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卖交易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公司竞卖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经西部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商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第四条 申请成为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3承诺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则;4具有健全
2、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5西部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西部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公司竞卖交易商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竞卖交易商品相关经营资质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资料必须加盖公章; 3交易商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其经营范围。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六条 西部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
3、,双方签订相应的竞卖交易协议。 第七条 申请单位签订相应的竞卖交易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按照相应的竞卖交易协议的规定向西部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2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竞卖交易结算协议;3进行交易员培训,并获得*交易中心交易员证;4资金划拨授权手续等的办理;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第七条所列事项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西部交易中心颁发交易商证书。第九条 正式取得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后,交易商应租用一个交易商位。商位的租用期限不少于一年,租金按年收取。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交易商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西部交易中
4、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的规定,接受西部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相关规则参与西部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2享受西部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交收和信息等各类服务;3经西部交易中心批准后转让交易商资格;4对西部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西部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则;2妥善保管其商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商位和交易密码在西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按西部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4及时向西部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5在西部交易中心发生的业务,接受西部交易中心的监管;6保证其提
5、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爱护西部交易中心设施,维护西部交易中心的声誉;8、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三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员通过西部交易中心商位从事交易并对其在西部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负责。即交易员在西部交易中心商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员负有遵守西部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义务。若交易商变更交易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西部交易中心,新交易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交易员变更手续。交易员如有违规行为,西部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交易员。未通知西部交易中心擅自变更交易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第四章 交易商的变更第十四条 经西部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
6、资格可以转让。如资格转让须需求方审核的,审核通过后方可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商位。 第十五条 转让交易商资格的,转让方应提前向西部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商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西部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商资格申请书。西部交易中心按交易商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商资格转让协议书。经西部交易中心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西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1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2了结在西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3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4办理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5退还西
7、部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6西部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商接到西部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第十七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1因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或涉嫌违法犯罪,国家有关部门尚在立案调查的;2涉嫌违规,西部交易中心尚在调查的;3因违规被西部交易中心处以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4取得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未满一年的;5已被西部交易中心取消交易商资格的;6与西部交易中心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的;7西部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若要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向西部交易
8、中心提出申请,经西部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有取得交易商资格的优先权。第十九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西部交易中心批准,取消其交易商资格,收回交易商证书:1未经西部交易中心批准,擅自转让交易商位的;2将交易商位委托给第三方管理的;3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并经西部交易中心要求整改无效的;4拒不执行西部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5不按西部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西部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向西部交易中心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西部交易中心书面报告:1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2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5发生重大诉讼案件;6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