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快餐店加盟协议书甲方: 乙方: 20*年*月13 / 13快餐店加盟协议书 甲方:加盟总部 乙方:(加盟者)第一条:本协议使用的关于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备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关于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所有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
2、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取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协议当事各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 加盟店不具备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职工或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职工或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协
3、议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协议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
4、加盟店职工或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办公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设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 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1、 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
5、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2、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权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 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协议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备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
6、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九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加盟店能保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 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取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取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所有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次的定时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时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
7、会日期。 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所有经营情形。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总部依据有关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第十条:店铺开发有关事项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 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
8、定的样式。、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取得权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饰。 、 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沟通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 上述所列所有的购买资金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促销 、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权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
9、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第十二条: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 推荐进货渠道。 (2)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关于销售情报。(5) 提供关于促销的各种资料文件资料。 2、 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协议书,缔结长期交易协议。 第十三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 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形。总部应依据有关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形综合考虑,向加
10、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第十四条:加盟管理金 1、 加盟店于签订协议的当天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付。 、 加盟管理金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3、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第十五条:保证金 1、 作为协议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协议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协议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金。 2、 以用此保证金的所有或一部
11、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 保证金万元,不计息,协议签订后日内向总部支付所有费用。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协议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其退出协议等行为,而致使事实上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被解约时,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6、 协议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所有招牌、工作物饰等其他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所有保证金。第十六条: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造成
12、或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十七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金、加盟保证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 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升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 总部要定时和不定时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或员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关于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物饰的保养和修理修缮1、 加盟店
13、要切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所有物饰,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 加盟店如未能充份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有关警告后的5日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 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各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形,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 票据和表单。(2) 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 加盟店每周向总部提交一次一周的每
14、天营业报告书。 3、 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1项所列的账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协助调查。第二十一条:盘点 、 加盟店要定时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工作,准确把握经营情形,及时报告总部。 2、 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知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 如遇前项情形,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所提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式
15、一并提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所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提交总部。 3、 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的应得权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心营业义务 1、 加盟店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升该店的营业成绩。 2、 除非得到总部的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 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点以后。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在小时以上、小时以内,
16、 第二十七条:守密义务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提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权益的情报。 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于总部权益的情报。、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资料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协议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二十八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第二十九条:
17、纠纷报告义务 1、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时,须及时报告总部。、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年(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各方同意,可以更新协议。 2、更新协议为本协议期满终止后接续设立的新协议,加盟店须再支付加盟管理金,本协议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协议的保证金。此种情形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三十一条:协议的解除 1、 加盟店发生如下所有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劝
18、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时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协议。(1)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加盟店按本协议规定向总部提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资料文件不真实。 (3)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加盟管理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对象的债务。 (5) 加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2、 加盟店发生以下所有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协议。(1)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协议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19、,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 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出让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6) 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文件资料。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8)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经营权造成或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
20、的组织变更、企业管理层变更等情形,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9) 向债权者出让所有或重要的部分资产,或把店铺资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所有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天以上。 (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协议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 总部发生以下所有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
21、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 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 其他违约行为。、 发生如下所有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协议。 (1)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特别清算和清算。 (2)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的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商的事业开展。(3)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二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各方协商达
22、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协议。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饰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 加盟店提前个月通知解约,并付清了加盟管理金、广告宣传分担金和其他由总部代行负担的所有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协议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未能用保证金充抵由总部代负担的债务。 、 有第三十一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未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三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无论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协议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
23、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所有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第三十四条:禁止竞争 1、 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1款情形,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他公司加盟店权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 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五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 无论任何理由,本协议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饰使用权,并及时将物饰归还总部。
24、2、 终止时,除本协议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各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所有债务。 、 加盟店在本协议终止后,须及时消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所有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 总部认为加盟店已未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本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经营权归还加盟店。本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本部代行营业所造成或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 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
25、,总部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 遇上款情形,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愿未能设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第三十七条:名义责任 1、 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权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 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监控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九条:保证1、 加盟店为开业而
26、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协议。、 如遇上述情形,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条: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协议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他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第四十一条:损害赔偿、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协议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协议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3、 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协议规定有无
27、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协议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协议未能继续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4、本协议剩余期限不足一年时,本条第2、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保证金的月平均数计。 、 在加盟店违反协议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协议的场合下,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协议的变更经各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第四十三条: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协议中承担的所有财务债务。第四十四条: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饰按本部规定的险别和保金投保。第四十五条:受理法院 本协议发生纠纷交付法院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六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协议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尽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协议内容,要取得加盟商的充份理解。 加盟商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文件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七条:协商 对本协议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各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一式份,当事者各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份。 乙方:总部 甲方: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电话: 法人: 法人: (盖章) (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