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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代客理财投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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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代客理财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代客理财资金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度及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理财投资管理是指本行按照理财产品协议等相关契约的约定,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行代客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为总行资产管理部,总行作为产品管理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第四条 投资管理原则。应根据产品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合理测算、动态管理、稳健操作,实现安全性和收益性的

2、平衡。(一) 合法合规原则。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开展业务,对投资标的、投资方式、操作流程的设计和执行要遵循合法合规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二) 价值投资原则。应注意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保持适度的资产变现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投资收益。(三) 稳健投资原则。投资标的的选择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审慎稳健投资。(四)风险分散原则。在资产类别、行业、发行主体以及期限上做到适度合理配置,分散风险。第五条 投资管理目标。满足理财产品发行和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客户获取收益的同时尽可能提高理财业务管理费收入。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为本行代客理财投资管理部门,

3、主要职责包括:(一) 负责制定理财投资管理政策及阶段性投资策略;(二) 组织实施投资交易,选择与配置投资资产;(三) 负责对投资资产进行管理、评估和监测。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为我行结构化融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项目的初审部门与后续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 向资产管理部提供有权审批委员会决议和项目相关资料,落实放款规定的相关条件;(二) 落实融资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包括贷后管理、收付息管理、资料收集等。(三) 向资产管理部提供项目后续管理材料。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资产管理部在规定的制度框架和资产配置范围与标准内开展资产配置与后续管理,定期对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出具风险指导意见。第九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第三章 投资资产第十条 代客理财投资资产分为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两类。(一) 标准债权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资本市场工具、理财直融工具、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权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工具等,以及由银行、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于上述标准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二)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

5、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及债券回购等。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各类非政策性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 PPN 等);其他监管机构和本行认可的债券。权益类资产是指投资于境内和境外股票,以及由股票衍生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新股申购、股票质押回购、两融、定向增发等;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

6、、信用、指数等基础金融工具,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理财直融工具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统一托管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第十二条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必须符合监管政策的要求。对于投向多种金融工具组合的理财产品,根据产品投资总额中标准债权资产和非标准债权资产的比例分别计算。第十三条 代客理财投资应严格遵守投资范围规定,新增投资品种需报金融市场业务促进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投资。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十四条 本行代客理财投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资产配置范围应与国家宏观调控和监

7、管政策保持一致。第十五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应根据每期理财产品资产配置范围、信用等级要求、理财产品期限等开展资产配置,进行期限结构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每期理财产品应明确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0 至 100%;且每期理财产品,应根据资产配置范围和运作策略,设定放大杠杆倍数,并确保理财存续期间严格执行。第十七条 每期理财产品均需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建立单独的投资明细账和单独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第十八条 本行代客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债权资产的总额占同期代客理财资金总额的比重不得超过 35%或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资产总额的 4%,两者孰

8、低,取低者计量。第十九条 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信用债券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5 年(含)、外部主体评级 AA-级(含)以上,无主体评级的债券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投资信用债券需符合信用债券投资库标准,对不符合信用债券投资库标准的,需逐笔上会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二) 禁止介入被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人行信贷政策法规等列入禁止、限制类目录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产品,以及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 投资同业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四) 合作机构符合我行规定的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第二十条 投资权益类资

9、产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理财资金新增上述投资资产品种时,资产管理部应向金融市场业务促进委员会提交业务申报,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相关资产;(二) 投资股票质押回购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2 年,标的股票为主板、中小板非限售流通股,主板质押率不高于 55%,中小板质押率不高于 45%。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需逐笔上会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三) 投资两融资产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1 年,合作证券公司监管评级须在 BBB 级(含)以上;(四) 投资定向增发资产标的股票以沪深 300 成分股为主,非沪深 300 成分股定向增发前股数不低于 5000 万股,不介入被列为风险预警股票或退市整理的股票(如 S

10、T、*ST、S、S*ST、 SST 类股票)及已停牌的股票。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需逐笔上会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五) 合作机构符合我行规定的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投资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理财资金新增上述投资资产渠道时,资产管理部应向金融市场业务促进委员会提交投资方案,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二) 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且满足“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要求与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三)与合作机构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应提交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合同应明确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资产范围、核算方

11、法等;(四)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涉及的限制行业的金融资产;2本行要求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资产;(五) 业务合作应在我行授信范围和额度内开展;(六) 合作机构符合我行规定的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应充分考虑投资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以及管理产品数量、规模、业绩和在行业内的地位等。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并提交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投资票据资产时,票据资产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或提供票据资产的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保管与代托收。票据保管部门应严格实行与自营票据实物隔离、台账隔离的原则,确保账实相符;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前发出托收并进行款项催收,收到款项后

12、及时划付用于兑付理财产品;出现退票应及时通知总行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第二十四条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经办分支行或总行相关机构应按照自营信贷业务标准进行贷前调查、风险审查;(二) 必须符合本行结构化融资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并获得本行有权机构授信审批;(三)经办行或相关机构应落实项目经办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持续开展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并对项目信用风险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第五章 授信与授权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代客理财投资实行授信与授权管理。第二十七条 开展理财投资,须根据交易对手及投

13、资对象的财务状况,对交易对手、投资对象进行授信,授信内容包括额度和期限等,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投资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同业授信的申报、审批以及具体授信额度遵循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代客理财投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越权操作。必须遵循事前逐级审批的原则,未经有权审批人的同意,不得先成交或先承诺,非特殊情况不得跨级提交审批。第二十九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的有权审批人员可以进行转授权,转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且不得超越自身的审批权限。接受转授权的审批人员应在给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且不得进行再次转授权。第三十条 代客理财投资

14、的具体审批权限按本行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代客理财投资风险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风险管理的规定,以安全性为根本,以预防为原则,在优先保证投资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代客理财投资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资产管理部,与自营业务管理部门相分离;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由资产管理部业务人员操作,自营资金业务由自营业务人员操作;理财业务开立独立的账户进行业务核算,与自营账户相分离。(二)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资产管理部部负责理财资金

15、投资运作的前台交易,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资金投资运作所涉及的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三) 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相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独立的风险经理对理财资金投资实施监控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风险经理对理财资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警示,并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四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每月提交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 产品发行、资金募集和兑付情况;(二) 期末理财产品存量情况;(三)理财资金投资管理情况,包括各类风险限额执行情况,资产期限配置情况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五条 投

16、资资产的风险管理:(一) 公募债券资产信用风险主要通过发行人及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情况来评估。理财资金所投资债券资产信用评级如降至本行规定标准之下,资产管理部应立即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分析处理对策与方案,并及时向主管行长、行长书面报告;(二) 货币市场工具、票据资产信用风险主要通过对交易对手授信控制;(三) 对结构化融资项目、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应加强对融资人情况、资金用途的风险排查,对融资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动态监控。行内分支机构推荐的项目,由推荐分支机构负责该项目资产存续期间的信用风险管理;(四) 权益类资产主要通过督促管理人定期出具管理报告,跟踪证券公司和基础资产质量变化,进行风险管理;(五

17、)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原则上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构建无风险或低风险投资组合。存续期间督促管理人定期出具管理报告,跟踪产品组合变化,进行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 代客理财投资应遵循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原则,定期评估市值重估损益,并采用交易限额、估值浮动比例等指标控制交易工具市场风险。当有关交易工具出现较大价格波动,进而触及理财产品盈亏平衡点或预计理财产品将出现负收益时,应选择平仓、中止相应投资等手段。第三十七条 交易限额控制指理财投资时需按照我行规定的交易审批权限进行交易,不得开展超越权限的交易。第三十八条 本行对代客理财投资的债券类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监控债券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浮动比例,其中公允价值

18、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中债估值净价”。估值频率为每月一次,以月度末数据为准。浮动比例=(估值净价买入净价)/买入净价当单只债券浮亏在 2%(含)3%时,逐级报告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主管行长、行长;当单只债券浮亏超过 3%(含)时,逐级报告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主管行长、行长、董事长。第三十九条 投资资产的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触及理财产品盈亏平衡点或预计理财产品将出现负收益时,投资经理及风险经理应及时分析价格波动原因,制定有关应急方案上报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总行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向主管行长、行长报告相关情况。第四十条 投资运作中出现超过风险限额情况时,风险经理应及时通知投资经理,并上报总行资产管

19、理部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根据风险情况及市场形势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向主管行长、行长报告情况。第四十一条 投资于公募发行的债券,原则上对单一发行主体公开发行的单期债券投资规模不超过单期发行规模或单期市场存量规模的 20%。超过该限额的,需逐笔上会审批。第四十二条 开展理财产品资产配置,应结合各期理财产品期限,合理进行期限错配,安排资产到期偿付与资产变现,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如委托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则该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充足的流动性,以确保理财资金的按时兑付。第四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经理应尽快处置该资产。在仍持有该资产期间,投资经理及风险经

20、理应同交易对手、主承销商或发行主体保持密切联系,关注事件的进展,制定有关应急方案上报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向主管行长、行长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一) 持有的信用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时;(二) 交易对手出现紧急或风险事件;(三) 出现其他影响实现资产本金和收益的事件。第七章 其它管理第四十四条 加强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合作名单于业务开办 10 日前报监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代客理财投资管理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或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披露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第四十六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监管报备和信息登记工作。总行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销售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将审核无误的符合银监会要求的报备材料及时报送至总行资产管理部。第四十七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做好理财投资管理中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与移交。投资管理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表、相关交易成交单、相关业务合同等。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如遇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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