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把握企业信用状况,为信贷决策提供有效依据,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评级是指运用统一的评价方法及标准,对客户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考察和评价,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客户信用状况的方法。第三条信用评级的对象是指已在或即将在银行发生授信业务(含为授信业务提供保证)的大中型法人客户。大中型法人客户是指除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以外的法人客户。第四条信用评级应遵循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评级是在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分析及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保障所收集资料的客观、
2、真实、准确,原则上要求客户的财务报表是经过我行认可、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二)公正性原则。各级评级人员应根据基础资料独立、公正地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三)准确性原则。评级中各因素的给分需建立在认真思考及科学计算的基础上,特别是对非财务因素的主观性分析判断,评级人员要实事求是、动态分析非财务因素对贷款偿还的影响。(四)唯一性原则。评级工作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本办法所列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情况除外),同一客户(无论是授信客户还是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客户)在我行只存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评级结果在全行实行“资质互认”。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按客户
3、是否已经完成评级,将客户划分为“已评级”客户、“不予评级”客户和“待评级”客户。第六条“已评级”客户是指客户资料齐全并已经按我行要求完成信用评级工作的客户。对“已评级”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分为10个等级:(一)AAA级:稳定或成长中的行业,行业风险极低,处于行业领导地位,市场竞争力很强,发展前景很好,管理水平高,经营状况强而稳定,现金流及利润卓越,信誉状况很好,偿债能力很强;(二)AA级(含AA+、AA、AA-):行业风险较小,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经营情况及现金流良好,信誉状况不错,偿债能力强;(三)A+级:行业风险一般,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及发展前景,管理水平良好,现金流
4、较好,信誉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四)A级:行业风险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现金流一般,信誉状况一般,偿债能力有保障;(五)A-级:有潜在的经营弱点,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现金流一般,信誉状况一般,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影响其偿债能力,威胁贷款质量;(六)BBB级:行业风险存在,市场竞争力出现问题,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经营状况不稳定,现金流紧张,偿债能力较差,风险较大;(七)BB级:市场竞争力、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差,偿债能力弱,信用风险大;(八)B级:信用风险很大,偿债能力很弱。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客户不予评级,称为“不予评级”客户:(一)所在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二
5、)客户的基础资料、财务报表严重失实或无法提供报表资料的;(三)客户或其领导者有逃废债记录的。第八条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提供评级所需报表资料的客户,为“待评级”客户,包括:(一)不能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新企业,完整会计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未实行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法人客户;(三)报表不完整的企业,如收益暂时未结转,无损益表的房地产公司。第三章信用评级方法及指标体系第九条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第十条定性分析是根据客户的自身内部情况及外部状况等非计量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方法,主要用于非财务因素的分析。第十一条定量分
6、析是采用“功效系数法”的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财务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度量分值的计分方法,主要用于财务因素的分析。第十二条评级指标体系按行业分为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和一般行业三种。不同行业的评级指标体系基本框架一致,在细分指标和指标权重设置上略有差异。第十三条非财务因素共七大类因素,各因素中包含若干的子因素,每个子因素占不同的分值(即权重),评级时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应评分说明中的各档次确定相应的档次及得分,最后对七大类因素累计出非财务因素的得分。非财务因素总分值为100分,占信用评级的30%权重。七大类因素如下:(一)行业因素:主要考察客户所在行业的政策风险、经济周期、
7、产品市场占有率、成本控制行业水平、竞争状况、产品可替代性、产品供求情况、行业的盈利性、行业的进入障碍、相关技术等情况;(二)管理水平:主要考察领导者素质、管理者素质及经验、经营目标及目标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员工素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情况、与股东的关系等情况;(三)财务制度:主要考察财务负责人素质、制度建设、财务报告质量、投资管理、融资管理等情况;(四)经营情况:主要考察客户的产品结构、市场定位、销售渠道、供货渠道、技术能力、收入变动情况、薪资情况、开工情况、纳税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往来款项、存货状况、银行借款、利润分配、股东投资、资金控制能力等情况;(五)还款记录:主要考察客户在他行及
8、在我行的还款记录等情况;(六)结算记录:主要考察客户在我行的结算量及监控力度等情况;(七)重大事项:主要考察客户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纠纷、重大事故、重大违规事项、重大投资损失等情况。第十四条财务因素主要由五大类指标构成,每类指标又包含若干个子指标,每个子指标有不同的分值(即权重),财务因素总分值为115分(计算评级最终分值时首先折算为100分),占信用评级的70%权重。五大类因素如下:(一)偿债能力(40分):主要测算客户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总债务/EBITDA、已获利息倍数等六个财务指标在同行业中的水平;(二)财务效益(27分):主要测算客户销售利润率、净
9、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收入现金率等四个财务指标在同行业中的水平;(三)资金营运(18分):主要测算客户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三个财务指标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四)发展能力(15分):主要测算客户销售收入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利润增长率等三个财务指标在同行业中的水平;(五)企业规模(15分):主要测算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财务指标在同行业中的水平。第十五条计算财务指标时,原则上以客户近两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在计算偿债能力、财务效益、资金营运能力指标时采用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在计算发展能力指标时采用两期的年度财务数据进行环比计算
10、,各指标的财务数值对应标准值计算出相应的得分;即期评级是以客户的最近一期月度报表用于评级,得出“年度月”的评级, 由月度报表做出的评级只是为年度报表评级提供参考,如即期为12月,则以即期评级作为最终评级结果。第十六条计算集团客户财务指标时,原则上以合并财务报表为计算依据。对于无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可以集团内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的核心企业的财务报表为计算依据,并综合考虑整个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最终确定整个集团的信用等级。集团整体的信用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上述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第十七条计算客户财务指标得分时,应根据客户所属行业及规模对照企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财务因素标准
11、值选出指标值作为计算的依据,暂无法进行行业细分及规模划分的,可以采取行业平均值或全国各行业平均值作为计算依据。标准值是该财务指标在某行业的取值范围,由优秀值、中间值、较差值组成。客户某财务指标的实际得分根据客户财务指标在该行业的相对位置确定。客户的财务数据达到或高于优秀值则获得该指标的满分;客户数据等于中间值,则获得合格分(即满分50%);客户数据等于或低于较差值,则得零分;客户数据在中间值和优秀值之间,则取合格分与满分间的得分(称为“上游分”);客户数据在中间值及较差值之间,则取合格分与零分间的得分(称为“下游分”)。行业选择时,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选择至最末级子行业;基础资料录入时,
12、企业规模选择应审慎客观。第十八条非财务因素与财务因素分别合计出各自的得分后,根据两项因素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客户的最后得分。最后得分非财务因素得分30%+(财务因素得分1.15) 70%。若定性、定量分析的原始分差达25分以上(含),须由客户经理对企业经营状况中客观存在的两者不匹配情况进行说明,严格按审批流程、总行授权审定。第十九条根据客户的最后得分确定其评级的级别;AAA级:综合评分80分以上(含);AA+级:综合评分75分(含)至80分;AA级:综合评分70分(含)至75分;AA-级:综合评分65分(含)至70分;A+级:综合评分60分(含)至65分;A级:综合评分55分(含)至60分;
13、A-:综合评分50分(含)至55分;BBB级:综合评分40分(含)至50分;BB级:综合评分35分(含)至40分;B级:综合评分35分以下。第二十条标准值行业划分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房地产业,建筑业,全国各行业等共17大类,无细分行业的客户可选择全国各行业评分标准。第二十一条评级时根据客户所属行业选择相应的信用评级标准,各行业标准
14、值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参考国家统计局、国家部委、行业协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企业相关数据制定并更新,不对外公布。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评级的行业标准值取值。首先明确集团的架构,原则上以集团客户经过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评级的基础资料判断客户所属行业。如果集团客户某一行业收入占集团总收入50%以上(含50%),则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如果集团中没有一个行业收入高于集团总收入的50%,则按全国各行业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二十三条经营多个主业的客户的评级。如投资管理型的客户评级,以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的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如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0%,则直接使用全国各行业平均值。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二
15、十四条客户出现下列重大经营活动的,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需在评级报告中注明:如客户改变经济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经济行为(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或抵押变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策法规变化等对经营有显著影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亏损、资产受到重大损失)、领导层重大变动、股东变动、体制改革(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债权债务变化(发生重大债务)、进入清算等情况。日常工作中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影响,需及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第二十五条我行或他行贷款本金或利息在评级有效期内出现逾期超过3
16、0天(含)以上的评级调降为A级以下(含);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含)以上的,评级调降为BBB级以下(含)。第二十六条被人民银行列入逃废债黑名单的客户,评级调降为BB级以下(含)。第二十七条连续三年亏损或已资不抵债的客户,评级调降为BBB级以下(含)。第二十八条我行贷款五级分类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客户评级直接认定为BB级和B级。第二十九条对我行环保标识分类为红色类客户(环境风险客户)的 ,评级调降为BBB级以下(含)。第三十条年度会计报表未经过审计或经过审计而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级不得超过AA级;如报表为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评级不得超过A-级;如报表为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评级不
17、得超过BBB级;向我行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客户,一经认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第五章评级组织及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在以下二种情况下,需对客户进行评级:(一)对向我行申请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进行评级,通过分析比较选择优良客户,评级结果由审定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二)在特殊规定中,如客户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及评级结果时,对客户进行重新评级,评级结果只能下调不能上调。第三十二条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行的信用评级工作程序,按时按质完成评级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定等级的工作,特别是保证评级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第三十三条评级人员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级模块对客户进行评级。第三十
18、四条初评。由经营单位主辅办客户经理负责尽职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制定评级方案并通过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完成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初步评定,并将初评结果按授权要求报信用风险评审部门进行复评。主办客户经理是评级发起与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五条复评。由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审查人员对初评结果进行严格、谨慎的审查,特别需对客户所属行业、规模使用是否准确、非财务因素是否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等进行审查,将复评结果提交有权审批人审定。第三十六条审定。由有权审批人负责对客户的评级结果进行审定。第三十七条初步评出客户的信用等级后,可参考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存在较大差距的予以重点调查分析。评级人员要将企业的风险状况与第
19、六条信用等级的十个级别定义进行对照分析,并以定义为基准对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客户的最终信用评级,以使客户的真实风险状况符合信用评级结果对应的定义。第三十八条信用等级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在评定过程中如需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上调评级结果不得超过二级,下调则不受限制;2调整后的评级更加符合客户的真实风险状况;3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加以说明;4各行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下调评级结果,下调评级结果不需上报审批,直接在信用评级表中进行调整。5需上调客户评级结果的,应详细列明上调原因,严格按审批流程、总行授权审批。第三十九条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组织对分行大中型法人客户年度评级工作,并
20、汇总评级结果,有权对评级中有疑问的客户直接进行评级。第四十条符合评级要求的客户,必须先评定信用等级,然后才能根据评级结果办理具体的授信业务。第四十一条客户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对客户及外界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客户评级工作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步提高全行授信管理水平。第四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做好法人客户的评级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风险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有违法行为的,交送司法机关。(一)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或人为采用错误的资料进行客户评级;(二)人为调整客户所属行业、规模,或人为调高非财务因素指标得分等方式帮助客户获取较高信用等级的;(三)符合评级要求的客户,未评定信用等级就办理具体的授信业务;(四)不按我行评级流程和授权对信用评级进行审定的;(五)没有充分理由却随意上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六)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风险情况,不及时调整客户评级,并导致授信风险扩大;(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