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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034-2015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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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23.020.30 J 76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0342015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cylinders for comp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 2015 - 03 - 15 发布 2015 - 09 - 15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034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充装单位 . 1 4 充装人员 . 2 5 充装设施 . 2 6 充装过程及管理 . 3 7 应急管理 . 4

2、 8 监督管理 . 5 DB52/T 1034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起草,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穗平、尤刚、马强、王明英、付勇、张宓、詹家立、吴恒、刘红妤、肖莹斌、 刘宏宇、姜浩、许可。 DB52/T 10342015 1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3、压缩天然气车用充装单位、充装设施、相关人员行为的充装单位、充装人员、充装设施、充装过程及管理、应急管理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 MPa、公称容积为 30 L120 L、工作温度为-20 60 的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8437.1 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 GB/T 19236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加气枪 GB/T 19237

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GB 19239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 84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NB/T 1001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R5002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

5、业人员考核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第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贵州省质监局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3 充装单位 DB52/T 10342015 2 3.1 充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充装销售。 3.2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测检验仪器、场房厂地、器具、安全设备和气体储存能

6、力等应符合 GB 50028、GB/T 18437.1、NB/T 1001、GB 19239、GB 50156 、GB 19533 及 CJJ 84 规定要求。充装单位的选址和设立,必须报经当地商务、 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3.3 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经商务、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4 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 3.5 充装单位必须依据 TSG R4001气瓶充装

7、许可规则、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手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措施和记录表卡,并能正常有效运转。 3.6 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3.7 废液回收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废液应封闭回收,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3.8 安全知识宣传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按 TSG 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要求,建立用户宣传教肓及服务制度。 4 充装人员 4.1 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

8、。 4.2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充装、充装检查)应当按照 TSG Z6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等要求, 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汽车加气站操作工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且所持合格项目的作业证在有效期期限内,方可上岗作业。 4.3 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作业,充装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作业人员,严禁无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持证人员持枪充气。 4.4 驾驶员在加气站充气过程中应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的全管理。 5 充装设施 5.1 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使用

9、、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 5.2 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 DB52/T 10342015 3 5.3 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5.4 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站内重点和关键部位应按 GB 50156 、CJJ 84 和 TSG R5001 的要求设置天然气体检测仪报警设置,天然气气体检测仪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天然气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以体积百分数表示)值的 20%。 5.5 其他设施除了满足充装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6 充装过程及管理

10、 6.1 充装准备 6.1.1 充装单位应对充装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具、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巡回检查,保证各系统正常完好。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整个过程需填写并做好检查记录。 6.1.2 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回检查工作。 6.1.3 作业期间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6.1.4 检查加气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 80 MPa。 6.1.5 充装人员

11、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样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记录。 6.2 充装前安全要求 6.2.1 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 5 km/h。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 6.2.2 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拉起手动刹车,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6.2.3 充装人员必须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确认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能否进行充装

12、,对无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信息与实际待充装情况不符、超检验有效期或使用年限、气瓶已有明显外部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不得充装,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向气瓶产权人提出送检要求。 6.2.4 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是否是盛装 CNG 的气瓶。 6.2.5 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瓶体、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6.2.6 充装人员检查气体来源处压力、温度指示是否正常,充气压力应不大于 25 MPa。 6.2.7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a) 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b)

13、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DB52/T 10342015 4 c) 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d)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e) 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f)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 g)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h) 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i)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j)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k) 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6.3 充装过程要求 6.3.1 充装人员对充装前安全检查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充装操作。 6.3.2 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气枪与车辆加

14、气口连接,确认紧固可靠。 6.3.3 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得交叉、绕过其他设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 6.3.4 充装过程按规定进行操作,开启进气阀门应缓慢。 6.3.5 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 0.25 m3/min(工作状态),工作压力不得超过 20 MPa。 6.3.6 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严禁将加气枪交给顾客操作,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6.3.7 加气过程中如发生气体泄漏时,应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纽,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门,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纽,把气体泄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6.3.8 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现象

15、,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 6.3.9 确认充装过程无异常,气瓶充装压力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最高不超过 20 MPa)时,关闭充装口阀门,由充装人员拆卸输气管,放置好加气枪,扣好充装口保护盖。严禁超压充装。 6.4 充装后要求 6.4.1 充装后充装人员应按规定方法检查气瓶瓶体、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6.4.2 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6.4.3 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

16、少于 1 年。 6.4.4 充装检查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7 应急管理 DB52/T 10342015 5 7.1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物资保障, 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事故应急抢救措施, 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等。 7.2 应急预案应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7.3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 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

17、作性。 8 监督管理 8.1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上报压缩天气车用气瓶充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充装总量、充装发现的安全问题、充装站人员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基本安全状况。 8.2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8.3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 8.4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8.5 充装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年度审查监察指令书提出的要求,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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