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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对账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依据《**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涉及到对账相关部门、对账中心、营业机构。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对账原则
(一)相互制约原则
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对账岗位与账务处理岗位相分离;对账人员与柜员、客户经理、上门收送款或其他结算服务相关人员相分离;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经办对账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被查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
(二)差别管理原则
细分客户和账户,密切关注高风险、重点账户,采取差别化对账手段和对账频率,提高对账效果。
(三)安全高效原则
在对账单据或数据信息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且安全可靠的措施。在账户或业务存续期间,各级对账中心必须按规定向对账对象发送对账单据或数据信息,协助或督促其完成对账,反馈对账结果。
第四条 本行对账工作由本行运营管理部与各对账中心、营业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在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电子银行部、总行应用研发部、总行科技部等各相关系统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维护下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的职责
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成立对账中心,实行对账工作集中操作管理。对账中心隶属本行运营管理部,纳入事后监督管理。
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辖内对账中心管理,组织实施对账工作,开展对账工作检查,并协调对账中心、相关部门、营业机构提高对账单回收率等。
第六条 对账中心的职责
对账中心具体负责开展对账工作,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及时了解账单未回收原因,负责账单催收,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负责对账工作档案管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同级运营管理部。本行对账中心应根据对账工作量合理配备对账人员,指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对账工作,制定岗位职责。专职对账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营业机构的职责
营业机构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日常对账查询;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配合对账中心确定本网点重点、高风险、低风险、可不对账客户;协助对账中心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第八条 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涉及对账的业务部门负责协助营业机构做好账户信息的整理、完善,以及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协助对账中心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对账范围
对账范围包括本、外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贷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同业存放账户、存放同业账户及内部往来账户。
第十条 对账介质
按照对账单介质分为纸质对账、电子对账。
纸质对账是指打印、核对、发送纸式对账单、回收纸质对账回执的对账方式。
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网上银行发送、回收对账信息的对账方式。
第十一条 对账专用章
本行对账中心统一使用由总行刻制的对账专用章,并按《**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对账形式及要求
对账形式包括日常核对和定期核对。日常核对是指按需打印分户账发送开户单位核对账户的交易明细,一般采取柜台或自助签发的形式。日常核对也可采取网上银行等对账方式。
定期核对是指对账中心按规定频率将“银企对账单”发送给客户单位,经其核对余额,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章或网上确认后返回“银企对账单回执”。根据开户单位的具体情况,定期对账可采取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网上银行对账等多种方式。
为提升对账效率,节省对账成本,各营业机构应积极推动网上银行对账,并确保完成网上对账工作。
(一)面对面对账
采取面对面对账方式的,应由对账中心或对账中心委托外包机构双人办理。对账应建立严密的交接手续,相关人员应登记《对账回单交接表》。
(二)邮寄对账
采取挂号信邮寄或委托外包公司上门送达“余额对账单”的方式进行对账。
(三)网上银行对账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应通过网上银行认证等确认存款人身份,保证网上对账的有效性。
对于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展对账的,若对账客户自对账单邮寄日起 20 日内不返回对账单,本行对账人员应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回访等措施提醒客户及时对账。
第十三条 对账服务协议
营业机构应与单位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对账方式。相关账户管理协议中已约定对账条款的,无须另行签订对账服务协议。
营业机构具体负责与单位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对账服务协议于账户撤销当期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行对账工作的有效性,各营业机构应于每年11月末组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工作。
第四章 各类对账客户对账周期及要求
第十五条 单位客户账户分类
对账中心、营业机构可根据账户性质、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遵循谨慎性和“突出高风险、重点账户”原则,对单位客户账户进行分类。
(一) 重点账户
1.当月对公账户发生的交易中,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2.日均存款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3.上门结算服务账户;
(二)高风险账户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由对账中心或营业机构确认的其他高风险账户;
(1)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2)当月更换预留印鉴的结算帐户;
(3)企业注册地与对账地址不一致的结算账户;
(4)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三) 低风险账户
1.存款类账户
(1)长期不动的存款账户;
(2)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除存款结息)且日均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单位存款账户;
2.贷款类账户
经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确认无法对账的账户,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欠息账户,已核销贷款账户、涉案被诉讼账户;
3.经总行批准其他低风险对账账户。
(四)可不对账账户
1.存款类账户
(1)注册验资账户;
(2)集团二级账户;
(3)开户后无款项发生的账户;
(4)委托存款账户;
2.贷款类账户:
(1)银团贷款的参贷行贷款账户;
(2)委托贷款账户;
3.经总行批准其他低风险对账账户。
(五)普通账户
除以上账户外的所有应对账账户。
第十六条 与单位客户对账周期及要求
本行对账中心在对单位客户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除日常核对账户账务,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对账。
(一) 重点账户
重点账户按月对账,原则上应采取面对面对账或网上银行对账;对于上期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下期必须实现有效对账。
(二) 高风险账户
高风险账户按月对账,对高风险账户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频率和对账方式上加强对账力度,原则上应采取面对面对账;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三) 低风险账户
低风险账户每年度需至少完成一次全面对账。
(四) 可不对账账户
除本行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可不再进行余额对账。
(五) 普通账户
普通账户按季对账,每季度对账单发放率应达到100%,回收率不低于80%,对于上个季度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个季度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
客户约定使用网上银行对账的无须再发送纸质对账单,对账率应达到100%。
按季对账的账户对账单日期为季度末月的最后一日。
第十七条 中央银行及同业往来对账
(一)本行与中央银行对账
本行与中央银行对账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借入中央银行款项等。
本行与中央银行对账,应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于每个工作日通过ACS综合前置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账务的电子核对,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人民银行的纸质对账。
(二) 本行与同业客户对账
本行与同业客户对账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同业存入款项、其他需要对账的账户。
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应与对方约定将对账单直接送达资金清算部门,按月对账。对账人员在收到对账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开户机构要求及时反馈对账结果。
同业存放款项的对账应按月进行,对账率应达到100%。
第十八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
系统内往来账户应按月核对,对账率应达100%。系统内往来对账主要核对系统内业务往来资金。其中,本行在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内部账户以及其他用于结算的手工记账科目均属于对账账户。
第五章 余额对账单发送、回收、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 对账单发出送达
(一) 对账单发出
1.银企对账单发放率须达到100%。
2.按月对账的,当月对账单须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出;按季对账的,当季对账单须在下个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发出。要加盖对账专用章,网上银行对账的要加盖本行电子对账专用章。
所有发出对账单要做好签发记录,对于退回的,应及时联系开户单位,核实通讯地址后重新发送。
(二)对账单送达
网上银行对账以本行成功发出对账信息为对账单送达,纸质对账单要做好发出登记、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对账单采取邮寄或外包的,应与邮政局或外包公司进行交接登记,并要求邮局和外包公司留存客户签收记录;采取上门送达的,应与客户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客户选择其他方式领取对账单的,应与各开户网点具体约定送达标准。
第二十条 对账单回收处理
(一)对账单回执回收
1.邮寄或外包寄送的,由客户寄回或外包公司负责收回;
2.面对面对账的,由对账人员负责收回对账单回执,并与客户做好封包交接手续,及时送交对账中心;
3.网上银行对账的,客户核对账务后通过电子渠道反馈对账单回执。
(二)对账单回执期限
1.按月对账的,原则上须在本月底前收回对账单,最迟次月5个工作日前对账完毕。
2.按季对账的,须在对账单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收回,最迟在本季度末对账完毕。
(三)对账单回执审核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中心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
1.回执审核
收回的纸质对账单回执应由单位客户加盖约定用于对账的相关印鉴并注明对账情况和日期。对账人员应认真对签章进行核验并批注结果,发现签章不符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并要求补签对账回执。
2.核实对账结果,严格调账手续
收到单位客户纸质对账单回执后,对账人员应认真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对账中心应对客户对账回执(含余额调节表)中记载的未达账项逐笔核查,并在收到客户对账回执5个工作日内确认未达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本行运营管理部报告,不得与开户网点直接联系,重大异常情况可直接上报本行分管行长。对于长期存在未达账项或未达账项较多的单位,必须上门查访,明确双方责任,限期清理,以避免案件事故长期隐匿而无法暴露。
(四)对账率
重点账户对账率达到100%;高风险账户对账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对账率达到90%;客户约定网上对账的,对账率应达到100%。对账率的认可按照上述对账单收回时间计算。
(五)对账单回执管理
1.对于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对账的,对账客户自对账单邮寄日起达到对账频次一半时间不返回对账单,我行对账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提醒客户及时对账,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2.对于因单位进入司法程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后未及时通知银行导致普通账户对账单被退回的,确实无法送达或收回对账单,对账人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邮局、第三方票递公司出具相关证明,由本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备查。
(六)对账单回执管理
收回的对账单回执由对账中心进行集中保管。收回的对账单回执在审核完毕后,需放置于加锁的铁皮柜或档案箱内,不得放置于无人看管的桌面、抽屉内。
(七)特殊情形
1.符合规定不对账账户除特殊约定外,不再发放对账单。
2.对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转入久悬未取及账销案存的账户,不再发放对账单。
3.客户遗失余额对账单或客户申请补制余额对账单的,应在补制余额对账单上注明“补制,避免重复”字样。
4.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本行对账中心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原则上可不纳入对账统计。
5.客户约定网上对账的,不再发放纸质对账单,但要确保完成网上对账。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各对账中心应建立《对账登记簿》(电子版或纸质版),详细记录对账情况。登记簿应包括对账单发送日期、数量,收回日期、数量以及未达账项金额及处理情况,对账责任人签章等内容。
对账单在审核完成之后要按对账日期和账单编号整理装订成册,在封面加盖经办人和对账中心负责人名章后与《对账登记簿》归档。客户对账形成的纸质、电子档案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外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账业务外包管理
各对账中心采取将银企对账业务外包给服务供应商时,应符合**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开展尽职调查
对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重点评估服务供应商下列有关内容: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财务稳健性;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对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 签订书面合同
对账业务外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相关条款:外包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外包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外包服务检查;外包争端的解决安排;未履行责任的赔偿,补救和追索权;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服务标准协议。
(三)对账外包合同中应当要求外包服务提供商承诺以下事项:定期通报外包活动的有关事项;及时通报外包活动的突发性事件;配合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当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本行有权随时终止外包合同;不得以本行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制定应急方案
采取对账外包的对账中心,应针对外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替代方案,确保在外包服务提供商没有正常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账单能够安全、及时到达客户手中。
第八章 考核、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账属于会计核算和会计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行将其纳入会计工作考核的内容。
二级对账中心应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本季度季初发出的对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等,按季度形成对账工作报告,以备查考。
二级对账中心应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将上年度银企对账情况,包括组织情况、余额对账单发送率和回收率、未达账项户数和处理情况、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以及对银企对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行运营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
本行运营管理部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检查对账员履职情况、对账单发出回收及保管情况、对账结果核实情况、客户对对账的反馈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关注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对休眠账户进行清理规范。经办对账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被查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对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因对账工作落实不到位或不负责任,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经济案件的对账人员和负责人将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对账中心对通过对账工作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堵截案件、挽回或减少我行损失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与客户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符合本行的相关规定)或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对账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约定和监管规定组织对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分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发〔**〕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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