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 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以规范公司行为。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注册地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登记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应当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第五条 股东姓
2、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金额: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签章: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出资人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在无法作出决议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表决或由特定股东决定。)(二)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提案权;(九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约定:董事、监事、经理侵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监事又不履行其职责时,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四)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应当由股东协商确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4、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死亡或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可以被约定作为退出的条件,该股东的出资应当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或由公司回购。)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担任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
5、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的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1/3
6、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被委托人的权限。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享有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
7、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8、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应为:执行董事的相关职权,本条和下条可删除)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1/2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公
9、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不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监事会应当推选其中1名监事为会议召集人。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10、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
11、署有关协议条约;(四)有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利润:(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按照约定向投资人分配利润。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立。第十章 工会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
12、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可以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法院判决解散的;(可以另行约定解散情形)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时间内成立清算组的,连续两年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应当不少于3
13、人;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信息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须由经全体各出资人共同签署订立;自公司成立设立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 月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