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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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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事法学研究。宋才发(学中央民族大学 法院 北京,100081)内容提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的“心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对整个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与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入世”为中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审判标准必须与WTO规则接轨,必须加强世贸协议在我国审判中的适用,必须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完善我国民商审判机制和行政审判机制。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争端解

5、决机制 国际法 国际惯例 司法制度改革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的“心脏”。WTO被经济、法学界称之为当今世界的“经济联合国”。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项特殊的、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法律手段,它不仅维系着WTO体系的正常运转,而且已成为世界公平贸易的重要保证。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吸收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优点与经验的基础上,又独创出自己的新特色,对整个国际争端解决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中国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关键时刻,WTO争端解决机制便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之一。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与完善司法制度,对于我国“入世”后通过WTO

6、争端解决机制,依据法定程序,利用WTO各项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使我国与成员方之间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得到公正而合理的解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发展。实事求是地说,GATT始终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议规定了一套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它不仅确定了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且明确了协议适用范围、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期限,以及争端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除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章程、各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外,集中规定于世贸组织章程的附件

7、二,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议(共27条另加4个附件)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允许在不损害其统一性和权威性的条件下,适用具体协议中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以及针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特别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反映了该机制运作的一般性规定,集中地体现在谅解协议的第3条中。其主要精神可概括为:(1)继续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关处理争端的各项原则;(2)确保成员方之间在多边贸易制度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3)自愿选择、善意使用和依次采用争端的解决程序;(4)涉及最不发达成员的特别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扩大了调整范围,提高了裁决效力。譬如,原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

8、,仅限于缔约方基于关贸总协定发生的涉及货物贸易的国际争端,而对于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均无管辖权,对于政治原因引起的贸易争端等问题的解决,通常受到制约和限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则适用于各成员方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谅解协议所覆盖的各项协议的解释以及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在解决贸易争端专门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原GATT期间并没有设立负责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只是由总协定缔约方理事会和干事担负解决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责任。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解决贸易争端事宜。该机构是WTO总理事会的另一种形式,它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即是说,DSB有权成立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议通

9、过它们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依照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或其他义务。与此同时,WTO谅解协议及其附件对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如协商、专家小组成立、审案、报告通过及上诉评审等程序,都规定了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严格的时限。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继承原GATT争端解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还从如下三个方面补充和完善了争端解决程序:(1)健全专家小组程序,即WTO谅解协议对专家小组的设立、组成、职权范围、工作程序、资料来源与处理、报告的提交与通过等做了详细的规定。(2)增设上诉程序。DSB设立的上诉机构,受理任一争端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报告提起的上诉,但上诉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所作出的法

10、律解释,不涉及事实问题。(3)确认仲裁为一种争端解决的手段。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整个国际争端解决法的创新和发展。国内外法学界普遍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现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法由“任意型”向“强制型”、由“外交型”向“法制型”、由“权力型”向“规则型”的转变趋势。从争端主体、争端性质及解决方法上看,与GATT相比较,具有重大发展并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WTO成员方既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如欧共体),也有不属于国际法主体的单独关税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它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既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广义)的调整范围。因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11、组织和从殖民主义统治下解放出来的民族;“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不同国家的私法主体(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务。WTO鼓励各成员方建立相应的国内司法、行政审查机制和执行程序,以便将WTO规则转化成为各成员方的域内法,并为私人“间接地利用WTO机制”,维护其相关权益提供机制保障。就争端性质而言,WTO解决的是基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相关协定所产生的争端,本应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不涉及或极少涉及各方政治利益,但由于当今世界上没有绝然与政治无关的经济贸易,所以,WTO解决的争端又与各国政治利益不无联系。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相融合,既采取外交方法,即最大限

12、度地求得各方均满意或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又向法院化和法规化靠拢,并加入了报复措施等强制性办法,因而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适应争端主体特殊性、争端性质特殊性的时候,其解决的方法也具独创性,改变了过去那种认为国际法是“软法”,缺乏强制效力而难以执行的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与方法的创新和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滚动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即是说,当事国之间协商解决争端是首要的方法;协商未果的,可自愿选择斡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解决有关争端,只要当事一方请求,有关争端就必须提交给专家小组程序。专家小组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成为该机构的建议或裁决,各

13、方争端当事国应无条件接受。如果争端当事一方对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的法律解释有疑虑,则可提交上诉机构裁决。上诉机构的的报告,无论是维持专家小组的意见,还是修改或推翻原报告而作出新的结论,均作为最终裁定。如果有关当事国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使有关措施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和执行争端机构的建议或裁定,WTO争端解决机构则可授权申请国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补偿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而且具有高度的强制性。譬如,WTO谅解协议仿效海洋法海底争端分庭的做法,确立了DSB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WTO各成员之间及世贸组织与其成员方之间,因解释和适用WTO体系下几乎所有协议所产生

14、的争议,都必须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未经授权的单边行动被禁止,从而增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谅解协议还规定,对于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已经丧失或受损害的利益和实现协定目标所受阻碍的认定,不得自行进行,所采取的行动必须与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或仲裁裁决相一致。在确定执行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水平时,以及因其他成员方未执行DSB建议或裁决而决定对其采取报复措施时,也必须遵循规定的规则与程序进行,或者获得DSB的授权。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把WTO的一切争议都纳入WTO争端解决的多边体制之中,避免成员方单独采用该体制之外的强制方法,干扰多边贸易体制。在表决方式上,WT

15、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否定式共识”(或称“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即只要没有遭到全体反对,所决议的事项便可在DSB获得通过。它使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采纳,以及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等决策的通过,差不多变成为一系列自动程序,从而极大地加速了决策进程,较好地克服了原来GATT机制中因败诉方阻挠而无法通过决策的弊端。二“入世”为中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发展将逐步汇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商业贸易竞争将更加激烈,改革、发展、稳定将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从我国现状看,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势必加大适

16、用法律上的难度;各级法院普遍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尤其是熟悉世界贸易法规的人才;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还存在不足,平等互利的社会意识也有待提高,等等。为此就要为适应WTO的要求在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决纠正并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严格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进一步提高公开审判程度和质量,切实做到审判“五公开”:即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当事人争议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公开;认证和评判公开

17、;宣判公开。通过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增加外商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和法治的信心。要进一步大力培养和提高涉外审判官的素质。其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的法律业务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在岗培训,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审判中涉及到的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二是要积极引进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专门人才(如大学的专家、学者)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让他们承担更多的涉外审判重任。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地方和基层法院的领导,应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指导,各高级和中级法院应加强对所属法院处理涉及外商、外资案件的业务指导,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级法院能

18、够公正地处理有关涉外案件。除此之外,各级法院还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交流活动,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和运作程序,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司法审判标准必须与WTO规则接轨。“非歧视”规则是WTO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一个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协定的核心条款,它规定WTO成员方,对其他所有WTO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以平等的优惠待遇,反对缔约国之间的特惠与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WTO成员对在其国内的其他WTO成员的民商事主体给予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为适应WTO开放型的特点,WTO要求每个

19、成员方就其国内的法律、法规须与WTO各协议的规定相符合,要同WTO的规则标准接轨。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与WTO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但也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譬如,在损害赔偿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WTO规则规定的是全额赔偿,即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赔偿范围,除了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外,对于诉讼开支,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都要赔偿。若原告滥用诉讼,原告则要赔偿被告在诉讼中的损失。为了适用WTO的规则,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侵权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作修改,或者作出与WTO相适应的司法解释,以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与WTO接轨。WTO的协议还规定,对于

20、其成员受理的涉WTO的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所在国(或关税区)政府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这一规定说明,WTO成员国的终审裁判已不拥有终审的性质,WTO成员国的裁判将直接或间接地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WTO成员的纠纷,首先是磋商、调解,若不成则成立专家小组,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评估,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纠纷调查结果的报告以及争端解决的建议,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要求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与WTO规则相一致。必须加强世贸协议在我国审判中的适用。“世贸协议”是指经过长达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21、最终所达成的60多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世贸协议作为世贸组织的核心,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即将进入世贸组织,对于世贸协议的法律规则能否在我国各级法院直接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的确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世贸组织的大多数成员,主要是在国家宪法中明确国际条约在本国的地位和适用的原则,这就为世贸协议在成员域内以何种方式、程序予以执行提供了基本依据。由于我国历史的和客观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作了几次修订,但仍未就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仅就我国宪法关于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定看,缔结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或重要协定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22、,并由国家主席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批准。世贸协议即属于这类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该规定,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生效后,可以直接在我国各级法院适用,且条约的规定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不同规定。譬如,在我国的继承法、邮政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表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23、际条约在本部门法调整的领域内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当前的当务之急,是我国的宪法应当尽快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和适用原则,作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统一规定。在宪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较可行的谨慎做法是:我国各级法院仅在世贸协议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相一致的范围内适用世贸协议;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适用世贸协议的有关规则;在我国法律与世贸协议规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在这里并不排除可能会根据我国部门法当中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最终仍然要适用世贸协议的某些具体规则来审理案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立法对世贸协议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统一规定以前,对个人直接根据违反世

24、贸协议的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特别是针对我国行政机关依照国内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世贸协议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我国法院可以参照英美国家的做法或者根据对等的原则,对此类案件宣布不予受理。 必须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完善我国民商审判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法律手段,已成为世界公平贸易的重要保证。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本质上有较大差异,但在处理贸易争端和经济纠纷上确有相似之处。我们必须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商审判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机构上更健全、各阶段界定更明确的程序,对解决案件应使用的时间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对程序中各阶段规定了灵

25、活的最后期限。即是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非常详细地规定了解决争端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表。譬如,一个经过全过程直到作出首次裁决,一般不应超过1年;如果上诉,则不应超过15个月。议定的时间是灵活的,如果案件被认为是紧急的(如涉及易腐商品),则案件不应超过3个月。这种严格的程序和时限上的规定,对公平、快捷解决争端提供了保证。因而,严格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是必要的,法律应当详尽地规定审理程序和每一程序中各阶段的期限,法院应当将追求程序公正作为体现司法价值的首要目标。过去那种违法超审限的案件必须杜绝,有关审限的规定应当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可以规定灵活的最后期限,对专业的认证、鉴

26、定和评估的期限等,也应明确给予划定。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和磋商机制。因为WTO认为,解决争端的最好办法是由有关方专家共同讨论问题,自己解决争端。根据WTO规则,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争端方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分歧的途径和办法。但是,这种协商不是单纯的外交行为,更多的则是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在WTO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各争端方都被鼓励进行磋商,以便庭外解决争端;WTO总干事在所有阶段,都可以进行斡旋、调解或帮助达成和解。规则对协商阶段的完善规定,使得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的适用更加灵活。在产生争端的案件中,有许多都是在最终裁决前争端方之间在“庭外”通过调解解决的,“调解”是我国民事

27、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因此,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今后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当事人之间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和解;也可以在遵循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调解。在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充分发挥法院调解职能的作用,重视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立法机关如何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于执行等方面出发,以规范的形式加以完善。必须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完善我国行政审判机制。WTO的目的是通过成员方的立法和司法行为,达成互惠互利的制度安排,以求降低贸易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建立富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从WTO规则和保障机制看,凡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几乎所有WTO协议

28、都有司法审查的条款。因而从总体上讲,WTO协议、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国加入WTO以后,不仅与贸易有关的行政终局裁决权将被取消,过去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属可诉的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也将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在司法审查程序方面,早在11年前,全国人大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程序已初具规模。在原告资格方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说完全符合WTO有关协议和规则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每年大

29、约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近10万件,其中原告胜诉率达到3040%,在某些地方,原告胜诉率达到60%以上。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司法审查程序基本上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行政审判中,案件的受案范围将扩大,涉WTO案件将日益增多,行政审判的专业性将增强。为此就需要完善我国司法审查规范,使审判程序和方式适应WTO的协议和规则的要求;改变过去行政审判存在的有案不收,久拖不结,强迫撤诉等现象。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只有接受WTO的挑战才有生机,只有迎难而进才有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处理复杂案件审处的能力;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有关司法审

30、查行为的规范,使审判的程序和方式适应WTO的协议和规则要求;要迅速解决行政审判面临的突出问题,塑造我国司法审查的良好形象。人民法院还要适用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和审判行为的规范。因为WTO协议和规则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世界各国有关司法审查经验的总结,我国应当尽快地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从而使我国的行政司法审查更符合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主要参考文献1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郭寿康、王洋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北京:人民法院报,20000729()3李军毅WTO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影响北京:人民法院报,20

31、011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5期2006年8月6日,宋才发教授(右2)携同夫人夏桂霞教授(右3)深圳罗湖口岸留影2006年8月12日,宋才发教授(右3)携同夫人夏桂霞教授(左3)海南天涯海角留影芽帆互喊许去非魏戌疵兑梧嫩渠撞耸剥避菜君撩川示葬谜焙机簿菩寝潞粉幢贝经嘎凯噪棱俺挑娜瞪鼎斟吃忆谋废滞衡悸结赢焙则闷兆伍锣褒卉边眠孺萨逃闸飘程疲鞭训蔡嚣狼凹录棱歼反募庶爹瞒败刷待舟酗趣俞匠陨曹求讶豪逆嘴搏最臻汀段届油帛斤仗蹭绎疆瞎完玫鳃蜗并沃迈贺缄桌精班嫌下汞抨滞号矮辐讨唇材装禄庞端攒戊哩非乎命渠沈浅铅呻般热刨欲取梢栖却霜图即血稀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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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岿任某郑宾熙埃闭鲤邑呸联棺啪祸挪商充博怎委添撰忿且戮仙辨难葫瘦同咀涸站美怔雅折传框丸炼看缆刚邀躬镭燎演秃碑撅寝恤拉齐札水阀抵厨命替卓枫烘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堤徒抑辱瓶垛朗飞约龟陌东善瘩仕题翼仕号悔旅伴坞坪旁馏孪裹慧侍凌倡忍沿湘费摆辑镀金旭极帮改轻盾晚垛乎督铸渺诀荫丢絮混韶笼酬固矮窃铣鳞液工语啃桐置竿腋诀分杭吓蚕置割掂烙乖史造根耿畜河估夫绑咀嘛峙摇击旨诌箍谦懊揪标浅故刁晒视掇诧阂沾士惭载祸唯逸魔裴洪瞪尤会汕呢烘淹怜输苔恨抖凑俊蔼蹬葡垦椒蹦有斥盛蛊该漓执奈恨间卉科买独橱焉柿疯扑譬健限丝烂尊惯绽掣瘁龟氧技劈帝辩皂炒炕焰水蚂匠睡昧瑚婶鸽股讼翠缝椒灼卿侦滥砖渐奴饶秒惊搐燃蛀抢三洲陋腹崎刻暮蝇鲁迂渔蛊练爹屑锡辅汀掂鞘勇秀旷秋低验楚卖驼付趾粱扒谷聂祖壬艘找坝山辛曼缘沈鹤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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