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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for-plan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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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为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持企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条  各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厂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厂的每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七条 厂长安全职责 厂长是厂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各厂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各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各厂安全教育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八条  部门经理安全职责 (一)是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落实部门安全教育。 (三)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 (四)组织对部门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部门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长报告。 (五)组织或参加部门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  员工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并妥善保管各厂配发的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条 运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二)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三)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维修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定或审定设备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员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执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员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新入各厂人员,均须经过各厂的安全教育。 (一)各厂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各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规章制度;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教训、安全设施的使用及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十四条  来厂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人员负责联系安全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各厂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各厂要组织有关人员召开现场分析会,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章  工艺操作 第十八条 运行部门必须制订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第十九 条  安全附件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二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二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二十三条  在运行过程或重要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五章  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第二十五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六章  电气安全 第二十六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维修、检验。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三十一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操作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各厂厂长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各厂厂长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三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更换熔断器,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七章  施工与检修 第四十条  各厂新建、改建、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遵循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必须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四十二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各厂的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坑、井、电气设备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严格履行动火、用电手续。 第四十八条  各厂内部维修工作必须配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五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第五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安全检查基本任务是:发现各种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五十三条  各厂由厂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员工应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各厂要汇总并存档。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 (一)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进水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五十七条 只要发生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工作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厂长。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五十九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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