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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税服务厅综合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7.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受理并在1小时内完成下列工作 县级税务机关将办证数量、收取工本费金额和处罚情况在征收大厅公开。 地税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举报电话:12366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变更税务登记核准流程图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的文件; 3.税务登记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受理并在1小时内完成下列工作 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 县级税务机关将办证数量、收取工本费金额和处罚情况在征收大厅公开。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地税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举报电话:12366 收取工本费50元 注销税务登记核准流程图 向工商部门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举报电话:12366 征收大厅公开处罚情况 每季度公开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 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 由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清缴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宣告破产或宣布解散的证明、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停业登记核准流程图 在征收大厅公开停业户名称 纳税人领取《停复业报告书》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停复业报告书》 不符合停业规定,未通过核准,由办税服务厅将有关资料退纳税人 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存发放的全部税务证件和未使用的发票、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纳税人提出申请 (一)对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且停业时间达到15天以上),发放《停复业报告书》,要求其如实填写。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存发放的全部税务证件和未使用的发票、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复业登记的核准流程图 纳税人领取《停复业报告书》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停复业报告书》 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存发放封存的全部税务证件、办理发票的解封存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3个工作日)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纳税人提出申请 对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交停业时发放的《停复业报告书》,调取已存档的《停复业报告书》,退还税务登记证件。将复业信息录入计算机。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延期申报的核准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延期申报申报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依据申请延期申报的具体理由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未通过核准,由办税服务厅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纳税人所在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所)负责监督 征收大厅公开延期申报的纳税户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核准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即不能超出延期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纳税人邮寄(电子)申报方式的核准流程图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纳税人提出申请 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不符合邮寄(电子)申报条件,未通过核准,由办税服务厅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报验的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2.所在地税主管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离境清税审核流程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在离开国境前,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 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 出境 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流程图上报市局审核 各县(区)局管理部门受理审核资料(2日内)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以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市局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上报省局《申请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统计表》 省局自收到纳税人申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逐级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企业 税务征管部门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营业税减免税的审批流程图 需要上报市局的上报市局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需要上报省局的上报省局 省局审核 接到市局减免税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批复。 市局审核 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省局 定期将减免税情况在征收大厅进行公示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基层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对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不需上报市局批准的直接由各分县局批准 不需上报省局批准的直接由市局批复 由税务机关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实施 每年年终对减免税业户、减免税款金额进行公开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审查流程图 申请认资格确认 所需手续: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 发票领购簿 5. 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 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 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8.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 上年度财务报表 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资料、证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级税务机关,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纳税人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资料、证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基层税务机关 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图 纳税人依照财产损失审批政策规定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上报财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不含)以下和坏帐损失200万(不含)以下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上会集体研究 省级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上报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以上、坏帐损失500万以下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上会集体研究 市级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上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2000万(不含)、坏帐损失200万-500万(不含)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上会集体研究,向主管局长汇报 对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直接批复纳税人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流程图 按照政策规定允许计提总机构管理费的单位,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省局接企业申请后,对上报资料审核把关 市局接申请后,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属于市局审批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批复纳税人 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批复纳税人 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经处室集体研究,向主管局长汇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批复 经处室集体研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批复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批流程图 纳税人依照政策规定书面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相应资料审核后,撰写调查报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 上报市局,经市局研究、审核 对符合省局权限的省局予以批复 对符合市局审批权限的,市局批复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经费的预算管理 有支出项目的处室提出申请 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需编制预算 处室正职、主管副局长签字需上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支出 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或预算外支出的上局长办公会研究 支出金额500元至5000元的由财务主管副局长审批 支出金额500元以下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直接办理 监察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监督电话:87860931 财务部门依据原始凭证办理 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日常发票发售管理流程图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在征收大厅公开收取工本费价格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实施检查 税务机关 1、登记《发票分户帐》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发票存根联登记簿》 4、《发票保证金登记簿》 纳税人 1、领取发票 2、缴纳工本费 售票窗口 1、购(印)票资格审核。 2、发票售前监控(未申报、未入库、违章)。 3、已使用发票审核。 提供发票违章信息 上报《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 1、 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2、 发票购领申请审批表。 3、发票缴销报告表。 代开普通发票流程图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纳税人提出申请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后受理。 纳税人缴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领取代开的普通发票。 (当场办结) 监察部门对代开发票使用税率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丢失税务证件的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管理”有关程序办理 对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证验证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举报电话:87860931 在征收大厅公开处罚情况 验证期满后,当日制作“未按期验证纳税人清册”,传递给管理部门 在税务登记证上加贴验证标识或加盖验证专用章,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计算机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验证流程图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验审 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验审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换证流程图 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证换证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丢失税务证件的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管理”有关程序办理 在税务登记证上加贴验证标识或加盖验证专用章,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计算机 收取工本费50元 验证期满后,当日制作“未按期换证纳税人清册”,传递给管理部门 在征收大厅公开处罚情况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举报电话:87860931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收到纳税人交来的《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后,确定典型户和非典型户 核定应纳税额流程图 管理人员向纳税人发放《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要求如实填报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典型户:对其进行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非典型户:将《应纳税额核定报告单》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待主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管理部门 管理人员逐户填制《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传递给咨询服务人员,并张榜公布核定定额结果 由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每月公开定额核定业户征收情况和处罚情况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收到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额的《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和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调整其应纳税额 税务征管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填制《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传递给咨询服务人员,并张榜公布调整定额结果 按月将《应纳税额核定报告单》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将批准后的定额调整信息录入计算机 应纳税额的调整流程图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由县级税务机关对加收滞纳金情况进行公示 由监察部门负责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 由税务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或解缴税款义务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加收滞纳税款滞纳金流程图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 欠税公告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流程图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管理流程图 合并分立的纳税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管理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监督 合并分立的纳税人为同一税务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监督 欠税大户处分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分的对象必须是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 适用的主体必须是欠缴税款数额(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管理流程图 纳税人主管税务管理科(所)负责监督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有代位权和撤销权流程图 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执法行为违法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部门负责执行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情况,可在办税场所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流程图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征管、法规部门负责监督 税务稽查流程图 税务稽查任务单 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注销户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处罚情况进行公开 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调账检查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检查 帐外调查、账内检查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税务稽查结果表 未达到立案标准 达到立案标准 有问题 未发现问题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结论 案件资料移交清单 税务检查调取账簿流程图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 有必要时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监察部门对调账监察的程序进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税务检查银行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流程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 有必要时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税务调查权流程图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税务登记换证流程图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不需要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管理流程图 对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征收大厅公开处罚情况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举报电话:87860931 纳税申报的管理流程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应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在征收大厅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可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字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每季公开税收保全措施情况及抵缴税款情况,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税收保全措施流程图 对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对限期内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纳税人应在扣押之日起15内缴纳税款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征管、法规部门负责人监督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由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实施,纳税人有疑问的可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监察部门举报,市局举报电话:87860931 每季公开税收保全措施情况及抵缴税款情况,法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最长不可超过15日) 拍卖或变卖后,向纳税人送达《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应征款项缴入国库,3日内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依法补征 制作《扣押(查封)物品拍卖(变卖)申请审批表》报经批准后,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提请有权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变卖 凭批准后的,《税收强制执行扣押(查封)决定书》扣押、查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开具相应文书 凭批准后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户行扣缴税款、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受理 纳税人申请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图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变更原税务机关决定的,由变更税务机关执行 复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决定的,由原税务机关执行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15日内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 市局监察室:87860931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限、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优先权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申辩 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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