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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投标行为属于要约,确定中标人行为属于承诺。实践中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被认为是承诺通知,该通知到达中标人即表示合同成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若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应签订合同之日至实际签订合同期间进场后的损失。建议施工企业:(1)注意保留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2)及时向招标方发出函件要求其限期签订施工合同;(3)招标方仍拒绝签订合同的,施工方做好损失统计,及时向招标方提出索赔;(4)招标方要求施工方进场的,施工方可以拒绝进场施工,也可以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进场指令。2、联合体投标问题简述
5、以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问题?解答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该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4)联合体协议是否完整。3、强制性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及法律后果问题简述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未经公开招标的法律后果?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6、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获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电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共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
8、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违反部门规章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不会导致合同的无
9、效。4、续标问题简述续标应注意的问题?解答“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有些工程师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如果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建议施工企业:(1)要求发包方完善招标手续;(2)考虑到合同的效力,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合格;(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深化中间结算,尽可能多争取进度款,减少工程竣工后尾款数量;(4)注意保存施工证据。5、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合同如何处理问题简述清单与图纸不一致,业主要求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如何处理?解答要求业主澄清原因,如果业主强烈要求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议承包方:(1)应当在
10、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加强过程签证,留存清单遗漏工程量的施工证据;(3)保存好已由业主或监理认可的竣工图纸。6、标前合同问题简述招标前合同确定的价款与招标时不一致,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解答实质为“黑白”合同问题,合同无效,但针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时,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二 合同及合同管理1、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问题简述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规避?解答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1)与无劳务作业资质的
11、施工组织签订的劳务合同;(2)超出规定的13项劳务分包范围的劳务分包合同;(3)实质为转包的劳务分包合同。以上三种情形均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最大的风险是劳务分包人擅自停工退场而总包方或转包方又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劳务分包无效时,总包单位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1)审查劳务分包人资质;(2)减少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情形;(3)注意对工程款支付的控制;(4)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2、劳务分包合同的认定问题简述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委托材料采购和机械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务分包
12、合同?解答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计取的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同时约定材料由总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进行采购,供货方开具的发票付款方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再签订一份机械租赁合同,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租赁机械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这样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包工不包料”,计取的也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而不是工程款,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会造成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应当注意施工具体情况进行过程控制,防止劳务分包人定为实质性转包。3、固定总价合同问题简述承包方如何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解答(1)签订总价合同时,尽
13、可能明确可导致工程变更的因素,以备后续价款调整之用;(2)在工程报价时,以施工图为基础,认真核算工程量,而不能以扩初图为基础报价,因为扩初图一般都会改动;(3)、明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4)、明确适用法律的约定。4、发包方的协助义务问题简述发包人的“协助义务”,是否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答(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使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进行经济索赔。严重妨碍工程正常进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2)发包人的协助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的协助义务,例如进场材料的
14、及时验收;对隐蔽工程的及时验收;与第三方关系的协调等。5、指定分包问题简述业主指定分包,并要求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合同,该如何处理?解答指定分包目前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属于禁止行为,若确需签订合同则最好签订三方(业主、承包方、发包方)合同,同时保留好业主方指令分包的相关证据。在合同中需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承包方对于分包工程的管理权力;(2)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3)明确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4)明确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的分担。6、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问题简述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何约定?解答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直接关系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及优先效力。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各种文件的解释顺
15、序,但建议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审查解释顺序在先的文件的内容,与排序在后的内容是否矛盾,并及时与发包方协商作出修改。注意在施工合同中排序在先的文件的内容的理解与应用,避免己方违约责任的产生。7、无效合同的情形问题简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解答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
16、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3)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4)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评标委员会否定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1)承包人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8非法转包、违反分包问题简述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转包?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分包?法律后果?解答非法转包的情形:(1)总包人将其
17、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行为;(2)总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违法分包的情形:(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非法分包的。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都会导致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有明确约定的,在审判实务当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工程价款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结算。9、转包的认定问题简述总包方派管理人员只进行技术、
18、质量、安全、资金方面的监管,而按“直接费+部分管理费”一定数额捆绑承包给分包单位算不算转包?解答 如果总包方派管理人员只进行技术、质量、安全、资金方面的监管,而按“直接费+部分管理费”一定数额捆绑承包给分包单位应该认定为转包。原因如下:(1)从合同的标的来看,计取的不是工人工资及劳务费,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是劳务分包;(2)总包方对技术、质量、安全、资金方面的监管并不等于总包方履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和安全及相应的技术指导责任。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的设备材料均由分包单位采购,机械设备也有分包单位提供,而设备材料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机械设备的管理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
19、素,上述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均由分包单位控制,总包方并不能起到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作用。10、对挂靠的风险控制问题简述承包方如何通过施工合同中的“限权条款”对工程挂靠行为进行风险控制?解答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方式,签订不同的“限权条款”:(1)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所有补充协议必须使用施工单位的公章,而不能使用项目章;(2)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无权支付现金;(3)合同条款约定凡是涉及工程款结算,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签字后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方可生效。11、企业定额问题简述企业定额能否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解答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我国目前有两种办法,即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20、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算方法与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为适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的形式,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并约定为承包工程的计价标准,是合法有效的。12、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问题简述 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解答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将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3、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问题简述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的,该条款是否视为无
21、效条款?解答不能视为无效条款。如果市场材料价格涨幅过大,严重超出一般人的市场预期的,承包人可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材料价款的调整,至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差调整文件因不具有强制性效力,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仅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因素。当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在承包合同对材料涨价风险由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依据当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文件与发包方进行谈判,争取道义索赔。14、“见补充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问题简述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该约定是否有效?解答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因此该约定本身有
22、效。补充合同内容是否有效,应看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5、签订合同,总价下浮,如何处理问题简述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要求竣工结算必须下浮10%,施工单位如何处理?解答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只要业主(招标人)向施工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施工人,业主和施工人(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23、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业主和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无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审计审定后竣工结算下浮10%,如果业主拒绝按照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要求业主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起诉业主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
24、即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6、黑白合同问题简述“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解答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当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生纠纷,司法处理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相应内容为结算依据。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我们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共为准;没有时间先后或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先签订合同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合同为准。17、会议纪要
25、问题简述由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可否视为对施工合同的补充?解答合同的补充文件存在多种表达方式,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属于一个规范的操作方式。由于会议纪要由各方盖章,其地位高于一般的签证文件,是直接盖章单位的意思表示。只要约定的内容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各方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当然可以视为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三 合同的履行及解除1、因业主原因造成半停工问题简述因业主资金链断裂,施工处于半停工状态,承包方应如何处理?解答首先,半停工状态直接影响工程工期,所以作为承包商来讲,首先要防止业主的工期反索赔。其次,半停工状态直接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影响业主进度款的支付,所以承包方如继续施工将面临巨额垫资,
26、且垫资无利息风险。再次,半停工状态将是承包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所以作为承包商来讲,必须尽快做出决策,避免自己损失的扩大化。作为承包商来讲,面临这一问题时,一方面要尽快与业主协商,争取在损失最小化的前提下,双方能够就付款与工期重新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尽可能多的通过各种形式固定索赔证据,为撤场或防止业主反索赔做好准备;最后,要处理好与工程分包商包括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关系,避免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索赔和因劳务费问题引起不稳定事件的发生。2、业主或工程师拒不下达书面指令问题简述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均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下达命令,承包方面临怎样的风险?应如何应对?解答施工过程中业主方下达口头通知的
27、情况时有发生,业主方正是考虑到部位承包方今后的索赔或反索赔提供证据材料,从而掌握整个工程的主动权。而对于承包方来说,面临的最主要是没有进行索赔的依据,只能面临业主方的责任追究。面临如此的风险,承包方应及时通过发函、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方式将业主或监理的口头通知转为书面形式。并且,应得到业主方或有授权监理方的确认,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对于承包方发函业主或监理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发传真”、“快递来会送”、“挂号加公正”。同时,承包方应充分运用双方合同约定的默示条款,及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师口头指令确认时间内向工程师发出确认函,工程师不在
28、约定的时间内确认的视为认可。特别是针对业主口头指令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签证确定。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施工图与扩初图不一致问题简述发生施工图与扩初图不一致的情况,承包方如何应对?解答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扩大的初步设计图纸而编制的工程价款是概算;依据施工图而编制的工程价款是预算。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属于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首先安装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可就此进行协
29、商,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4、挂靠风险的规避问题简述如何防止发包方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解答“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规范公司管理,避免“挂靠”行为,应该尽可能转化为内部承包的形式,通过聘用“挂靠人”(包括工地现场五大员)为公司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签订项目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并且注意大型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工程款企业统一管理。总承包人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主要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方面的管理。5
30、、闭口变开口问题简述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如何让“闭口”变“开口”?解答施工企业在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后,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1)认真分析施工图和竣工图,审查工程图纸是否变更,工程量有无变化,工程标准是否提高,索赔和签证是“开口”的一种方式;(2)充分利用合同中的价格可调因素,诸如价格上涨幅度等;(3)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寻找机会,改变工程结算条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问题简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是否有权拒绝开工?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答第一,取得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这两证
31、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就是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每个人都有权抵制。作为承包方在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当然可以拒绝施工。第二,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关键是看对于承包人来说是否出现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从合同角度来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是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至少是附随义务。依照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并且自承包人发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要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
32、证,并且在承包人发出催稿器内仍未取得的,那么承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开始施工。7、让利协议问题简述按照招标价款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要求让利,如何处理?解答如果招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约定让利的补充协议和招标合同明显就是“黑白合同”关系,那么应该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该项目如果不属于强制性招投标的项目,补充协议应当有效,双方结算时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如果该项目属于强制性招投标项目,双方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以后,单纯的就工程价款做出的让利,我们认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法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该补充协议应当无效
33、。8、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上涨问题简述固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否可以调整?解答合同约定包死价,一般不予调整,但是如果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的调整双方利益关系。是否调价,应当本着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价款是一次性包死,并且材料价格上涨在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范围之内,则材料价格是不可调的;但如果约定材料涨价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那么材料价格的调补要求应获得支持。9、业主指定材料商问题简述实际履行中发包人对未约定的材料厂家进行指定,承包人如何应对
34、?解答发包人的行为已经对承包商构成侵权。依照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力与义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该赔偿向对方的损失。合同并没有约定发包方有选择厂家的权力,因此,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厂家与建材,并可以要求发包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四 签证与索赔1、签证的形式问题简述签证具有哪些形式?解答(1)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2)经过签字的会议纪要;(3)双方来往函件(包括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的双方往来);(4)双方代表签字的工程技术单、核定单、工作联系单;2、有效签证问题简述有效签证应包括哪些内容?解答(1)双方
35、有权人的签字或盖章;(2)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程量、工程款或工期等;(3)双方关于涉及问题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完整。3、停工索赔问题简述停工索赔的内同包括哪些?解答(1)人工费。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配到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2)机械费。一般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不包括转运费用;(3)其他费用。工程中断所造成的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停工、复工所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工地重新整理等费用。4、索赔文件有效送达问题简述如何实现索赔文件的有效送达?解答(1)索赔回执上注明内容,让发包人签收;(2)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送达。但实际中,发包人往往对承包方发送的索赔文件不予确认。还有一
36、个问题是承包方运作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证据的形成和固定。通常情况下,有三种方法:“电信发传真”:为了证明你发送过传真,不能在自己单位发送,最好到电信局去发,电信局的收费单据上会注明发送给对方的号码、日期和时间。“快递来会送”:如果发送的文件内容比较多,就可以让快递公司送达。送到对方后,快递公司要求对方盖图章签收,不盖图章快递公司是不给文件的。承包方要在快件送达后要求快递公司返还签收回执,还要向快递公司索要发票。这样我们手里至少也是三分证据,一份发送文件的原件,一张对方盖了公章的送达通知,一张快递公司出具的发票。同时,快递公司和我们没有利害关系,一旦
37、发生诉讼,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挂号办公证”:这种方法适应异地发送文件,就是在寄挂号信的同时办理公证。首先寄挂号信有一个挂号凭证,办理了公证就会同时有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可以记载:某某,某公证处公证员,某年某月某天几点钟,某公司的某个人把某个文件装进了挂号信,投进了几号信箱,然后将基础文件的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内,且把挂号凭证粘贴在公证文书上。公证文书上会盖有该公证处的图章。该方法有公证机关进行发送文件的证据保全,其证明力也更高。5、监理签证的效力问题简述监理在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否有效?解答施工监理作为发包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其签字是否有效,关键是看发包方是否授予了其签证确认的权力:如果
38、有授权,施工监理的签字就有效,则该签证即可作为索赔的依据;如果没有得到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业主的追认,就不能直接作为索赔的依据。6、索赔可得利益问题简述承包方如何索赔可得利益?解答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后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承包方可以索赔可得利益的情形有:(1)发包人拒绝履行合同,例如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不提供必要的条件造成施工无法进展、将工程
39、交由他人完成;(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如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发包人单方删除施工任务,包括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指令部分工程不再施工、将本应当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任务交由他人完成的情形;为提高索赔的成功率,承包人可以事先书面告知施工利润。按照定额报价的,告知定额利润率;按照清单报价的,报送费用拆分表,该费用拆分表包含利润、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等比例。事先未告知,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机会以会议纪要、
40、中间结算等方式告知。7、签证的效力问题简述签证的法律效力?解答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8、签证管理问题简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何加强签证管理?解答签证管理属于一个系统工程,是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加强签证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1)明确合同执行人员的职责,合同谈判人员及合同签订人员包括法务人员应对合同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让合同执行人员明确前阵的条件及程序;(2)
41、合同执行人员中要派专人负责合同签证管理,并且各个工程技术人员应予支持及配合;(3)发生合同签证事项时必须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签证报告,并由有权人签字(通常为项目经理);(4)填写签证单时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必要时应付图纸,不能笼统的签证工程量和金额。9、索赔期限问题简述什么是索赔期限?解答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没有同时约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其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两年;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约定了超过了约定的索赔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就无权主张了。五 工期、质量及验收1、开工时间的确定问题简述合同约定的
42、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以哪个日期为准计算工期?解答如果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而实际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该日期的,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的日期为准;无开工令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即业主签署的其他开工文件为准,无开工令也无法实际确定开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只是证明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与开工日期无关。2、总承包方的质量责任问题简述总承包方的质量责任有哪些?解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无论是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都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承担总体质量责任。因此
43、,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向对方追偿。3、施工企业的质量连带责任问题简述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解答(1)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44、责任。4、指定分包时总包方的责任问题简述发包方指定分包,发生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总包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解答针对质量问题:若总承包方未收取任何管理费时,分包人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出现质量责任分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承担责任。虽然总包单位没有收取总包管理费,但这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管理义务和责任,所以,总承包单位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除非该专项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队。若总包方收取了管理费时,如果分包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如果发包人有过错,也应承办相应的过
45、错责任。只对工期延误:在发包方指定专业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责任要看总包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总包方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就可以不承担指定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反之,总包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工期的鉴定问题简述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能否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解答涉及建设工程工期延期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工序复杂、涉及主体多的特点,往往难以直接认定工期延期的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当事人对造成工期延期的原因、责任存在争议,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工期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期的天数、延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主体及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的数额。双方
46、协商选定鉴定单位,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托。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工期鉴定机构的资质做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工期鉴定一般涉及工期延期后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的数额,故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6、工程质量优良的约定问题简述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为“优良”是否有效?解答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2年1月1日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统一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标准,取消了优良的标准等级。2002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一律适用“合格”和“不合格”新标准,合同约定达到“优良”标准的条款无效,只要验收合格,即达到合同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7、质量标准的特殊约定问题简述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为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奖项,如果最终没有获得,承包人面对高额罚金怎么办?解答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为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说明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奖项,施工单位必须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