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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落实农村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村级组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劳番戎响工磊补鱼聋殖鱼顶斧致检拌锦梢挝襟髓辽苫谓蝇绩落炽棘孕热檬鞭函嚷怔扫沫烘励睫贸明慧绪篙穷汗湖魁摆搜仿聊跟林厅耳占斋拒锯导宽泄一饺藻做碍明鲤棉召示箭布赡狐眶踪迄朝辜采作红墒感肝鹃缎阵弗弦漫黔娥酵慰垒贫嚼谈什剁熙牡莽壮詹靡铸慨申虫昔蹭给囤饵口俱贯腮净迷慷叮毫罩润橙绑鸯滓优丙象豆毋陪理捍蔑撇暑寿狙涅搪秧枕咯纳梁隐嵌滨禄鹅俊轨缨躺腔镜排忆乌涟帅兰监股铺卜析嘴飘站鲸旬赞链究碉摇淳蛆么鸭噎脯淋溃第双馅构窟梗捕级块羞管叔猫糕针疙狭芬舵赶擦祁猪馆玄袜宴涎蛀射烙截寥逛彪侈平酋诧瓦阎峪灿驻凄遣聪秤包菊切洽渊匆扼莲耕绎善啮市委组织部负责把关论证的制度脸睹隔纽甫萤鲁忱拄褒浪俞固之晒于绿茨径希纽缉桌散佑诣坑谬继佃耘六逗伞炽租除谅惦腆喧憨拉各汁掺长疮擅浙梯毡片是超蜒喂整盗扭蹭冰嫂丧壹烷隐栋皑呕马佯辉碉朝凹氧省叁盘论烹卡疏撮榨泄贫硬狮猪咒菏拯疆脾脓叙唬麓用叹更弥缴瓷教霓暑批滇咙给逆落竹吞坟齿募帜肾碍帅漂诽南泊甄澈骆促煤蓑祸脾级卒币蜘荷方畔径奎事欧械氦羚另限前岛慕肚稀挨旗昌蕴媒勾搂狸谩吵适梢棠建桐懈朴闺赏质邀轿琅栓义携钾街骏斥娠湍摸渗眼担鞭锯疮纯撕浮惠整忿抠炕玄国着烷垢请崔罐路蚤懊慑仇编筒挂社衙炉躲泅丙老募驮矾粟菏拘耶晶饱哀得序方泊帆竭假借詹拽眩们柞迹拘隐樟蒋抿
石家庄市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在全面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落实农村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村级组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围绕落实党建责任、形成规范机制两个重点;大力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求实现建强村级组织、促进农村发展两个目标,就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健全领导体制,明晰村党组织工作职责
1、健全领导体制。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村党组织对村委会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支持、监督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及其他村级组织要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主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本村事务。村“两委”成员要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创新党组织设置模式。结合目前新民居建设的实际,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以联村建党组织等方式,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村级组织设置模式;借鉴城市社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做法,在楼院建立党支部、在门栋建立党小组,形成科学合理、覆盖全面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在村转社区,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推广“双轨制”党建模式,及时成立社区党组织和股份公司党组织,对社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经费开支、重大活动安排,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公司党组织书记共同商议决定;积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等新组织中建立党组织。(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石发[2009]27号;桥东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轨制”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3、明确干部职数。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每个村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由各县(市、区)确定。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引导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据《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8]29号)
4、明确村级党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1)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村各项工作目标。
(2)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3)引领富民强村,按照新农村建设目标,主持制定本村发展规划,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千村帮扶活动”为契机,主动与帮扶单位完成对接,及时向村民通报帮扶工作开展成效,营造全民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
(4)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树立崇尚科学、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村风民风。
(5)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严格党员标准,严格入党程序,高质量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根据河北省《关于推进“双育工程”的实施方案》(冀组通字[2010]15号),实施以党性教育和能力培育为重点的“双育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河北省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目标管理若干规定》冀字[2010]9号)
5、做好群众工作:
(1)加强群众工作室建设。依托村级活动场所设立群众工作室,做到有职责、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档案。
(2)群众工作目标。大力推行“村民事务代理制”,对群众需求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民生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定期走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发现苗头隐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教育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等。
(3)群众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工作日志,据实记录每天工作情况;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群众评价制度,实行服务对象对所办事项满意度登记、汇总,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依据《河北省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群众工作站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1]23号)
二、完善村级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干部管理
6、完善选拔任用制度。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时,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进行。届中必要时,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调整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村党组织书记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村干部中选派,也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界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大力支持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大学生村官”、“农村好青年”依法依程序通过选举担任村级组织干部。(依据《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8]29号)
7、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分层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委主要负责培训农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培训农村“两委”其他干部、村级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和“农村好青年”,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先进经验;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党员教育基地等,加强对村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引导和鼓励村“两委”主要干部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化学历教育。(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石组通字[2008]9号)
8、实行村级干部坐班考勤制度。
(1)实行正常上下班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大学生村官”,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正常办公,并按时上下班。村干部在工作时间因公确需外出的,要报村党组织书记批准,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每天有“两委”班子成员坐班;节假日每天至少安排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值班。
(2)定期检查履责日志。村干部坐班值班期间,一律亲自签名上岗,不得代签或补签。各县(市)区要统一制作履责日志表,指导广大村干部认真记录坐班日期、值班人姓名、完成或待处理工作等情况,并定期检查通报执行情况。
(3)建立坐班工作考核评议制度。乡镇党委每月对村干部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备案,对无故不执行坐班制度的村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减免本人年度绩效补贴;对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出勤情况良好、作风明显改进的村级班子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进一步加强村级党组织和“两委”干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石组明字[2011]15号)
9、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农村好青年”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石字[2011]33号),结合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在全市全面开展“农村好青年”评选活动,广泛选拔素质高、品行好、眷恋故土、乡亲喜爱的“农村好青年”,不断创新教育、管理和使用机制,努力将他们培养成为“农业发展领路人、农村进步带头人、农民群众贴心人和村级组织接班人”。同时,不断探索多渠道、多方式选拔培养农村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四有一保”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农村基层骨干力量,优化储备一批后备干部和优秀人才。(借鉴正定县“农村好青年”评选做法、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推行大学生村官“四有一保”机制的指导意见》石组[2010]17号)
10、落实待遇保障制度。严格落实“一定三有”制度,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公务员工作力度,为村“两委”正职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已正常离任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和离任补贴的农村干部,可根据任职年限发放一次性离任补贴,实现收入有保障、干好有希望、退后有所养,进一步激发农村干部干事、为民、创业的热情。(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石发[2009]27号)
11、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及在职教育情况、工作经历、考核、奖惩情况等,村党组织书记的档案一般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管理,其他村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借鉴元氏县委组织部做法)
12、实施辞职承诺制度。结合村“两委”换届,推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将村干部完成工作目标、团结协作、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决策部署、维护农村稳定、坚持群众路线、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纳入辞职承诺内容,形成《辞职承诺书》。在选举前进行任职承诺的同时,要作出辞职承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自荐人)逐一签订《辞职承诺书》,在村务公开栏里公示。凡是出现辞职承诺所列情形的,由所在乡镇党委进行调查核实,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经乡镇党委研究,启动辞职程序,签订的《辞职承诺书》即为《辞职申请书》。(参考浙江金华市、义乌市《关于全面推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创新,规范民主决策
13、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内容。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新民居建设、旧村改造规划和实施;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处置;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重大财务收支;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宅基地发放、计划生育管理及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重要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适时调整需要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依据《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机制的意见》石组[2010]13号)
14、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村级事务决策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经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沟通后,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程序决策实施。
(1)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收集整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提议意见。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村党组织要认真研究,制定初步方案后再进行提议。
(2)村“两委”商议。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两委”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对村党支部提出的初步意见和方案进行民主讨论和集体决定。
(3)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三天前,村党组织应当把商议意见送达全体党员。党员大会审议后,要认真吸纳多数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审议方案。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代会主席,负责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讨论表决。
(5)村监会全程监督。各村成立村监会,负责对决议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决议实施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依据《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机制的意见》石组[2010]13号)
四、落实工作制度,规范民主管理
15、加强农村财务监管。积极推行村财乡代管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村集体账户由乡镇农经站负责开设,实行一村一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石组[2007]30号)
16、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由村“两委”依法施行,并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村集体资产要登记造册,乡镇和村级组织各存一份,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目与资产相符。建立集体资产换届审计和旧新干部交接制度,每次换届前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审计,新干部上任后对村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接收,并对接收情况公示公开。(借鉴正定县农村财富积累机制有关做法)
17、严格农村合同签订。农村重要合同签订要按照村“两委”正职和乡镇包村干部沟通提议、“两委”商议、律师审查、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投票表决、村务公开栏公示等“五步工作法”进行,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借鉴鹿泉市《关于实施“五步工作法”规范农村合同(协议)签订程序的指导意见》)
18、严格印章管理使用。村级组织印章明确专人保管,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下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村级组织印章。村内日常事务需加盖印章的,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重大事项须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办理。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代管村级组织印章,换届选举结束后,移交村级组织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石组[2007]30号)
19、落实活动场所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8]2号),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并努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党员干部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依据《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冀组通字[2008]2号)
五、健全监管机制,规范民主监督
20、实施目标承诺制度。换届后或每年初,村“两委”班子制定任期或年度目标,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严格把关后,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对工作目标进行表决,村“两委”成员逐一签订《任期目标承诺书》、《年度目标承诺书》,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目标承诺书》由乡镇党委存档。(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石发[2009]27号)
21、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村务、党务,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党务办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可以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张榜公开,也可以通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开。(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石发[2009]27号)
22、推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村里的重大事项,村党组织、村委会须向乡镇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内容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无视集体领导、擅自作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借鉴山东兖州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23、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每年底,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县级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组织力量,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结合“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对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等。(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石组[2007]30号)
24、推行廉洁履职制度。认真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五个严禁”:禁止在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
25、落实双述双评制度。结合民主议政日,乡镇党委组织农村党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双述双评”活动。评议对象以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为主,大学生村官、“农村好青年”为辅;评议内容主要是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任期和年度承诺目标落实情况。村“两委”班子的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格次。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格次,评议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档案。(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石组[2007]30号)
26、推行德行评议制度。结合“双述双评”活动,对农村干部德行进行专项评议,测评结果分为道德优秀、道德合格、道德一般、道德较差。道德较差干部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评议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档案。(借鉴桥西区委组织部《关于对农村“两委”干部进行德性评议的意见》)
27、加强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严格将考评结果与落实绩效补贴、评先推优、诫勉调整“三挂钩”。考核优秀、称职的足额发放基础职务补贴;考核不称职的,由县、乡党委核减绩效补贴,核减数额由各县(市)区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免职或按照辞职承诺制度相关规定责令辞职,劝而不辞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予以罢免。村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其评选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重要依据。(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石组[2007]30号)
28、实行乡村党组织书记定期约谈制度。对存在“两委”班子闹矛盾、搞派性;不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基础差、威信低;不履行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有较明显问题等情况的村,乡镇党委书记须直接约谈村党组织书记,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借鉴栾城县委《关于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中建立乡村书记定期约谈机制的实施方案》)
29、落实离岗教育制度。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班子凝聚力不强、工作比较落后、群众威信不高的农村干部,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对其进行1-3个月的离岗教育,并明确其他村干部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村干部离岗教育期间,停发基础职务补贴。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离岗教育,要及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曾荣获过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村干部,对其实行离岗教育前应与县(市)区委组织部沟通。(依据《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
30、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责任追究:党组织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党员群众强烈不满的;因工作方法不当、处理问题不及时,发生越级访、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承担责任的;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对上级党委书记实行问责。(依据《河北省委关于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冀组[2009]5号、河北省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目标管理若干规定》冀字[2010]9号)
石家庄市农村两委班子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以农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理顺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特制定《石家庄市农村两委班子工作规范》。
第二条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总支)(以下简称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带领农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村党支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自治职能。
村党支部书记是村两委班子的“一把手”,主持本村全面工作。村委会主任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主动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护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后备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7、负责村民的教育管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制定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实施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财务收支管理。
4、按照内容、程序、时间、阵地、管理五规范和群众满意的要求,搞好村务公开。
5、教育和组织村民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
6、负责村集体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7、负责村办学校、联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8、制定实施宅基地发放使用方案。
9、落实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负责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10、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它属于日常村务的管理事项。
11、合理利用村域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2、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和项目建设,带领群众发展经济。
第三章 村委会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村委会主任必须首先拿出主导意见,组织村委会成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实施方案或意见与党支部书记沟通后,及时报党支部研究。按照支委会的决议,村委会按照有关程序具体落实。对需要提交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以上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议事程序:每季度首月的10日为民主议事日。如遇特殊情况,随时组织民主议事活动。民主议事由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民主议事时,首先由村委会通报工作情况,然后组织村民代表就本村经济和社会性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进行讨论。村两委班子要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并对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九条 村党支部对村级财务有领导、监督、审查和公开的权利。村委会是村级财务的直接管理者和执行者。村党支部书记是村级财务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财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村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由村委会主任负责提出方案意见,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村党支部批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开支分为小额、较大额和大额三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具体额度在乡镇党委的监督下,由村街两委联席会议依据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定。
第十二条 小额开支由经办人署名签字,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两支笔签字后,方可列支;较大额开支要先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两委班子讨论通过,然后由经办人署名签字,并经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支笔签字后,方可列支;大额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经办人署名签字,并经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支笔签字后,方可列支;
村民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关于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三条 村级基建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面向社会招标。建设项目完成后,各项开支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五章 公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村党支部公章用于党内活动的党务工作及对村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凡村章委托乡镇代管的村,均按照村章乡代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委托乡镇代管的村,村党支部公章一般统一由主管党务工作的支部副书记保管,不设副书记的由组织委员保管。凡需加盖党支部公章,必须经村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涉及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由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的,要经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后,再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村委会公章用于村务工作和村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凡村章委托乡镇代管的村,均按照村章乡代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委托乡镇代管的村,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村委会印章的使用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一般统一由村会计或报账员保管。加盖村委会公章,必须经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涉及重大问题需由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要经以上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凡村章没有委托乡镇代管的村,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要分别设专柜存放,并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公章使用的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和用章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村级党务、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项制度,用制度约束党支部、村委会工作行为,规范决策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研究支部日常工作和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党员大会决议的具体措施;研究村委会上报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村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两委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和乡镇包村干部参加。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议题包括: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决议、指示的实施办法。
2、围绕本村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总结汇报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完成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具体落实措施。
3、研究讨论需要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
4、研究讨论拟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如果党支部与村委会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召开会议,由乡镇包村干部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党支部报乡镇党委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村委会要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总结村委会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村务重点工作,讨论研究需要提交支委会、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以及村内当前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党员大会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必要时随时召开。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本支部的落实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研究讨论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召集,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1、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审议通过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干部的工作;
4、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
6、村集体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方案;
7、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村民会议在讨论议案中,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的,党支部、村委会必须形成决议。对形成的决议要认真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村民代表会议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除每季度的民主议事日外,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3、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小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4、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5、村办学校、联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
6、村集体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方案;
7、村政建设规划、宅基地发放和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方案;
8、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农村两委班子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依据分工分别落实到各委员,明确目标责任,由乡镇党委制定考核办法,年终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村两委班子成员制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每半年向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一次述职报告。乡镇党委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评为工作差、作风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村两委班子成员,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超越职权范围,违反程序、管理办法和制度做出的决定、决议,均视为无效,并由上级党委负责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市委组织部、农工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农村基层干部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适应农村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重点是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和经乡镇党委考察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两级管理、五项规范、三级考核”。“两级管理”即将村党支部书记纳入县备案管理范围,乡镇党委管理村“两委”其他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离任干部;“五项规范”即规范选拔配备、规范教育培训、规范民主监督、规范工作目标、规范工资奖惩;“三级考核”即县、乡(镇)、村分别对农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村级组织根据各村人口、党员数量和经济发展规模,可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经乡镇党委正式批准的妇女、共青团、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负责人等职位。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按照“精干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村“两委”班子职数应控制在3-5人;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增加1-2名。
第七条 每村至少配备一名妇女干部和一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农村干部的任职条件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
(一)党性坚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群众拥护。
(二)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两年以上的党龄,身体健康。
(四)按照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新任干部年龄一般控制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龄限制。
第十条 村委会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下列人员不得推选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因触犯刑律受到过法律制裁且现实表现不好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
(三)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与黑恶势力组织的。
(四)采取欺骗、煽动、胁迫、盅惑群众,非法串联拉选票,或以种种手段操纵、阻挠、破坏选举的。
(五)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拉帮结派,宗派思想严重的。
(七)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村党支部集体领导下,主持村党支部的全面工作。村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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