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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所有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基层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学校人事处是学校进行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职能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招聘计划的制定和招聘信息的发布等。
第五条 教学人员:博士、教授的招聘通过面试、试讲2个环节进行,其余(含学生辅导员)通过笔试、面试、试讲3个环节进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核3个环节进行。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组织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聘计划由人事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申报计划,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人员在岗情况和工作需要统一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校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待遇、采用的招聘方式等。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招聘计划每年制定1次,各用人单位每年9月以前向学校申报下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学校每年10月确定下年度人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无招聘计划,不能对外招聘人员。
第四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获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 招聘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国外留学回国人员须有留学国家大使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新进辅导员原则上从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中招聘。
第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招聘方案提出的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试、体检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特殊专业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博士或教授应聘不设开考比例。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急需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参与,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包括命题、考试、阅卷、统分、抽取评委等过程与环节。
第十八条 面试应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评委由纪检、人事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十九条 人事处按应聘者的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聘人员。组织拟聘人选参加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学校根据空缺名额,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2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体检和考察合格后,经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成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参加应聘考试人员成绩汇总表提交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新招聘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按人事代理形式招聘的人员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至1年(研究生试用期为3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等岗位以及和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违反招聘程序的。
(七)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程序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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