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38989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试行)(x2012102 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x年版)(x办发x275 号)、资产管理业务债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x办发2012467 号)以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规章201446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下简称直融工具)是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

2、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本规程所指工具既包括我行发起设立的工具(以下简称我行工具),也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工具(以下简称他行工具)。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工具投资,是指我行理财资金通过指定交易场所对工具进行投资。投资方式包括一级市场投资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四条 开展工具投资业务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政策、法规和规定,切实落实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不得从事监管机构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 按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规章201446号)的相关要求,总行资产管理部统一负责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开户、系统录入、投资、询价、报价

3、及交易等相关工作。 总行资产管理部将协调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和私人银行部做好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投资等工作,满足全行客户的融资需求。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总行本部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组织 第七条 我行项目发起。业务发起行公司、投行等前台营销部门负责工具业务在客户中的营销推广,挖掘客户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营销工具业务。 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应根据行内相关政策、理财投资要求和准入标准等,对融资客户和融资项目进行准入审核。初步判断符合准入条件的,由业务发起行向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提出初步融资意向申请。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受理业务发起行的融资申请并进行初步准入审核,将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

4、发资产管理部征求意见,资产管理部将意见反馈至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八条 他行项目发起。对于他行拟发行的直融工具,融资客户所在地分行进行初步准入审核后,由该行向资产管理部提出初步融资意向申请。 第九条 业务受理。资产管理部受理工具融资申请后,应指派专人担任项目投资经理,负责该直融工具的后续运作和管理。对于初步论证可行的直融工具,跟进后续相关环节。 第十条 尽职调查。论证可行的直融工具,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组织对融资客户和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下同)信用风险审批权限内的业务,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公司投行部门将尽调报告提交一级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总行审批权限内的业务,一级分

5、行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可同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十一条 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经过尽职调查的直融工具,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对融资客户和项目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并报有权人审批,需要集体审议的,提交代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 对于已经按照我行信贷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程序的项目且仍在原审批时效内的,在符合监管要求并满足投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发行工具,视同已经按照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信用风险审查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 第十二条 直融工具注册登记。对于我行已通过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直融工具,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组织分行按照监管要求向指定的

6、机构申请设立直融工具,并做好直融工具注册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通过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直融工具,由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负责落实前提条件(如有),并由前提条件有权核准部门进行审核,待前提条件全部落实后,出具前提条件落实报告或核准函。 对于本行发行的直融工具,分行上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推荐至资产管理部申请安排后续投资。 对于已通过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他行直融工具,由分行直接推荐至总行资产管理部申请安排后续投资。 第三章 投资审查 第十四条 业务资料审查。对于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或分行正式推荐的直融工具,项目投资经理应进行业务资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请示行文或推

7、荐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信用风险审批书或信用风险审批会议纪要、前提条件落实情况报告或前提条件核准函等,并重点关注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如前提条件落实报告等应与审批书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投资要素审查。对于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或分行正式推荐的直融工具,项目投资经理进行投资要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等级、行业、财务状况;金额、期限、执行利率、还款来源、还款计划;担保方式(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抵押手续完备性等)、风险控制措施、前提条件落实情况等。 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及时与项目推荐方进行沟通,补充完善工具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签批。业务资料审查和投资要素审查完成后

8、,项目投资经理根发起投资签报,报有权人签批。 对资产管理部投资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经有权人签批后安排投资;对超过资产管理部投资审批权限的项目,报行领导同意后安排投资。 对于融资企业公开评级在AA(含)以上、期限五年以下的他行直融工具项目,我行理财资金投资不超过发行份额 20%的,资产管理部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安排投资。 第四章 投资交易流程 第十七条 一级市场投资认购流程 (一) 投资需求确认。项目投资经理应就直融工具投资规模、期限、收益率和风险状况等信息及时与各投资方沟通,由各投资方根据当期的投资策略和配置需求确认是否进行直融工具投资。 (二) 开立账户。确认投资后,产品投资经理应首先确定拟投资

9、认购直融工具份额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首次投资需在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理财产品直融工具托管账户。产品投资经理准备相应开户资料,由项目投资前台协助向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完成开户手续。 (三) 直融工具认购。项目投资经理根据直融工具发起管理人披露的发行方案以及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后,在簿记建档日当天向发起管理人提出书面认购申请即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认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利率(价格)及数量等信息。 (四) 份额配售。簿记建档结束后,项目投资前台收到发起管理人出具的工具份额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表明我行理财认购成功。项目投资前台应通知产品投资前台,做好缴款准备。 (五

10、) 投资品系统录入审核。项目投资经理应将拟投资直融工具的完整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复核后需经有权人审批后提交系统生效。录入的业务要素应完整、准确并确保与合同要素一致。 (六) 投资通知、交易发起。项目投资经理根据簿记建档日确定的直融工具配售份额和价格,将拟投资直融工具的相关签批文件、缴款通知书及认购协议等合同文本以及法律审查意见等通过邮件发送至产品处室。产品处室据此发起投资交易。 (七) 合同交接、交易复核。项目投资经理应将签署的业务合同文本提交投资中台复核,并按规定与投资中台做好合同文本的交接工作。投资中台据此复核产品处室提交的交易指令,核对无误后,向理财业务后台发出资金划转指令。理财业

11、务后台核对无误后向理财资金托管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托管行确认无误后,将理财资金划付至发起管理人为直融工具开立的资金账户。 (八) 跟踪资金划付,确认资金到账。项目投资经理、产品投资经理应密切跟踪资金划付流程和进度,确保理财资金于缴款日及时、安全到达对应直融工具资金账户,完成缴款。 第十八条 二级市场投资交易流程 (一) 询价。直融工具交易前,产品投资经理应根据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并报有权人审批同意。 (二) 达成交易并实施。交易达成后,产品投资经理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向有权审批人提交交易申请,审批同意后,将系统审批交易提交中后台处理。 (三) 如拟投直融工具为首次投资或虽为已

12、投直融工具但拟投资额度超出前期信用风险审查审批额度的,则该直融工具需比照一级市场投资认购流程履行直融工具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存续期管理 第十九条 直融工具管理。投资完成后,业务发起行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试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存续期融资客户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资产管理业务债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对融资客户和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对融资客户情况、项目情况及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并按规定完成存续期管理报告报送。 第二十条 直融工具风险化解。直融工具存续期间,如出现融资客户违反协议约定、财务指标明显恶化、筹资能力下降等情况并可能危及理财资金安全的

13、,业务发起行应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判断,按照上述办法要求做好报告工作,并积极采取停止投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追加风险缓释措施等各种方式有效化解风险。 项目投资前台应建立预警项目跟踪机制,及时跟踪此类项目最新进展,配合项目风险处置部门做好风险化解工作,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处理进度。 第二十一条 直融工具投资资金回款管理。业务发起行应确保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业务发起行应密切关注直融工具资金兑付情况,分行从客户监管账户收取全额本息后,应在直融工具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前一日及时将工具本金和利息划付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直融工具资金专户,由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向直融工具份额认购人进行分配。 如遇回款异常情况,业务发起行应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及发生原因,理财业务中台应及时配合理财业务后台向项目投资前台反馈资金回款异常信息,项目投资前台应及时联系和督促分行确认 10 异常情况及发生原因,属于客户信用风险违约支付的,应及时反馈至项目存续期管理部门;不属于客户信用风险违约情况的,应及时确认延迟支付责任,督促相关方落实好解决方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