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第二章 车辆调配第三条 公司的公用车辆由综合部(车队)统一管理、调度。第四条 公司的公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司领导工作用车、有固定驾乘人员的公务用车和无固定驾乘人员的机动车辆。第五条 公务用车安排坚持公司领导、大型会议、重要接待、财务经济部取送款用车相对固定或优先安排的原则。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车队具体负责各部门用车的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各部门需指定持有效驾驶证,具有熟练驾驶技术的驾乘人员,
2、经车队审查备案,作为部门机动车辆准驾人员。第七条 市外出差,由车队统一安排车辆。第八条 市内公务用车程序(一)市内公务用车原则上是申请用车的部门(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批准,车队登记备案。(二)车队对照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注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三)申请用车的部门准驾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四)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
3、车队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五)部门准驾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和车辆相关资料及时上交车队审核、存档。第九条 部门准驾人员不得擅自将机动车辆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需要用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工作日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将车辆开回家,需提前与车队申请。第三章 油料管理第十条 有固定驾驶人员的车辆,根据车辆的实际排量核定每辆车的油料标准。无固定驾驶人员的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车队指定专人办理机动车辆加注燃油。第十一条 公务用油料由公司车辆管理负责人提出计划,经公司主管车辆的领导同意后,进行统一点购置。第十二条 公司的耗油采用总额控制
4、,集中购买,定量使用的原则,财务部应按照标准做出费用预算,纳入公司的总预算。在预算限额内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购买,建立规范的领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购油,集中购油不得突破限额。第四章 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修理。车辆出现故障经公司车队负责人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任何司机不得擅自送修和保养车辆。第十四条 车辆实行定里程保养制度。车辆满保养里程后,司机及时向综合部报告。综合部要及时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车辆完好。第十五条 实行车辆维修费单车核算制度。建立单车维修保养档案,认真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项目和费用记录。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第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公用车辆的维修费、
5、燃料费、保险费、保养费实行费用定额管理;车辆保险费用支出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车队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各项出车准备工作要在当日晚或次日早完成,确保按时出车。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的,要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耽误出车时间。第十九条 司机收车后要将车辆及时入库。不许无故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更不许由无证人员驾驶。车库钥匙和车钥匙不得交与他人保管。第二十条 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存放在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没有按指定地点存放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自负,并按
6、出私车处理。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一)司机在违章驾车、出私车发生的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车辆管理负责人。单位视事故处理结果,决定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如果司机负主要责任,承担100%的事故罚款,负次要责任承担50%的事故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对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驾驶、降薪等处理。第二十二条 专职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驾驶人员给予表彰并颁发安全奖,可按季核发。公司车辆派遣登记表 编号:日 期准驾人员车牌号码行车地点出车时间 月 日 时返回时间 月 日 时车队意见 准驾人员信息确认1、随车携带证件: 行车证 通行证 加油卡2、基本车况: 3、其它: 准驾人: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