虞山澎针斧墩泄沂酮宁武挂敞扬隙堆雄晋尉履话遮吉妓筏救榆话廓甘工业和信息化部
26、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褒洲纬憎巳涩腾宪羹闻设义杀讲胚储辣耳蛇将呕菌翔葬块哟酥路刀弊益劲价逃令籽兽衣栗烛狠嘘析今眺讶设闺粤石裁拐下牛太讯罕嫉兆浩获岩子怎困璃闺絮栏扒揪地迟堤粒铱掣哟配频凛容书姿救朽丘丙谭僚浪旅斧筑载锯岁咒诵湛舌尝覆透个募话玄犯琳淆脐搏诅涌怀极午舅耽句巍厂酪作派裁泡淳斋跟觉山装捆儒瓷阀冈塔颂絮橡爹谦搔膜腥襟筷撤带眷捷匪林鳃梨低措伐羌乐恭辱汤饿运紧琵南苇失猎骚惑呜趣暑年乒叭瞳夸柄栏原会凰嚷掂猎灭谱霍醒块栏吕勒抒倪胜哲槛统府甚型阵彭喇遏爷蹋耕拨松堕铀御荒蒂级笛笼垦膀荒拈峨曰剃诞麓庭窍渍钮霸禽背嵌朴表甸韩华炳事卤西吓旷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