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服务协议20xx年 月 日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 x联系电话:x联系地址: x甲方系专业从事石油钻机、海洋工程及石油勘探开发装备的研究、设计、制造、总装成套的大型设备制造及钻井工程服务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石油钻机成套出口企业和全球最大的陆地石油钻机制造商之一。乙方是x先生和x女士在华成立的专注于资本管理和投资咨询领域的公司,旨在推动中美文化经济交流,尤其是跨境并购、投资服务。公司拥有十几年美国投行经验的资深并购专家牵头的并购团队,以及专业的合规风控、投资研究团队。公司作
2、为跨国合作的咨询与投资专业平台,专注于跨国交易,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为中美项目拓展、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提供高级别桥梁通道和专业支持。基于双方相互认可和信赖,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一、乙方服务内容乙方拟为甲方之下属海洋板块附属公司(包括的法人实体如下图,以下简称“标的板块”)引入战略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引荐甲方认可的投资人服务,并将尽最大努力促成投资人按照甲方同意的方案战略投资标的板块。甲方标的板块所包含的法人实体为下图中浅蓝色及绿色实体,共计8家,其中2家正在注销或转股过程中。乙方应尽量促成甲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的板块所
3、有主体从x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中出表。二、乙方服务方式及服务费支付1. 本协议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拟推荐投资人清单报送甲方确认。如清单所列的潜在投资人中存在已与甲方深入沟通本协议项下标的板块投资事宜的机构、人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清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视作经由乙方引荐之投资人。在本协议服务期内,乙方可随时向甲方增补拟推荐投资人清单,甲方均应按前述规则予以确认。2. 乙方引荐之投资人或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投资方”)向标的板块的实际投资,均视作乙方基于本协议为标的板块引入投资的业绩金额。如甲方收到的实际投资款由前款“清单”中所列潜在投资人
4、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支付,但甲乙双方就实际投资方的投资是否由乙方引荐出现争议,或出现其他个人或机构主张该投资由其直接引荐或是受其委托进行投资,在无其它证据可以确定实际引荐人的情况下,则由该实际投资人书面确认其投资的引荐方或委托方(含转委托方)是否为乙方或前款“清单”内投资人,如是,则视作乙方业绩金额。3. 乙方引荐之投资方可直接或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等各种甲方认可的方式向标的板块投资;可独立或与其他投资人联合向标的板块投资。乙方引荐之投资方无论通过何种模式投资于标的板块的实际投资金额,均视作乙方基于本协议为标的板块引入投资的业绩金额。如甲乙双方就实际投资方的投资是否由乙方引荐
5、出现争议时,在无其它证据可以确定实际引荐人的情况下,则由实际投资人书面进行确认。4. 凡是经由乙方引荐的投资方向标的板块实际投资的金额(以资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为准),均视作乙方基于本协议为标的板块引入投资的业绩金额,不受资金实际到位时间的限制。5. 凡是经由乙方引荐的投资方为实现向标的板块投资的目的而向甲方或其关联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的投资款金额均视作乙方基于本协议为标的板块引入投资的业绩金额,不受资金支付账户的限制。6. 甲方应按照业绩金额的 1.5 %向乙方支付投资服务费,并按以下方式支付:(1)本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壹佰万 圆作为启动投资服务费,乙方收到启动投资服
6、务费后立即组织调动各种资源,全力投入为甲方筛选、引荐国内及国际投资人,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介绍、投资见面会组织、投资路演、海外投资推荐等各项投资服务工作。(2)乙方引荐的投资方与甲方正式签订投资服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该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的1.5 %的 30%向乙方支付签约投资服务费。(3)乙方引荐的投资方所投资金到位于本协议项下标的板块投资指定账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投资服务费。剩余投资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剩余投资服务费 = 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1.5 % - 签约投资服务费 - 启动服务费。(4)如涉及多个投资方或多个投资协议的,则分别计算并支付。但启动服务费人民币壹
7、佰万圆总计只扣减一次。乙方收款账户:开户行: x开户名: 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 x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适格发票。7. 乙方有权按照乙方引荐的投资方同等价位跟投本协议项下合作涉及的标的板块公司股权,具体比例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乙方认购股权支付的资金,甲方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8. 本协议签署后的 12 个月内,如经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虽未投资于标的板块,但实际投资了甲方的各类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母公司)或甲方及其各类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前10大股东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前10大股东及持股比例超过5
8、%)的机构时,甲方应于投资协议签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引荐的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的 1.5 %向乙方支付投资服务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除外。三、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顾问服务。1.2甲方的义务1.2.1甲方应当争取获得股东的支持,并为乙方开展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1.2.2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次顾问服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1.2.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期、足额支付有关费用。1.2.4针对甲方书面同意并认可的乙方介绍之投资方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在
9、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可单独或跨越乙方,介绍或安排甲方公司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达成合作,否则该合作亦视为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的权利2.1.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2.1.2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之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服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2.2乙方的义务2.2.1乙方应当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2.2.2乙方应当指派有经验的项目人员,负责本次顾问服务工作。2.2.3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
10、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尽力促成甲方实现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目标。2.2.4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汇报引荐投资人的实际进展,并根据甲方工作计划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指定事项。四、附则1本次合作过程中相关的讨论、交流、文件及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及其存在之事实)均构成保密信息,双方应对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适用的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所要求。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至本次引入投资人工作成功完成或甲方书面通知不再进行本次引入投资人项目。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方式)告知对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就本条第1款约定的内容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内容已经为公众所知。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4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无正文)(签字页,无正文)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乙方: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