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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同时加强**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提高竞争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原则、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报送标准、报送方式与时间、考核以及问责。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所有内设部门、分行、直属支行。
第三条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合法审慎原则。我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 保密原则。我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 依法协助原则。我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章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第七条 **村镇银行总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会计管理部。
第八条各分、支行,直属支行成立以分、支行,直属支行行长为组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
分、支行,直属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上报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和分、支行,直属支行设立专(兼)职反洗钱联络员。反洗钱联络员工作调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接替,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上报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反洗钱联络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本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支付结算知识和反洗钱知识,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
2、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应担任反洗钱联络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制定全行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章。
2、加强和完善全行反洗钱内控机制。
3、负责组织全行反洗钱业务的培训工作。
4、受理各分行、直属支行和相关业务部门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汇总及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工作。
5、要求各分行、直属支行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6、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局报告。
7、负责全行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8、监督、检查全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9、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落实涉及反洗钱工作的账户及现金管理工作。
11、严格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
12、完成当地监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行,直属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监管机关、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
2、加强分、支行,直属支行账户管理。
(1)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各分、支行及所属网点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2)拒绝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账户;
(3)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受益人;
(5)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加强档案管理:严格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保存好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4、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按照规定向总行报告可疑交易,并对报告的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5、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加强分、支行,直属支行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吉林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对大额现金实行登记备案及审批制度。
7、落实和完善分、支行,直属支行反洗钱内控机制。
8、定期对分、支行,直属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
9、协助总行对分、支行,直属支行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各分、支行,直属支行应对本行柜台人员加强反洗钱的培训,使他们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的宣传活动。
10、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十三条 总行会计管理部反洗钱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有关反洗钱管理制度;承担与监管机关及行内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任务。
2、监督、指导各分行、直属支行反洗钱工作。
3、负责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4、遇反洗钱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备案工作。
5、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6、对所辖各分行、直属支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甄别、登记、保存,同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监管机关进行报送。
7、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8、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行,直属支行反洗钱岗位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业务处理过程符合反洗钱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及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承担与行内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任务。
2、认真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4、协助上级行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负责协助有权部门调查相关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总行和司法机关。
5、完成分、支行,直属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保卫部对涉及我行的反洗钱事宜负责与公安机关接洽。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标准
第十六条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 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 O万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
4、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未发现可疑的大额交易不需报告标准: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3、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4、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7、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9、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0、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2、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第六章 报送方式及时间
第十九条 报送方式
l、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辖内各机构网点发生的大额、可疑交易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辖各机构 按总行要求做好本机构的数据报送工作。
2、监管机构规定报送的各类报表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全辖各机构按总行要求做好本机构 的报表报送工作。
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要求报告的事项,仍按原来报告路线和方式上报。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进行的大额现金报备审批制度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 报送时间
1、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可疑支付交易采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的报送系统进行报送。由发现可疑交易的分行,直属支行及时报送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 室应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 O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报送。
第七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一条 总行、分行、直属支行要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对分支机构考核范围,加强对反洗钱业务合规性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半年阶段性总结和全年总结,并于每年二、四季度结束后的l 5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 0个工作日报送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构成直接责任的总行相关机构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未按照总行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按照总行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领导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反洗钱联络员的;
3、未按照总行规定对干部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未按照总行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末按照总行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末按照总行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总行报送相关的报表、总结和其他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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