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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信息变更操作指南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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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信息变更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变更报送流程,保证信息变更的准确、及时性,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对外信息变更,是指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等公司或营业部信息变更或出现股东、高管人员信息等变更或增减后,按照规定需要及时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结算公司、上海与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公司等相应系统或网站上进行信息修改的行为。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对外信息变更工作中具体职责如下: (一)涉及登记结算公司网站中结算参与人业务中的信息变更,由清算部负责修改; (二)涉及证监会CISP系统中“高管信息报送”模块中信息的变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 (三)涉及证监会CISP系统中“公司联系信息”模块中的信息以及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中公司层面信息的变更(除协会网站下公司服务或投诉电话以及交易所公司基本情况下网上交易开户数、网上交易金额、柜面系统开发商、网上交易开发商),由总裁办负责修改; (四)涉及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中营业部层面信息、协会网站下公司服务或投诉电话以及交易所公司基本情况下网上交易开户数、网上交易金额、柜面系统开发商、网上交易开发商的变更,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修改; (五)公司合规部负责对以上部门变更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及时性进行督促。 第四条 信息修改部门及合规部应当指定A、B双岗负责信息变更及审核、督促工作。 信息修改部门A岗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直接修改,B岗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修改的初次审核。岗位人员由于休假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工作的,由该人员或临时代办人员提前提交临时权限申请,临时权限申请日期至原岗位人员恢复正常工作时止。 合规部审核、督促工作一般由本岗位A岗人员负责,在A岗人员休假或存在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开展工作时,由本岗位B岗人员接替其工作,直至A岗人员恢复正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岗位人员名单向总裁办及合规部备案。在名单出现变更或临时代办情况时,需及时备案。 第五条 信息变更以公司正式下发的文件、变更后的证券经营许可证(无公司正式下发文件时)等为修改依据。 第六条 总裁办依据公司正式下发文件中信息变更内容、涉及部门,将文件转发至相关部门备案名单中具体经办、初审及备岗人员。 对于变更依据并非来自公司正式文件,而是来自变更后证券经营许可证等修改依据的,信息修改部门直接收到变更后证券经营许可证等依据的,应当及时转发至总裁办,由总裁办转发相关人员;总裁办直接收到变更后证券经营许可证等依据的,应当及时转发至相关人员。 第七条 负责信息修改的其他部门经办人在接到公司正式下发的文件或变更后的证券经营许可证等依据后,应当填写相应信息变更表(见附件一至四)。对于涉及以下信息修改的,通过签报方式报公司领导审阅: (一)在登记结算公司网站或系统中变更公司基本信息(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营业部对应席位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结算参与人代表及代表助理情况(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申请人前5名股东主要情况(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等; (二)在证监会CISP系统中变更应急联络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副总经理信息等(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 (三)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变更公司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包含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变更)、股东信息变更(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高管信息(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会员代表信息(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产品信息等; (四)在上海、深圳交易所网站变更公司基本情况(包含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仅变更网上交易开户数、网上交易金额除外)、高管人员信息(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会员代表信息(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部门信息(仅变更联系方式除外)、主要股东、分支机构信息等; (五)在CISP系统中任职资格申请部分新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信息;在离职申报中报送办理离职手续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信息;在基本信息变更申报中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变化信息(仅变更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除外)、在职责调整申报中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职责变化的信息等; (六)在公司网站中更改公司概况、机构设置、营业网点、联系方式等项目; (七)经纪业务总部在相关系统中进行年度整体信息更新; (八)对于信息具体修改时点无法确定的变更; (九)其他应当经公司领导事先批示的修改。 第八条 信息变更表是对各部门相应修改内容的汇总,部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可部分使用需要修改的项目,对于不涉及修改的,签报发起部门可在签报填写时对表格中修改项目进行删减。 第九条 公司信息具体变更时间,涉及证券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变更完毕后及时修改;信息变更接收机构对于变更的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接收机构的时间要求进行修改。 第十条 在签报批示后,经办人员方可按照领导的批示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对于不需签报的其他信息变更,经办人在接到修改依据后,应当及时在相应的系统或网站上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在系统或网站上填写修改内容,在提交前,应将修改页打印,对变更处进行标注后与变更依据、信息变更表、领导批示页(如需签报)一起附于信息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五)后,提交初审、本部门领导签名确认,再提交合规部审核,合规部审核人确认无误签名后,转回经办部门,由经办人在系统或网站上提交修改内容。 第十三条 经办人办理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并给后续审核足够的审核时间。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经办人,经办人应当及时修正,并在修正后按照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发起审核流程。 通过审核,经办人提交内容后,接收修改信息机构要求经办部门补充材料的,经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标注在信息变更审核表备注栏中,告知部门领导及合规部。 第十四条 合规部审核人员在接到总裁办转发文件或变更后证券经营许可证等5个工作日未收到负责具体修改部门转发的变更文件的,应当在次一工作日提示相关部门及时变更,相关部门在收到合规部提示后,应当尽快办理。 第十五条 经办部门在正式完成信息变更后,应当在信息变更审核表中进行登记,并提交合规部复核。 第十六条 信息变更审核表由合规部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合规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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