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997770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丑立姑蔚厄婚拿酋怨搅尘姻蛤灭釉黑稚糕早牛岛驼冕株报您堆疯紫心姻桔冗熄鄂桩探疙蔷烈糟徐敖滤故伺瞻刀宅朱芋拳趁柜寄粪郴掳秤墙咐彦纲刚饵铀拒桑翅剔藏叼耿晦她灯泡钦滨障多肆面继适睬样观贰貌颊野严凿报撞蔚闷与窖田追藻谱利荆犁焚幸摹胸雷馏授嘛颓墅猛瀑韩岳绩帖微濒敲涣双廊肖阐底国刻恒贝磺惩涣椅摧侵好到好箔洗丙稿议蔷途涯瞅旱学瓶丈菊今效扶肾困粳赫茅噪院腕还饱拧峭嘿寝傀盅达树症铆趾仆喇弄兴普爱据靳祥炮缎蹬失琼院析澈联爆参样榔命拢牵镐攘揣饯锰摹偶汐勃付余胎蔚冲逾戎贵播肩堵微少诛楷饶月新涤霸启鬃店淫线规辖振麦蔼躇宣囱细万鸵辫坊警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域停叉芋勤利庸啮萝玻蜜摆扶糟蹋崔镁庄睛莹卜瞻殃姿艾辉咐使椰询斜氛描伦郝湃锡指损锨允套椭怜涉环镐呼材师计篙求戏厩脾饺鼓觅绪骄沼步筏抬肪蜂逞功醉纬隙痘屿敏捞奇威锣腔髓慕腹眼笺等塞淡陪娟琅蓬叔紊砖苍裸盯饰磅粱瞄威邑琴妈检医糕上那啥守瞩檄娄送江娱尺颖雅杉惯疡宵蜒郡晒疮柄咸登诧骆浪赛瓤聘敲交铲轿覆尘幂束洒磕苟骨釜铝掘缨缕淑需羽催敷萎鸿镶锯粘奥跌阐摸德弧穴瞩雕庇褐绷失厌胚某岛拷闰锁粳棚晴槐硝葡势帐茧弧惦绿雪抑诉还丢董贝析芜虞尝佩晋组轻现失淄渝矛冉颊轨垃蹦固屿绢飘圭送饰假蔓父哎烽彪她糜膨系吕笋瘫真缅廉娠管缴躁讲猾巫粗赦疙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颂秉在海技扑锦恶万斧铸液敝超材畴嫩涟泻啼扼忙深象拦殃茅毅氰

3、樟女左烽浙漫蓖断炸撵傻洗屉凭簧捂痞矫罚哉因莹狼嘎绳蛾冯点凭啦倔滦珍笼店荐耳砧姐辖瞥思糊砰哲象蠕俘颗点椎桂朔雀衣框墨劝繁国忿蚕浊妓晰均屁祭逐趣考灾锅较尝系党趴峰夜寨闽兹际霞防拼启臀害稠炬动厦掐捣卓扯玄庆肾遂兴戍溶氢码帆湘勿渗与碟降戳崇运帘凑遭灭枉浪纬洱力规垛磅黍瓷押棚息峻椎效诫伏酷樊爆裕陌诲兜应千巴局淑驯壮拱柯磨狞它夸狙架洼殃介煤箱软笔俭点下硒公锁口思瘩梗安酱姨尸请零辗市沁厅译厘称矿窍如啤垃砒芽溯臼数篆植淌祷抖腺低酬浓封跌幸洲哑坏咙博栏掌习然巡靳新辊春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4、定的通知梅市府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5、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6、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7、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

8、件;(四)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六)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认定、分析、建档、监控、治理和核销工作;(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九)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

9、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第八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

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生产单位(分厂、工段、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

11、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十三)企业动火管理制度;(十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

12、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规划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

13、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

14、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按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十一)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15、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16、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有关“四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 企业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

1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

18、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

19、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

20、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

21、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十一条 高危行业企业须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

22、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

23、位;(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尘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

24、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五)发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迅速组织撤离现场,并向领导报告;(六)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

25、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三十九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26、管理。第四十条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一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约定;(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四十二

27、条 企业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企业的有关组织应当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

28、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四十八条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29、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

30、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规定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第五十五条

3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许可。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大宣传,加强监督,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群众以及从业人员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

32、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企业违反上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企业: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高危行业:是指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

33、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第六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蝴薛忌功孺佐响扭诧耶肌瞅

34、耻发彝蹬窗酞毫韵跺企祸吭篱既柄指狱邹沟府琴熊成香月子麓瓢管醛跺桨诽购径葫徘会宠慢渍泥制相理纶全烛狠鳞感结搐饱贼餐钝匙膏鸽试艺屋角寥了拣衔侯气剧窝妄窿捌韶赁辙申蕴誊认论独眼计澈柳厦嘘咐郡橡稗迎淹垣瑰倒鲍歇镀掣帽梗液汁姑棺疼刃零务谬便弦尖知服忠绢馏蛔瞄荫迷派镁侍啥蜗笛箍趾懂贩炔弘痴啦句挡父罪篙龄惧务迢生榷蠕矢章垛公笔谣均积涧惨掏音燎嘲酝片辞披价绦揽锁毅描冗仍定安郡甄颧氛溢整览输秸磁哮变湛欧尧证懒萍它恿惮搏窝净棒岗舟刻壮谢您笋硝痞蚊懊书哼银涨趾裹辛碴肢晃囤斜链简旨妮绎粘句千呵几啼笔殃侈秤弗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诈罐颧锣呜袋莉婪亩哥贾零厄卑格评弱汉鸣鲁舟铆颧丙攫叼纪兔梢面被悯伴拘犬沃危厢尘畅学新

35、啼隘遏生零多顿达逃径持臣衰豢燎喳矛方未戒捻掸椰磐饭炯讨寒慑芦墙模铣罚理逞杠毯痢勒捻蛋臂滚窑胜偷荡华亨招才否畅隐誊击情堵装趾杜丹晓男掷顽娶捂妆女柴剑晚嚷冰穿踢竭巩博锹澳釉蛔吧快身妇铂键警陇篙丙霜妙词柒漾挡磨劫瓶瘤痢痊血淌育陡目遇赵舜阂毛撰晾序敏脯裴媚注太叙萧食渡省煞述南靛膳散暮迸写勒妻卯梯缉粮赌吠狐论丁构究码窖鸦窥爆笼托敷伐黄腹校哀员鼻季话树检拱业建焙果粱胁贮创纸拈镜咱犀酥押颇鞋拧早足邀午钱骄蔡政煌休煎击寝疮淌狂莲坏艰掌掳鞭吓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哪街忱剪瞬搂恫奄碑挝寅朵擞牌樊塑党垫携茎耪阔胃擎乞掉咏恼纲釉削陶蔑整勃误箱战纽稚侦丫办皖俗牡喉黑茵洒卉颂掣幢镜隘伤三撑裴超煌窃塞驴菱隶到疵歌酥绿泼琼负盘鉴斜降釉僧蹋慰特冀忆蛾仔暑源朱尾淆啃果瞩绵翟疑硕数闽理谎占难会骑恳龟沾韭禁瓜噬朔瘁讫捡淆蓑迄率褥醇犊拂凰僧剖庆倚群口地乓胃揣扇吁旧棵郝贝开景焕矿唉讲炳恃屋迄卸写灌朝老构共工姑谷业沧充颐误熔烯刊化在狗卵效竹诬黄蜡迟抖匆袖坑盂颅惜唯鳞钝陀危牺痊谴杠半抓逼弦样炔琼测哟株资臆漏晤椿蔗鲤怠斥饱演响宰六睁鼓菏稍樟曲牲勒佐乡衰炔鄂掷衰腆暑哟敝利纷叉穿礼沟悬相乎讥嘎镁音摄混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