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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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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是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监察、园林绿化监察、建设管理监察和房产管理监察的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 1、负责行使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城市市容市貌、环卫设施,危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进行查处;对违反施工工地管理规定,运送、处置各种建筑材料、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路灯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2、行使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建设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喇叭口、堆放物品、设置路障、搭建临时性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行使房地产(房屋)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经营、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廉租住房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31部) 行政执法依据共31个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其中城管类15个(包括绿化类)、房管类11个、建管类5个。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2日起施行) 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9、《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28日起施行) 11、《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7日起施行) 12、《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1日起施行) 1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1日起施行) (四)规章 14、《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1997年3月31日起施行)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6、《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政府,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18、《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昆明市政府,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2005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昆明市政府,1999年2月5日起施行) 21、《昆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昆明市政府,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2、《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政府,1998年3月4日起施行) 23、《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24、《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0月30日起施行) 26、《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7、《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 2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30、《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3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行政执法事项(143项) (一)行政处罚(共139项) 〔其中涉及城市管理类48项,房管监察类51项,建设监察类40项。〕 1. 对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擅自移植、修剪树木以及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 2.对证照不全、擅自投入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证照不全、擅自投入运营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罚款。” 3.对需停(歇)业的停(存)车场,经营者未于停(歇)业前三十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停(歇)业手续并结清税费,缴回证照、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4.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停(存)车场车辆必须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和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存)放,对装有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方能停(存)放。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对停(存)车场未按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未保持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整洁、美观、完好的;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经批准的,应按批准的要求建盖。违反第一款规定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令限期粉刷、修饰,逾期不改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搭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未按批准的要求搭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对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不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不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店面、标牌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店面、标牌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对城市临街建筑的门头(面)装饰、装修,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街店铺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临街建筑的门头(面)装饰、装修,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9.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环卫以及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各类公共设施,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环卫以及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不能保持完好和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1.对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未保持夜景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夜景灯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夜景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夜景灯光设施。 城市主要街道及商业中心的商店等单位的店面招牌、橱窗,应加设夜景灯光设施,并逐步将封闭卷帘门窗改造为透景、透光门窗。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对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的,未保持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3.对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 (二)在临街外廊和阳台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高度; (三)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和废弃物; (四)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 (五)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倾倒车内废弃物; (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 (七)不及时清除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时产生的废弃物、渣土; (八)沿街叫卖和违章摆摊设点; (九)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噪音和商业噪音; (十)损坏环卫、夜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止,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赔偿,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对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未进行专业化处置的;工业垃圾未按环保要求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或乱扔乱倒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应当进行专业化处置。工业垃圾按环保要求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或乱扔乱倒。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15.单位或个人清掏下水道的污泥,未及时清运,乱倒和滴漏、泼洒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乱倒和滴漏、泼洒污染路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所造成的污染,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6.对单位和个人向城市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及其他水面和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及其他水面和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清理,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7.对从事街道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化粪池清掏、高层楼房清洗经营的单位,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化粪池清掏、高层楼房清洗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凡从事街道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化粪池清掏、高层楼房清洗经营的单位,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8.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散发、张贴、绘制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散发、张贴、绘制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没收其广告品,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19.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拆除或修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除、拆除或修整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拆除或修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除、拆除或修整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20.对违反规定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纵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1.对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纵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于500—1000元罚款,并可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于200元罚款。” 22.对灯光字图案断亮、惨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长期不予维修或更换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纵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灯光字图案断亮、惨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长期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可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3.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或强行拆除。其中,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可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24.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其中,属非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其中,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可处以200元罚款。” 25.对符合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可以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单位厕所,未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亮证收费,确保服务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定期消毒杀虫。符合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可以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单位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亮证收费,确保服务质量。违反第二款规定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6.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拆除、移动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移动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因国家建设确需拆除和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还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纳还建资金,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依法补建。” 27.对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的;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拆除,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场地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同时拆除,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8.对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可责令其停止行驶,到指定地点整改直至当事人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9.对不及时清除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时产生废弃物、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不及时清除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时产生的废弃物、渣土: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止,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赔偿,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未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的。单位未向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垃圾产量、种类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分区负责,做到袋装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统一无害化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各单位应当向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垃圾产量、种类,并由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档管理。审验核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按规定自行运到指定地点。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限期补交清运处置费,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1.对各建筑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渣土和建筑垃圾排放计划核准后到指定地点排放并缴纳处置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渣土和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设置和指定排放场地。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渣土和建筑垃圾排放计划,经核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排放并缴纳处置费。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倾倒的垃圾,限期补缴处置费,并按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2.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33.对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4.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35.对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和涵洞内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和涵洞内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保护措施,未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 36.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37.对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38.对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规定回填夯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规定回填夯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39.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掘路开挖批准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掘路开挖批准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40.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手续;” 41.对挪动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挪动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2.对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技术标准进行道路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技术标准进行道路建设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或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3.对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 44.对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桥梁、涵洞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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