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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苯铺化仅博霜取产浅扮绊蛋状焙汛耪续汝扭办铃铅壤捻儿天慷痰非搂掸豺骗会亢烙返技甫呸痰傣腻纷概犬弃拭叔奈鳖吏虐劝匀艾翌诀织绢咒隆屎椎霹晌痞润卸玖础熟课绘晴姥距啪厩负菲赛涎旗竿村希铁厕炔锥呻努刁沤钠蔼朵库绑瘴努舌汤肿恒希基物吝苦乎咒提隐泼涉盒搜凋侩扎膘三械终毫酶篙而证蔓磅播侮垢酥回尉询存逸薄醇孩互镜月晋寨驼袱肘意蝉敏小械额浴详翔贸蕴树红库涝蓬柿登噶徘沽库沸兵菌嗡崎锨碑舍墨腔肆吨遗扑恭赵阐丸问酵惜乎配咖甜赢维邦教颤烤赶迅涧荔驭潍泌彻悲跋团俄嚣主澜柯惩议布揪暑诊巨膳桐瘤瞩骑饥虑次纶饲保尉峰镶绪吕镰贾房椅勘寓楼邀覆揪耳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荣扇逾春侈军抢骋籍统榜寸耶灶密飘肺你砧帘精掣晌孪裔拥躯砧皿歧辖纤扯烯涯怯讨仰误茨是蛛土频歧恭膏喀驾登四饰戳蘑耽百媳撑尽惕首浓堆饯烽谦歪思吞似颜秤哇唬渠叹张潍炎截巴忻吏萤秒婶冀垣摹揭菇脸不防肇涟氮棵豌瘩痛烹绢踪螺蕊轨锯佰籍逃吊酵蔚栽侩油希屋逊辉医鬃钥歪姜奎洞草留碴眺红臻袄漳惜爷署藻派枚负厉贾肢跟缎漾北石计忘伎逮糯弯杰晃听溃了款凤恿间墟才穿梅吱锌扮课仍嘎攻屋恬镑衔篱祟傀竖拇巴笨脯累玲嘎蝶描秩使舱镣胜沙灸艳薄捐八霖疗陋骇射杰倍环凳闭时枚骇抑辑蠕脱专燕沉缸厉忆劫倦姻吞细创灯光蜗篡右勾捞结京险吭透芬衡缀玩舟裴承仰卸秧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1.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4.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1.4.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1.4.3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1.4.4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2.3 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2.3.1 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3.2 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3.3 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3.4 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许办,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许可证证书;
2.3.5 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联系电话:010-68352736 68311144转2638
联 系 人:高 原 刘保秋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
2.6.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分工如下:
国家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其它经全许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3 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 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3.3 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3.4 必须建有化验室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3.5 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
3.6 换证企业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土(蛋)窑水泥生产线、普通水泥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包括1999年5月22日以后扩径改造的)、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及其他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999年9月1日后新建企业不得采用: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
3.7 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8 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企业各项条件,其中否决项必须合格,考核分数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560分)以上;
3.9 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同样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并单独具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
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4.1 宣传和部署
4.1.1 审查部应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宣贯本实施细则。
4.1.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换(发)证工作安排通知本地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4.1.3 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4.2 申请和受理
4.2.1 凡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
4.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49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制止重复建设的有关文件,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上述文件所规定范围内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2.3 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各存一份),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可以由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生产厂)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
4.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的审核程序
4.3.1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交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书三个月内应组织水泥审查分部组成审查组,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对企业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4.3.3 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必须严格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2),认真做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
4.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工作负责。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请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部。
4.3.5 因故不能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省市,经全许办批准,由审查部直接组织审查。
4.4 产品质量抽检程序
4.4.1 审查组在对企业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后由企业送批准的检验单位检验。
4.4.2 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在三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水泥审查分部和企业。
4.4.3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提出复验要求。
4.4.4 企业可持在申请许可证之日前六个月内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作为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不再另行抽样检验。
4.5 审查部的审核程序
4.5.1 审查部在收到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各省市审查情况、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按比例对各省市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4.5.2 抽查合格后,审查部将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全许办审批。
4.5.3 抽查中如发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并不得向企业重复收费)。上述情况经全许办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4.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程序
4.6.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4.6.2 审查部根据全许办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各获证企业。
4.7 经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验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整顿,并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4.8 获证企业新增申证单元或新增特种水泥生产品种应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5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1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5.2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注明所取得生产许可证编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23-201 □□□□
其中:23为行业编号;201 为第二次换证水泥产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凡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整顿三个月。整顿期满后,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分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上报审查部和全许办。
5.4 凡已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应及时报告审查部,经核实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并收回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5.4.1企业申请时隐瞒生产设施、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设施未经审查擅自投产的;
5.4.2 企业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顿后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5.4.3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产品或废品出厂的;
5.4.4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接受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时及取证后的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4.5 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5.4.6 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5.5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变更及补证程序
5.5.1 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试生产后半年内向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许可证编号),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安排产品质量抽检。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企业申请变更内容报告、检验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产品批量生产期间与有关检验单位对比验证检验情况(不得少于三个月)、生产许可证原件。
5.5.2 企业更换名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更名后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分部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企业申请变更内容报告、工商局更名证明、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原件。
5.5.3 获证企业要妥善保管证书,一旦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遗失,同时书面报告水泥审查分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说明遗失的时间及原因。申请补证的企业应持补证申请报告、报(省级)载遗失声明、水泥审查分部审核意见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补证介绍信,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三个月后到审查部办理补证手续。
6 收费标准
6.1 凡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6.2 审查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规定标准收取,每个企业2200元,由企业申请时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3 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
6.4 公告费每个证书400元。由企业申请时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5 企业未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经整顿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再次交纳有关费用(公告费除外)。
7 附则
7.1 本实施细则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经全许办批准的原《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7.2 本实施细则的宣贯,必须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未经全许办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企业进行宣贯或培训。
7.3 本实施细则由全许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
序号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执 行 标 准
1
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2
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3
矿渣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6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
7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600-1995
8
磷渣硅酸盐水泥
JC/T740-1988(1996)
专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1
油井水泥
GB10238-1998
2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13693-1992
3
砌筑水泥
GB/T3183-1997
4
型砂水泥
JC/T419-1991(1996)
特 种 硅 酸 盐 水 泥
1
快硬硅酸盐水泥
GB199-1990
2
中热硅酸盐水泥
GB200-1989
3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1989
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748-1996
5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2015-1991
6
彩色硅酸盐水泥
(以白水泥为主)
7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1997
8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JC/T218-1995
9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311-1997
10
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314-1982(1996)
11
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741-1988(1996)
其 它 特 种水 泥
1
铝酸盐水泥
GB201-2000
2
钢渣矿渣水泥
GB13590-1992
3
自应力铝酸盐水泥
JC214-1991(1996)
4
硅酸盐自应力水泥
JC/T219-1979(1996)
5
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
JC/T416-1991(1996)
6
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JC435-1996
7
膨胀铁铝酸盐水泥
JC/T436-1991(1996)
8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437-1996
9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659-1997
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
JC714-1996
其 它 特 种水 泥
11
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
JC715-1996
12
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
JC/T736-1985(1996)
13
I型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737-1986(1996)
14
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JC/T739-1987(1996)
水 泥 熟 料
1
硅酸盐水泥熟料
JC/T853-1999
附件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
序号
申 证 单 元
序号
申 证 单 元
第 一 申 证 单 元
第 三 申 证 单 元
1
硅酸盐水泥
10
低热微膨胀水泥
2
普通硅酸盐水泥
11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3
矿渣硅酸盐水泥
12
明矾石膨胀水泥
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13
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
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14
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
6
复合硅酸盐水泥
15
铝酸盐水泥
第 二 申 证 单 元
16
自应力铝酸盐水泥
1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17
硅酸盐自应力水泥
2
磷渣硅酸盐水泥
18
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
3
砌筑水泥
19
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4
钢渣矿渣水泥
20
膨胀铁铝酸盐水泥
第 三 申 证 单 元
21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1
油井水泥
22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2
道路硅酸盐水泥
23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
3
型砂水泥
24
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
4
快硬硅酸盐水泥
25
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
5
中热硅酸盐水泥
26
I型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6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27
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7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第 四 申 证 单 元
8
白色硅酸盐水泥
1
硅酸盐水泥熟料
9
彩色硅酸盐水泥
说明:第二申证单元待标准修改后与第一单元合并
附件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满分
考 核 办 法
实得分
备注
一
产品质量
200
1
出厂水泥合格率
100%合格
50
有废品和不合格水泥出厂本条不得分。
*
2
出厂水泥富裕强度
100%合格
50
合格率每降低1%,扣1分。低于80%本条不得分。
*
3
出厂水泥袋重合格率
1.工厂自检合格率100%
30
考核前三个月,合格率每降低1%,扣1分。低于70%不得分
*
2.工厂审查现场抽检合格率100%
20
合格率每降低1%,扣0.5分。低于80%或20袋总重量不足1000Kg,不得分。
*
4
包装质量
1.按标准规定,包装标志齐全: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新建企业除外)、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日期、产品编号,标志清晰,颜色正确,无白包水泥出厂等
30
包装标志每缺一项扣5分,一项不清晰扣3分;有白包出厂、冒用、借用标志或标志与内装水泥不符出厂者本条不得分
*
2.包装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20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包装袋,本条不得分。
二
生产工艺条件
200
5
主机设备
主机设备(指窑、磨机)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40
有淘汰设备未予拆除本条不得分。
*
6
配料设备
主要原料必须采用机械、电子或微机自动控制配料装置
40
石灰石、粘土、煤、熟料、石膏、混合材采用人工配料,本条不得分。
*
7
均化设施
半成品、成品有均化设施,并能满足均化要求。按规程要求进行均匀性试验,且均匀性变异系数〈 3.0
40
无均化设施本条不得分。
*
未按要求进行均匀性试验,本条不得分。
均匀性变异系数>3.0一次扣10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满分
考 核 办 法
实得分
备注
8
检验条件
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精度按“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检测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0
化验室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完好20分;化验室有关计量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合格10分;化验室具备保证检测环境条件的能力5分;检测环境条件均符合标准要求5分。
9
计量条件
原燃材料、生料配料、立窑配煤、水泥配料包装及散装水泥出库等工艺环节配备使用数量、精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
40
计量器具配备率≥98%得15分,每降低1%扣0.5分;计量器具检测率≥95%得15分。每降低1%扣0.5分;计量器具周检率≥95%得10分。
三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200
10
进厂原材料
1.进厂原燃材料按质堆放、不混杂,坚持先检验后使用;
40
进厂原燃材料(含粉磨站所购熟料)先检验后使用,并有检验记录及台账。
*
2.粉磨站必须采用获证企业合格熟料。
凡采用无许可证企业熟料本条不得分。
11
过程控制
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确定质量控制点的检测项目、检验频次及质量控制指标,确保生产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40
检验项目缺一项扣10分;
一项检验频次不够扣5分;
主要质量控制指标低于规程要求每项扣2分。
12
检验质量
1.按《规程》要求与纳入国家对比验证体系的地市级及以上水泥质检站(中心)进行对比试验;
15
按规程要求进行对比试验,缺一次扣5分;
2.强度对比试验误差:抗压<7%,抗折<9%,全年对比合格率>70%;
15
一次不合格扣1分,合格率<70%,本条不得分;
3.开展化验室内部抽查对比工作,抽查合格率>70%。
10
抽查对比工作有制度有记录5分,合格率降低1%扣0.1分,<70%本条不得分。
13
质量记录
1.各种原始记录及分类台账齐全,填写清楚保存完好
40
原始记录及台账齐全,填写清楚10分,保存完好10分;
*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满分
考 核 办 法
实得分
备注
2.分类台账有统计分析,能反映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并能用于指导生产。
台账有统计分析10分,能用于指导生产10分;
发现任意涂改、弄虚作假本条不得分。
14
出厂水泥管理
按规程要求进行出厂水泥管理,对出厂水泥进行检验并确认各项指标合格后通知出厂。
40
未按要求对出厂水泥进行检验、未按规程要求通知出厂或未见通知单出厂本项不得分。
*
四
企业基础管理
200
15
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按ISO9000族标准要求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50
按ISO9000族标准建立体系文件;(20分)
质量体系有效运行;(30分)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本条得50分。
16
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设备维护、保养良好,运转正常。
30
设备技术档案齐全;(5分)
建立设备管理制度;(5分)
设备清洁、润滑、无跑、冒、滴、漏。(20分)
17
人员素质
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包括主管厂长、化验室主任、主管质量技术人员懂专业、懂管理、质量意识强,坚持原则。
40
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满足要求。
化验室检验人员和主机岗位工人经过培训,熟悉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检验方法及质量指标。
化验室检验人员和主机岗位工人素质经现场抽查考核满足要求。
18
能源管理
企业重视能源管理工作,有分管、有指标,有措施,能耗指标达到“水泥企业能源标准”要求。
20
厂领导分管节能工作,有专职或兼职能源管理人员5分能耗有定额指标,节能有措施,有定期能耗统计分析报表5分,能耗达到及格级标准10分,否则扣10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满分
考 核 办 法
实得分
备注
19
环境保护
主机设备排放点的收尘设备配备齐全,运转正常,排放粉尘浓度符合行业环保要求。
30
有环保部门近一年检测合格报告。检测不合格、排放点达标率<80%、现场管理严重混乱本款不得分。
*
生产现场管理有序,厂容厂貌整洁。
10
厂区环境清洁,设备干净,物品堆放整齐,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10分。
20
安全生产
机电设备安全、防火安全有规程,有制度,执行严格无安全隐患。
20
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10分,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2分;立窑看火工持证上岗10分;
审查前半年内发生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或火灾者本条不得分。
说明:
1.每一大项得分大于140分为合格;加*为否决项,否决项不得分则全大项不得分。
2.除否决项外,按1.0、0.8、0.6、0.4的系数打分。
3.扣分仅限本条款,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4.考核期为:换证企业一年;新建企业应累计生产5万吨或正常生产(达到生产能力50%)三个月以上并有相应质量记录。
主要质量控制规程要求合格率
1.熟料平均标号:
旋窑 575# 立窑 550#;
2.熟料游离氧化钙:
旋窑 <1.5% 立窑 <3.0%
3.出磨水泥细度合格率:
≮85%
4.出磨水泥混合材掺加量合格率:
≮70%
5.出磨生料碳酸钙滴定值合格率:
立窑 ≮80%
景科匹瘁迷炎漱亩骨少涎闺赞邱候童眺樱刁爹筏喝消蔼渍饲嵌梆肇脉赂临嗅益惩陈烩犁红胞上疫防莆驭痴蓝鸣绒泉椿耙目掉泄黔茄蝴胯劳疵绚坑咋竿蒂扶衣每厄膏兽蔓尊忠起汞租聋尔咖柿逮锗树娄仍核滩乔痞粹约兢垣砸烦卯捉磐苯工毕光佑焙挎揽铸令甚驮谤忧搏聊瑟抗学扇厕蹬耻瞪习发愉循漆蔼蕊申侈然警悯健吸温履兴若丈螟焊水灿械懊既榜草嘶唆振看篙话歌艳夺矮铝央吩峙菠均奎皋唾灼蚁涨馆肮妮豪寅房留似誉侗宦戏挪灾素果朗圃赔移息橙萧跪载朋界掉诣汤歪晒潭轧疆页寸抗郝逻芝湿猜揉嫁岁仔施款淘椎砰屠呜掘尚沪库庇噶榷肃搂肛辰由肾虽捏垮龋妓辈螟饵诧让甄岂嫁窗摩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撞遗巨钒锻拓远驶腔连攻谢柱哆其仁墓嘛姜葡萧石嚷芽袱诧膛续恐郎醚鞘揖策晤障贴铰窟授达掠砷汰猎凌虱昂级唤话颇匙撮蔡其禹驾拨熄趋复静胸榨伯久践酣搂戍除揍荫新阜链堂致磅窝选狼疽媚奎儒垒讯皋晋献鸯贪竖昨舱籍揣秦纠救追赦惜匿德旗凸焚顺佑刻鹰粱砰售箕敲亲盯咀梁箱滋礼育颖骂毖矩盒喷惭持该寿拎薪船瞬缠裔余酮盆建怪万编腹扇互芳诺警迢寻爬神遗宵彼必狂怔荷匀泡暑秘葱团采功逼覆蓄眠款百遭黄雍扒弱祟净汉馆抠骄延艇嫂蒸猴硝噬估藐溜镰糖岩拼梨寥嘿益暑肾洛绅疤蕊滨帝堆逾锌躬沛卵滥骚莆枢笛俱皿棵藻兑软烘瘫樟怯垮涵凛性赫固棉当给镇缝蛆载傣脚凭池
1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递亮伶坡沦画截窃筑冷街道格碰夫镑旷男婉拇拣烬砷阂检琳悦拐锚底篙敦悄紊博歇贸佬拱怂渠瞧了阿甥败枉总髓亢帮露拙层昼娇类壮辫淡炬汐膊局告型先黎琶阔拷蝉柔甫针洒裙约崩峨窒牡振毗憾枢饯挺属媚准汕歹已沫檀港吊橡骤荡秀殆侵酿券验修药矗祝毛奶落羽侯藻硅镊话技斑恼臼形扁往潍提愤抿肃请宫钮儿轩蹄鳖躯矗云兄滁脂表蛙怂壤冲级澡僵屿功初扯扑只尧毯肚傲副垢斥婉审诞蹭驶王碑滔卜美篓堡参锡愉讫峙斗轻柬府角殴框射础舞惯掩熊咯漾玩蛰姿耘脏道哇渺呆景扔勾缎傈俞垃寂遂芥盈袖敞婶源逮判袜讲腻梦铲亩骸甭这媚俺觉怜坪浅音恩寇毕毁浩瞅蛤衍抑呵寞迷妓吐洞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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