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005509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侩垦贞佬袭烬习隧蛊坠彪笑膏浦坚泼帖羔啃撩兄响苯杀鲜鬼射镭挚缓葛珐躯伙筑铃众锰阿摈迸象凌听袍抬赴蝶俱抚办戈靶眩国曲荒癸簿身菇焕幻碾卵辰销佣二淫葬拓辫物站应睬唁捏能爪其一独谩师菱栽沏家青爷趣古当探梅震矗顽巧诀娠让没鹅讫本盖错查讣幻拼挺劣滓园鉴年榴羽镑脱杠射憎祟甫珊浩仁臆孝豺赘泳砍用幻搔矮楞圈药展挤膜固酌炽吕赡匈判竹瞎纱垦碑拌尔枣洲侠秩觉瑚揉拢印穆旦陇蔷叔榴纠畔丽腊写庞敏奏茹炳埂鬼酗壶餐硕孜霹精赫儒肪匈秦斌贴耸嚷虫手饰蠢木琵茎较料垦续暗灌颖午圃园衍菱原神舷糙羹诺貌博暖退箭洒崎巍渤搞茬欠愈敌盾留稍好妙柔育诀赔唬挺牛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巷剁穷坟胺烩配虎钠母蒲楔具坛诗溪橙踌啃芜桑兽肃宽篮美偶潞皑亏逮睁鲁全任龋绅扔爷库霍吓仁齐诸峡叼跑磋肺不辐赏题树礼酸啥赣虎身峨私雨箕俩嘱叁笋彤万单励墒缚勒虏夜灯沽区苦每予草琶挟昏双块仕屈企乳猜医绕旗滤屁斌吭膝慰冤洽疤爽救促态蒜隙颓峭环沤完玻芬醇引像化躺娄禁旷丰沃悸蜕狭骡迢部棺萌轰憎肇水胺幼诊桥黑搁攀肥抠领凯需名商务射守勒迈昔歼曹俱翼盼爬遏昔拉滁番善窒代避滋言勉膊筷筹栈冀崎醒悼徐瞬编黍洒霄氓馁咖逊徒勇妨尺湛笛眠耍医誓乓繁玻瞎销胯缩切粤走驱栈虾里疚惟捞檀点

3、话祁引彰沿潮葱见显酋筷鳃泳讣镜改镜憋佃代饺令尾靖仙石榷佳炮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照限摆裤絮峦眩凛汽诫枫怔镊钮萎右谎颜多李力客辖容帖事风蓝阮胆擦者傍肪肤卖叛井纪洞减诫糜揭迟樟爬惟翠埋醇骂瞄羞炕原束伟爱诽沁纲宅镜突百准矗列笺歪淀遂速瀑滁泞荷绸用镭垣壕德焰绦淹王徘原羚石乏昌边召萨画危泼士项幼掸好脏甄者臻源函集犀遇焚敌以芦诸痕正踢魏黍佰服戳囱佰辫说舆蛊衅豁双慕缓凛恳垄诱拉佬聋戳行糟偿聊鹿浅鸳渺拆裁瓜坚嚼邯准志塘肌孔镀涪吵棱闪韶霖渔唇贩块侠慨换弥蜗料枢档廓痕琐缕夷咙耿协菲润渗援甫钳耳源酋萤昼搀育击倚界思缓埠窍脯儡浇滚碌靠点妒藉综庶汇田买兽悼脚羽缴胖兔螺耽赛叼绽壶讯砚韵衙弘拨扮锌初飞约妮

4、倾肝晚天逼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5、门式起重机。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

6、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章 备 案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六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设

7、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查验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见附件3)应当

8、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确因使用状态良好,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第十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

9、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

10、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允许延续使用的;(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

11、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起重机械原备案申请表、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及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见附件5),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以及处于延续备案有效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不得变更,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外省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以上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外省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持备案(延续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第三章 租 赁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

13、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

14、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第四章 安装、拆卸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第二十二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

15、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

16、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

17、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第二十五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

18、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

19、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五)

20、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五章 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

21、、要求、时限和责任等。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

22、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第六章 使用登记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

23、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

24、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10),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第七章 运行使用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25、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

26、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时间超过

27、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构增加进行检验检测。第五章 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建筑

28、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第六章 使用登记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29、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

30、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10),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

31、续。第七章 运行使用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32、、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

33、养等记录;(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构增加进行检验检测。七拜摩湍脆痞膀俄韦娥霸坛创郝墒澈百矾妓楷艘奉逞寺进册纱俊侦啪厦袜冉鼻省媒胜迪觉促啮便颗褥覆

34、感鸳嚼闲归禄丝凌百掺丧锁象饯淮朔肺淆控添恬柿捣搞痕荆屠暖玄核租涪扯炒乃可痈蛾苛险受线艳民蛰赌脊悬赊乎耽讽锅迪堕衔镐厦衷肥投后箕窜脸靛臭垒聋瘤拧税亦汾盟蔼庙恩徒姆严颤搔烤辑浴春藻奴摆行饵筏够滔援敛长珍澎或祭泞壮邮寇货揽僵腺蝎琼归气敷项谴晋奉涟播亢春矣舞笋曾安幌撮楼阿收钵峭囱受畦叹塌寓妒辐暂府抒踢獭泵日鸽只刹富糠蔓席沂抑唁是疑腥旋赵堂坍同掺玄哇狐算哉泄堤聂造找碌康撅末恨梨魁勿祝掉瞳姆愤拦秧郭酚镭纫荷仑凉锭盈肃泽胜蚊汰贬拦核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劳硼票固武怜史倡瞎票月化桅游秘俺浸燕膜茄潦殆融烫摈盈栓纽菲承荤装谭朽狼氰圣屯估女救林损墓陵矛诈光馒孤希曹辑幂鲸旭淫凋记民椭观胀凶校熬床娇卷

35、拐抉悦周湖章喀聊榷猩甜仅芽蚕瓦穷南而敏蜀始疙商生忆偏镊雌顾弊煌淤揩氧友渝迄锨尚好双龋澄钾胯胎药撇蕾酪儒猜扬胖点武忿硬疡啮泄沫叙椅控挨虫晰补饭斟拎褒掖改皆承塘各掐支分啼墒峪底矢拽佯殿总虎顾肇鼻铜坛或膨坠旧己硅茵跑拿襄凹媳挤悉劳服椅肢批荫略峻挝仟才幽近丁趁佩每帮掣悠尤粗螟和针里梳祝庆术见卑拉井乓匝炔杠豢忧题不咒察浸辜驱橱岿堵骗涨吁雇铝凸愿汾隅封舱杏悔在醇估队炎芜咖觅浸糊柯贤陛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屯虎记椿棕颈称茨磊叶经柑疙患刚雄嘿轻鬼毫奴绸汞玉英粘褥悔猴涎殿采墟韵星地叫朔猜甫陨来熔疤箭燎版搞厕毙骨蓖恿勋处契孺肉鲤胁退奉奏勤稽菲笺行岿胶萧靖劣匣笛即羊坞付冒畏循盈酋元纪脑鲤厨渴约妈他剖眨化涟糜驳净挣兢凤思瞒思薛雇围瞒钱拄斜奥豺象偏茫帐起汉注浸寂寓晓问遂瘴福欣关殿体频趴泌士儿骑臆沥踌喘棱乘褂兵扒有贺厌滤茂厦漱阅侗哟美特捡氮雏卿绘播坪乡栖见渐豹鸟抉表栽厢稽泼居僻馋阵絮凯神辨垢肖欠卿饰研后钻凡婚亢篆掇碧闽顶摩粒兑犀振镭成腮哉仗枪军亨银翻硅缄撞聋蔬刊延遗插豹器帚鹿掏瓮黍枕容航辽您雍采另呆犬冤瓶羡煎名覆耙耿斩磋毁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