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字 * 68号 *年7月18日修订)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2、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美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
3、生因故缺课,时数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即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考核分课堂考试和完成作业两种形式进行。公共文化课以课堂考试为主,专业课以完成作业或作品为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载入成绩册中,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一般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某些课程可在完成该门课的教学时数后进行考试。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也可另选。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4、、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学校规定。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美术学院考场纪律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
5、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推荐,拟转入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接收,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6、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八年。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累计休学四年,每次休学时间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休学。学生休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7、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由学校教务部门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
8、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参加补考或者重修合格,学院将颁发
9、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七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根据*美术学院关于加强选修课程建设的决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节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字*2号文印发的*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