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建设的项目、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建设的项目等。
第三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确定分管领导,明确主管科室。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省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全国总社规定设置项目库并与全国总社项目库对接。
第五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设置、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库项目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以及省社直属单位推荐。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以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对推荐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对推荐入库项目省供销合作总社经过论证、审核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以全国总社统一开发的专用软件平台为支撑。
第九条“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等专项扶持项目,优先从入库项目中产生。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杜绝越级申报。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按照项目申报的工作要求,组织指导本地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工作程序是:
(一)项目申报。按照项目申报条件,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向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申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向省供销合作总社申报。项目申报应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逐级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同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所申报的项目负有复审职责。
(三)项目初审。省供销合作总社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和省社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初评通过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作出考察结论。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参加专家评审会项目,报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专家评审。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按照评审准备、材料审查、集中评议或现场答辩等形成评审结论的程序进行。
(五)上报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由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工作程序确定上报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实施计划进行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反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积极筹集配套建设资金,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因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时,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超范围支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出资方供销合作社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项目成本核算,建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
第二十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和理事会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项目工程决算,按照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要求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项目的管理要求,由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评估小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所在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验收评估小组对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项目建设的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分级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一)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项目建设抓得好、管理严、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及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下一年度项目扶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对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
3、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
4、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
5、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6、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它违规行为。
(二)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暂停项目扶持、收回扶持资金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供文[2009]71号)同时废止。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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