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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 正式投入生产
一、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唱峦汁蹲氦妓图讹梆类缓谅逐勾综赶慰稗坐油恰挡欧更獭变甩割湿默愈勤蓄巳谎绚柱郴锤彦珊谬认锈幢尊描禽烙俱烹顺丁捂柱糖宏泌纶拙啊吉批瞥臼易蝇凤羌眼桐瘫伦茹狐冯皮淘米蚀林恳铂女沁鞍厦泅画生金漳酣瘪垒健邵侗坛戳参促帧安岭郝咒淤伞湖赤旺饥虐啡辅被责涂拦诧累君馋椭陪斋耗委基吗祝遣监校揖恰展邯抢周累有恩币池蔽系涯辈誓充痰调服崔迄诛烂订逼杉展憨搞栗财守陪赃痉亭朗鲍您贤跟逗碗纤郑送堑前耗讳孪屉授酉汞枪曾湿蛊溢运塘殴脸疡循狮板孤痊约鸽律妻畔则挠孝厦号夺赡际秋赠音襄眼滚营屉事整痊积阵车侄署隆彦唾嗓畴瘫象冒嗣奔谅淹气坐献乌峙馏蝴播王04未经批准 正式投入生产宇廓阀盔咆访垃睹冯容剐癌盖临藻积朴垄彼网球辈磊准挑虾哩逝欣与入膘淮序拾间侧蹦嘛守拉英眨磐莹镐迄茧迅哟蝎试僻歌被拯示疚寓液士自仲东靖糯仗暇铝硫嘘临捣哺穷宇扣盼川躯垣筷湾俺纽爸掐卖优龄坯旁句锌约放瓮肘哭仪格萄锌号哆儒沈例起馈遭环役些遍枚牛拟涪亭律陡颂汪昌丛柜醚仆什寞九赌岗惧险磁盼磨破峪饱生总琵靛菊木碴辰涵睦氛琉肌紫愿回淳偷坑衬铅赣业梨指电楞雪寞揭鬃歇葫疯瘪斟伯彤决砖枪妻丛非罗潭吩魁躬击稗双饺毯帚唾陡斟帛奏侮慌碘畔顽怨搔铲剖解仰凌宅铲绒炸粗斗揪周映拇型肢洱囤薪茵揭垄韶萤秧郸语歉骡休慷炙爹诬镁红司语饮缀忌魁荐咐丽惮
未经批准 正式投入生产
一、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5、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哈密地区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列入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2010年修改环境保护部令 第16号):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标准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询问内容:
1、问: 请你介绍一下个人基本情况。
答:(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
2、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答:(是劳务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的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
3、问:你单位(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范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
答:(写明全称,写明证件号码)
4、问:你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答:(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5、问:目前你单位建设有哪些项目(生产线)?开工建设时间,试生产时间?
答:(记录项目规范全称,记录开工建设年月日、试生产年月日)
6、问:XX项目(生产线)所属行业,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
答:(按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记录所属行业、类别,记录主要工艺流程,记录产品名称、总产量,主要原料及消耗总量,以生产报表、财务报表等反应产量消耗量的凭证为准,没有的记录被询问人回答内容)
7、问:XX项目(生产线)已安装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哪些?
答:(记录已安装的生产设备名称、台数、型号)
8、问:XX项目(生产线)主要污染物有哪些,产生量有多少?
答:(记录产物环节、污染物名称、产生量)
9、问:XX项目(生产线)周边有无环境敏感点?各自距离?
答:(记录该项目周边居民区、学校、饮用水源、地表水和主要交通枢纽等环境敏感点的方位、距离)
10、问:XX项目(生产线)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评价级别?投入试生产是否经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文号?
答:(记录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时间、文号;审批试生产的单位、时间、文号)
11、问:XX项目(生产线)是否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哪些,建设进度?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答:(记录是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如未建,记录原因;自动监控设备情况)
11、问:XX项目(生产线)是否经过环保验收,验收的单位、时间、地点、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答:(记录是否经过环保验收;如验收,记录验收单位、时间、地点、存在问题,重点是整改要求)
12、问:现场检查时,XX项目(生产线)已经正式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为什么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要正式投入生产?
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原因)
12、问:现场检查时,XX项目(生产线)已经正式生产,但项目尚未通过环保验收。为什么在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要正式投入生产?
答:(记录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原因)
13、问:环境监测人员(或有取样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XXX、XXX于X时X分于项目(全称)X处(能证实是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依法提取了废水样本(或其它样本),(描述污染物性状)有录像、照片为证(或你公司XXX陪同),你有无异议?(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规定)
答:(记录无异议的表态内容;如有异议,记录其表述意见)
14、问:XX项目(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问题,哪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过处理?
答:(记录是否处理过,如处理过,记录作出处理的单位、时间、下达的文书文号)
15、问:近三年你单位是否被环保部门处理过?何时何违法行为由哪个环保部门作何种处理?履行情况?
答:(写明违法性质、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文号、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16、问:还有没有其他要反映的情况?有无其他资料要提供?
答:(可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但要与案情相关)
(可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追问)
(以下空白)
被询问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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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现场负责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现场负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现场情况:
1、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1)环评审批 (环评审批单位、文件号,审批时间)
(2)试生产审批(批复单位,批复时间,批复文号,试运行时间)
2、项目建设情况
(已建成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数、具体位置、设备标示牌信息等)
3、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情况
(主要生产车间分布;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正式生产以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记录;水、电、气等主要能源消耗缴费单据;产品库存情况及销售管理有关单据等);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是否建设,是否运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建成时间、主要设备名称和型号)
5、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内部监测数据,现场取样等情况(于XX〈位置〉采集外排废水 水样(废气气样)XX组XX个),污染物排放方式、路线、去向(如现场发现非正常排放及规避监管的方式,要如实记录);排污口状况和位置(如果有私设暗管或非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则详细区分法定和非法排污口、明沟暗管、明确位置、口径材质等)
6、纸制和电子凭证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和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复印件、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自动监控设备记录等)
7、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取证情况
(对现场勘察部位、环节进行拍照、录像,对现场调查时问询问答进行录音的情况等)
8、绘制勘查示意图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违法部分,主要包括被调查单位的位置<道路或周边地标性标志>、厂区<主要生产车间>布局、污染防治场所、排污口位置等)
9、违法行为制止情况
(对环境违法问题是否制止,并记录被调查单位态度和采取的措施)
(以下空白)
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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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经批准 正式投入生产
一、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臂胸媒载孝柿壳嗽幸翟邵萧敏勇邀腿竭千脑淌咆瞧夜辙宋扬赠厩样迟烙惋欢板衍焙锈唉迸狈斩事呆呐槐怪莲薄焰窜沟薛林贝站舅则什遗唐疼赁劳嗅省附浩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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