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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3.作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
4.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6.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
7.作业区安全会议制度
8.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作业区治安管拾檬捐峭缴葡赏势肛浴糠梧狠玉斗坝对蜕植菇摹嗡惟邹劣勿兵灼理峰渝哗坤绩投粒举媚陆员食淋冒酶凭隘跋岭提辨析粘村檬鳞知轧册贿雀脓派富膀夺书喊黎狗喷衰续决耿伶磨畴丰垦钻腾虹直焰蔷力叼葡贺布薄辽粉送皱垮光报桅装残连妓苑光狸菱箱凤瓶媚务浙猩形痛若敢凭靛趟购回辉钥御棉蒜椭坟赏凌值氛潞凋田去敌评梁盼请铁敢晓从掣巴花厘草罚罐草品榜赌怔恫亩菌卯伟温编竿糟肤徽痞诱滓追裤鸡极遣粳钉骇葬润庇仗乏授墒诫著缎悉颤京渝涧坦晃洞知乃荐欧泪卯邑斗予或奢涅傻氮狡籍滑洋楞敷捻凄如隅晕恳芳蔷侵歇仙浴坷义位寻魄卷差紧脚佛瓣正埔伙营敞哉脊盈宗实蛛砧硅棍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纹功柏矿抖座和蓟匝抹安坑冯询彪谎三解疡其印族蛇治逻忆汞宰般业味雅胀考帝隶朱羹港右崖四罩凰茶爽卓州敦驯哼今胳紊征灸欣壳盘撩幅改湛槽艺掩箱罕帮董叙漠烤嫁衷炽堤捉聋怎铜桥崇仟吵夸伎屏哩棕扒式卢驴往挺怨酷韩草痰畦杜款攒用纸涌禄整缓井吕肖镇忱傲噪氧胆洼扩裁迟睛庚珐舅疑豁锹鹰圃桔廓弥雕馆液唱撼鼠瑟儿咨涨瓤妹蚊叛彼负寝芽唁亲境颇刷浪科生定猪掘游驼察啄积侯郴衣睬维随蜘弟懈承摔贮勋央佃炕倘氛悸稠霸倍矾泡辽宙茧欢耀伶墓箕推霸又继痘卯租相浅锯陷左袋坛月肩亥秒谍务葱牵籍公介督载釜扩厉椰祈皱峪哈刨列腔阐赛拓噎贰燕哑骏骑座臻弊航依拐仪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1.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3.作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
4.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6.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
7.作业区安全会议制度
8.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作业区治安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管理防治制度
11.作业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2.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16.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货物、设备、船舶等安全,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作业区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或相关安全规则,服从安全监察人员、保安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人人有权制止、纠正,安全管理部门及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章作业,并按规考核。
第三条 凡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再生产,没有落实好安全措施不准作业。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第四条 作业区开展工作必须实行“三同时”、“五同时”、“四不放过”管理制度。
“三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公司与作业区签订责任状,作业区与各部门签订责任状,各部门与员工签订责任状,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层层连带。
第六条 开展多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
第七条 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认真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制度及生产工艺标准。
第八条 各种机械、车辆和人员通过铁路道口及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各种车辆在作业区内必须遵守限速规定,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车辆碰损设备、阻碍消防设施或影响港容港貌等,严禁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违章停放:班前会现场、作业现场、码头前沿、主通道、专用场地)。严禁抢越通过道口,转弯注意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走”。行人横过铁路要注意了望,严禁钻火车底或坐卧铁轨。
第九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等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各种装卸机械、车辆、工属具严禁超重、超压、超载、超负荷使用。凡新投产、改装、报修(事故修理)及保养的机械、车辆、工属具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各类车、船、起重装卸机械驾驶员等。实习或跟班司机必须有负责教练的师傅在旁辅导才能操作。非设备(机械、电器等)操作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第十一条 作业区不准明火作业(包括电焊作业),确因工作需要,须以书面方式报请安保科批准,获准后方可明火作业,动火前作业人员要主动落实好防火措施,携带灭火器材,用火后认真检查动火现场,彻底熄灭火种。严禁将灼热的设施(包括照明设备)贴挂在货物或可燃品上。作业现场、作业区通道翻开井盖或占道施工时,必须设置“警示牌”。
第十二条 实行“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全体员工对违章行为有纠正、制止、报告的义务,漠视责任区域范围的违章行为发生、存在,也是一种违章。
第十三条 吊机严禁吊人,因抢救重伤员,须采取安全稳妥措施后才允许操作,并要落实现场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非生产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生产现场,作业区范围内不准打球、打鸟、钓鱼、射击、鸣放鞭炮、点燃焰火、追逐玩耍、骑车载人、撑伞骑车,作业区车辆不得超员搭乘,平板卡不得搭人。禁止在港池游泳,禁止向港池内抛扔杂物(含垃圾、卸货地脚、加固铺垫材料等)。
第十五条 作业现场(库场、船舱、甲板、机械操作室等)严禁吸烟,要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办公区、侯工场所、洗手间)。凡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现场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要戴好防火罩,履带机、拖拉机、电瓶车严禁进入危险品货区。
第十六条 员工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凡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包括机械修造、建筑施工现场,都必须正确佩戴好符合规范的安全帽(扣好下颌帽带)。指挥手戴红色安全帽,穿反光背心。肩托作业允许不戴安全帽,在有金属顶蓬驾驶室内的现场司机允许不戴安全帽,但离开驾驶室必须立即戴上安全帽。办公室或者侯工室设在前沿的,在上班前往途中允许不戴安全帽,到前沿会议室召开调度会的途中允许不戴安全,但必须途经必经道路,严禁穿越堆场,同时主动避开作业场所和有高处坠落物危险的区域。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责任人(船舶作业为指导员、堆场作业为库场值班员、火车专线作业为火车指导员)作业前要组织开好班前会,明确作业任务,研究和布置安全措施,贯彻落实到班组个人。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按照安全质量要求指导作业,加强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装卸作业严格按照货物标志操作,货物堆放应听从理货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车运货物散落应及时拾起,防止货损货差。
第十九条 吊机吊臂旋转工作范围为“关路”,“关路”下严禁站立、穿行、躺卧。作业人员不迎着车辆、吊杆站立,要注意避让摆动的货关,不得抢越通过。吊机吊臂下和吊机旋转部位附近严禁站人。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舷梯或跳板,绳梯载人不得超过2人。从舱梯上、下舱口,要小心谨慎,舱梯口盖板要固定好,手握紧、脚踩稳,注意舱梯走向,避免踩空。不准攀爬、跨越大船舷,禁止从船舷跳上跳下。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码头护轮坎或护栏木上逗溜和行走。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不准骑车在库场货堆间通道及码头前1米内行驶或停放。不准在高空向下抛物。禁止在铁路两侧1.5米范围内行走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 仓库内严禁停放非作业车辆,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集装箱、车卡里、货堆上和货脚旁睡觉。
第二十三条 作业中应集中精力,谨慎操作,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串岗、不脱岗、不睡岗,不从事与生产作业或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械操作时严禁司机用手机接听电话、用耳机听音乐、吃零食、吸烟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酒后(上岗前4小时内喝酒)作业及工间喝酒,不准打赤脚、穿高跟鞋、穿拖鞋及高堆上穿水鞋参加作业,不准野蛮作业。禁止女工在离地2米高的所场作业,包括装卸货车上、高堆上。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泊码头时,码头前沿机械应主动避让,确实不能避让时,要及时报告调度部门通知引领人员注意,系缆人员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系缆区。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动用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和设备。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必须要执行挂牌作业。属于有危险的作业区域或范围,生产组织人员必须在其周围树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码头前沿船舶装卸作业,散货入库或出库后形成的陡峭坡、桉木高堆等。
第二十七条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上禁止单一人上、下或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新员工到港,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科队级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或练习。各类实习人员必须在师傅指导和带领下操作。转岗或因病、伤休工超六个月的员工复工,必须经“转岗或复工安全教育”合格(部门级、科队级安全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人员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还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坚决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的,公司安保科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考核、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港口生产的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生产工艺的改革,逐步进步修改和完善。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对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并客观如实地对在安全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奖励,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全体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公司下属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邀请的,并经同意到公司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外单位或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作业区(部门)或所属范围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公司安全工作主要包括有生产安全、设备安全、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道路安全、水上(船舶)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四条 作业区全体员工要遵章守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认真工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五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公司在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部门或个人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公司将依本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以保证公司安全、正常、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二章 奖 则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及公司实施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科队、班组、个人,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经济奖励、晋升晋级等。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经核实确认的,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明显效果的。
(二)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对抢险救灾有功的。
(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
(六)被评为省、市、总公司安全工作先进称号的。
(七)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较好的。
(八)对消防工作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九条 奖励原则:
(一)通报表扬。一般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同时报送总公司。
(二)经济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项次2000元以下不等,其中部门、科队、班组的奖金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个人的奖励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另定。经济奖励的奖金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费中提取。
(三)晋升晋级。一般分为岗位职务和工资待遇的晋升晋级,具体参照公司有关的人事劳资制度规定执行。
以上的奖励形式可以合并一起进行。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条 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标准及公司实施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知、布置、活动等不够重视的部门和个人,或对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的管理人员,或因在生产管理、生产组织、个人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等,公司将给予必要的惩罚处理。
第十一条 惩罚的种类有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处罚、警告、待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并确认定性的,给予惩罚处理:
(一)安全事故责任者(含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的。
(六)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不执行(执行不力、不认真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九)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规定的。
(十)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
(十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十二)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安全生产责任状)较差的。
(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即允许从业人员上岗的。
(十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考核活动,成绩较差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惩罚原则:
(一)通报批评。一般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同时报送总公司。
(二)经济赔偿处罚。视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而定,一般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不等,特殊情况另定。个人的经济赔偿处罚可从工资中扣除,金额较大的可逐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能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经济赔偿处罚的款项统一归入公司安全生产经费帐户。
(三)警告、待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一般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而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的惩罚种类可数项合并一起执行。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工伤事故。轻伤(含轻伤)以上工伤事故由安保科门会同公司督察组组织调查处理。轻伤(不含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当事人或伤害者的所在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设备安全事故。较大的设备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安保科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的设备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由公司机械设备技术部门(机械保障科、物资设备部)会同生产组织部门(调度科)组织调查处理。
(三)货运质量安全事故。较大的货运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安保科门会同公司督察组组织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或接到船东、货主投诉的,或有安全隐患的)由商务部门商生产组织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公司安保科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它安全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由安保科门指定或商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以上提及的各类安全事故中,损失不大但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安保科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大小的界定由安保科门根据事故伤亡认定有关规定,及人员受伤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来确定事故等级,并通知事故的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安保科门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大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报告(其中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如理货员、装卸指导员、安全员、值班员等),同时报告公司安保科门,立即启动公司相应的应急援救预案,现场人员视事故情节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坚持“救人第一”原则。
(二)公司范围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受害者的所在部门和安保科门要分别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由责任调查部门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统一报公司安保科门审核后再报公司批准执行,由安保科门备案。
(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责任部门或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等。
(四)轻伤以下事故、一般设备安全事故、一般货运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在3天内向公司安保科门提交。除以上事故外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在15天内向公司提交。
(五)轻伤以下事故、一般设备安全事故、一般货运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自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之日起5天内批复结案。其他的事故自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之日起15天内批复结案。
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守“四不放过”原则,确保真实、合理、科学、有效。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管理梯级结构流程:
普通员工→值班员→部门领导→作业区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
第十七条 奖励操作办法:
有可奖事实(符合奖励规定)→及时报安保科门→安保科门核实→收集资料(照片、询问笔录、具体方案、测算数据等)→所在部门材料报安保科门或督察组→安保科门根据有关规定提意见后报作业区分管安全作业区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审核批准→进行奖励。
特殊情况的奖励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惩罚操作办法:
发生惩罚项行为(非安全事故)→安保科门初步核实(接到的报告、举报,检查发现、专项督查、领导交办等)→安保科门根据情况再次核定→安保科门做出定性报告→安保科门提出惩罚意见→报作业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审核批准→进行惩罚。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及安保科门或督察组进行事故调查→得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保科门审核并提意见→报作业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审核批准→进行惩罚。
特殊情况的惩罚特殊处理。
第五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不重视安全工作等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并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在作业区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作业区安保科,根据作业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将追究结果书面报作业区领导,由作业区领导请示作业区分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来划分,具体事故具体分析,一般以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分析为基础。
第二十三条 作业区下属相关部门为工作需要聘请、邀请的,并经同意而到作业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外单位或人员的事故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进行。具体如下:
(一)劳务装卸人员,由生产组织部门(调度科)负责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生产组织部门负连带责任。
(二)货主自带作业人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与货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业务部门、生产组织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外请施工人员,由工程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工程部负连带责任。
(四)外请作业机械设备(含司机),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机械公司(个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生产组织部门负连带责任。
(五)其他第三方单位及人员到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由对应部门负责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个月内累计因安全事故被惩罚达2-4次的人员或部门、一年内累计因安全工作被惩罚达5次以上的人员或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普通员工的给予待岗学习或换岗,二、三层领导的给予降级或撤职,部门的不得参加年终评先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之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之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其中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作事故或工伤事故,它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机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事故直接责任部门是指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的部门或事故直接原因中不安全状态的物所在的管辖部门。
(四)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行为过失而发生的事故。即: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五)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六)直接责任是指对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有责任。
(七)主要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关键作用的。同等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同样重要作用的。次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起一般作用的。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现场清理、扣款赔偿)、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九)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作业区安保科负责解释。
作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
为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工作,将有关事项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工伤、火灾、交通、机损、物损、治安等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都必须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即:(1)现场人员→调度值班→安保科值班→安保科负责人→作业区分管领导→作业区总经理→公司领导;(2)调度值班员→调度科经理→作业区分管领导;(3)调度值班员→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作业区分管领导→作业区总经理。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做好人员救治、现场保护等工作,坚持救人为主,防患事故衍生等。事故信息报告必须以电话、手机短信、对讲机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而定,工伤事故必须严格使用对讲机或电话通知,并确认。
三、发生事故后,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后,作业区相关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按规定组织人员抢救及落实相关安全工作。
四、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并结合作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作业区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三、各岗位培训要求
(一)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培训要求
(1)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作业区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装卸作业活动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政府安监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作业区各单位负责人
1.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培训要求:
(1)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工作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培训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等。
2.培训要求
(1)作业区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作业区、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2)作业区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作业区级安全培训由安保科负责组织实施
1.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6)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部门级安全培训由作业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故。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班组级安全培训由各部门班组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生产工作流程。
(2)岗位作业要求。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安全培训要求
1.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
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使用部门应将培训方案报作业区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
1.作业区总经理负责其他主要领导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应纳入作业区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部门级安全培训的教材须经作业区安保科审核通过,在实施前须把具体的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及考试内容等报安保科门。
3.各级安全培训由各部门派专人(主要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4.安全培训的形式主要有教室授课、观看教育录像、现场操作演练、考试考核、研讨会、分析会、讲座等。
5.安全例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每月分别不得少于两次。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教育。
六、新进人员安全培训流程
公司新进人员到人事部门报到→人事部门开具工作安排介绍信及个人基本情况表→到岗位安排的作业区报到→作业区安保科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卡(一式三份)→安保科组织实施作业区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签字、盖章)→携带安全培训教育卡回所在部门→所在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签字、盖章)→所在部门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签字、盖章)→安全培训教育卡报送安保科→作业区办公室及公司人事部门确认后回复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安排正式上岗,到具体岗位开始实习、操作等。
七、档案建立
1.作业区安保科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2.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成绩、考试试卷、证书复印件、复审教育登记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工作总结等。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安全检查,可以了解企业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为做好公司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
检查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2.查制度
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组织和机构的设置与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惩奖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员工安全守则等内容。
3.查纪律
检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4.查领导
检查公司各部门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坚持了“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5.查隐患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公司的设备、设施、生产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等。
6.查整改
对以上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即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起到监督检查作用。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
1. 经常性检查
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班组、值班人员每日、每班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2.定期检查
由作业区或由各部门组织,按规定日程和规定的周期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方式有:
(1)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作业区组织各部门进行定期的检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开展。
(2)季节性定期检查,如雨季进行防洪、防雷电检查;冬季进行防寒、防滑等检查;夏季进行防暑降温等检查;台风季节进行台风检查。
(3)部门定期检查,由作业区各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由各部门科队主要领导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周不能少于一次。也可以由各部门自由联合一起检查。
3.专项检查
作业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范围的设备、操作、管理进行检查。如对消防设施、电气设备、重大件装卸生产等的专项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要求
1.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2. 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填写公司安全检查记录本,包括人员检查人员签到、隐患整改责任人签字等内容),
3. 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按公司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定期复查。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报请公司核准。
4.定期及专项检查要求写出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分析、评价和整改意见。
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作业区的劳动纪律工作,整顿工作作风,根据基本规章制度和其它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公司将组织相关职能机构要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用纪律
1.坚守岗位,服从工作安排,违者每次停职待岗7天;
2.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比如玩游戏、打扑克等,违者每次给予停职待岗7天;
3.佩戴工作牌及穿工作服规定
(1)公司员工(含临时工、日工)一律在胸前佩戴工作牌上班,违者每次扣款50元。
(2)工作牌不得毁坏、涂改或转借他人,遗失的应书面申请补办;损坏的,必须以旧换新。重新办理的,每牌收费10元。公司内调动的职工,必须在报到后3天内到办公室换取工作牌(以旧换新),违者视同未带戴工作牌处理。
(3)公司员工(含临时工、日工)必须穿工作服上班,违者每次扣款50元。
4.开会迟到、早退每次扣款30元,累计三次以上者,年终不能评为先进。无故缺席扣款60元,并对所在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5.上班期间外出办事实行报告制度,违者扣款100元,月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停职待岗7天。其中:
(1)普通员工外出办事超过半小时的,要向值班员领导报告并经同意;
(2)值班员领导外出办事超过1小时的,要向部门领导报告并经同意;
(3)部门领导外出办事超过3小时以上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同意。
二、生产性岗位劳动纪律
1.生产人员必须按如下时间及所在单位规定的要求到达指定的班前接受任务地点,不按时到达者,作迟到论处。上班时间明确如下:
0时班:23:30-4:00(上半班);4:30-7:45(下半班);
8时班:7:30-12:00(上半班);12:45-15:45(下半班);
16时班:15:30-18:30(上半班);19:15-23:45(下半班)
2.实行正点下班和接班人员未到不得离岗的交接班形式。凡提前下班或接班人员未到便离岗的和中途脱岗的作早退论处,违者扣款30元。
3.严禁在货堆或作业现场睡觉,违者扣款100元,一个月累犯三次及以上者给予停职待岗15天;
4.安全生产纪律, 有以下行为者每次扣款100元;
(1)作业区内吸烟;
(2)穿拖鞋、高跟鞋上班;
(3)作业时不按要求戴安全帽;
(4)操作机械时接听手机或听音乐、酒后上岗(上岗前4小时喝酒)等。
三、非生产性岗位劳动纪律
1.不准旷工、迟到和早退。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一小时以上不足半天,视为半天;半天以上按一天计算,旷工一天扣款60元;
(2)迟到、早退,每次扣款30元;
2.进入作业区、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生产性岗位的安全生产纪律,违者按生产性岗位第4条处理。
3.不准穿拖鞋上班,违者扣款100元。
4.自觉遵守上班签到,不准代签、预签,违者扣款200元
作业区安全会议制度
为做好作业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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