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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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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认监委 (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3.职责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ODM模式CCC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务。   4.ODM模式认证申请及受理   4.1以ODM模式方式申请CCC认证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制造商的ODM协议。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4.2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受理并核查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ODM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ODM认证证书的变更   5.1以ODM认证方式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5.2 ODM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6.ODM生产厂的认证管理要求   6.1 ODM 生产厂应保留与ODM制造商关于ODM产品认证及生产的相关记录,具体如下:   1) 生产厂与制造商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2) 生产厂为其制造商生产ODM认证产品的相关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等。   3) 制造商产品质量反馈记录(必要时)。   4) 生产厂对ODM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5) 生产厂接受ODM制造商产品的记录,适用时包括:CCC认证标志、包装、铭牌等。   6.2当ODM生产厂连续12个月未批量生产协议制造商的ODM认证产品,ODM生产厂应在1个月内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6.3 ODM生产厂有义务确保ODM制造商、持证人接受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ODM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   7.1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的要求。   7.2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维护认证证书有效性,并保证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7.3 ODM制造商/持证人应保留与ODM生产厂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7.4 ODM制造商/持证人在名称变更、地址搬迁,产品名称变更等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变化时,未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不得使用CCC证书及标志。   7.5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接受指定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6 ODM制造商有义务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并应具备对ODM认证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7.7 ODM制造商应保留ODM生产厂认证产品接收记录。   8.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注销   8.1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ODM生产厂及制造商,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通知其整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措施。   8.2当ODM生产厂或任一ODM制造商由于ODM产品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同时暂停或撤销所有相关的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3当某一ODM制造商因连续12个月未批量委托ODM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而造成不能满足证后年度监督检查要求时,指定认证机构应暂停标有该ODM制造商的产品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4当ODM初始认证证书由于其它原因(非产品检测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注销/撤销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同时暂停/注销/撤销所有相关的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5当与认证产品相关的ODM初始认证证书发生变更,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未按5.2条款要求申请认证变更并获得批准的,指定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关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6对于因产品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的ODM认证证书的恢复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在指定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恢复ODM初始认证证书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方可提交证书恢复申请。   9.ODM认证模式的现场检查   9.1必要时,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及监督检查。核查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9.2指定认证机构在对ODM生产厂监督检查时应对所有相关ODM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记录进行核查,并出具各ODM制造商的核查报告。对ODM工厂监督检查时,可根据ODM制造商数量适当增加核查人日数,每个制造商不应超过0.25人日,总增加数不超过1人日。   10. 证书要求   以ODM模式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但不能超过5年。   11. 其它事项   11.1 ODM认证实施活动原则上应在同一认证机构进行。   11.2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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