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路养护作业保障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辖运营公路养护作业路段的管理,维护养护作业秩序,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保障养护作业路段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所辖运营公路养护作业保障通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所辖运营公路的维修保养、中修(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养护作业路段的保障通行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保障通行管理遵循方便施工、确保安全、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所辖公路养护作业保障通行管理工作接受省**主管部门(含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选择科学先进的方案、工艺和技术,尽量缩短路面作业时间,采用规范先进的**管制措施,提高养护施工路段通行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养护作业路段设置标志、标线及有关安全设施,应严格遵守《道路**标志和标线》(GB5768卅O02)和《公路养护安全规程》(JT-GH30——2004);**标志、标线及有关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的,不得开工或放行车辆。
第七条 中修(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集团路政支队或(大队)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接受路政大队(中队)的监管。
第八条施工车辆应手续齐全,严禁使用无牌、无证、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作为施工车辆。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持施工车辆有关手续到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核备。施工车辆、机械必须悬挂“施工车辆"字样的反光标志牌,行驶和作业时须开启黄色的报警闪光灯;无特殊情况,施工车辆和机械不得停放在超车道或行车道上;确需临时停放,应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牌或锥形反光筒。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不得占用半幅通车路面进
行装卸作业、堆放施工材料和搭建施工设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夜间施工作业时,应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应设置照明装置,施工人员还应穿反光背心。施工人员施工时,须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准随意在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上横穿走动,不准随意占道堆放物品和工具,不准随意携带无关人员上路,不准随意拦截行驶车辆,不准影响行驶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作业安
全。
第一章 维修养护作业保障通行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维修保养作业一般由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所(站)负责,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养护作业**管制、施工安全和道路保畅的要求,并加强巡查、监督和落实。
第十一条路面保洁、坑槽修补、绿化物修剪浇水和钢板护栏更换等日常维修保养,需临时局部占有路面时,必须在满足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时,养护单位可自行安排施工。
第二章 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保障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中修(专项)工程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施工**管制、施工安全和道路保畅的要求,并委托工程所在路段管理所路政中队加强巡查、监督和落实,对微表处等中修(专项)工程,也可委托工程所在路段交警部门进行**管制,路政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中修(专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所辖交警部门作业地点、时限和方式,经口头同意可安排施工。
第四章 大修工程施工保障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大修工程各项目业主(或业主代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大修路段交警部门共同参与**保畅工作,路政部门配合协作,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或业主代表)负责大修工程施工保障通行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大修路段保障通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落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路政管理部门大修保障通行管理责任,并做为招标合同的内容具体约定;
(三)对大修路段保障通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影响通行的问题;
(四)在发生严重通行阻塞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恢复通行;
(五)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大修路段路况和通行情况。
第十六条大修施工单位、含路政管理部门承担保障通行的具体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合同条款,制定公路现场方案并负责落实;
(二)指派专人负责大修施工路段的通行秩序;
(三)做好大修路段通行阻塞的疏导工作;
(四)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施工路段路况和通行情况;
(五)在发生严重通行阻塞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疏导**。
第十七条大修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把施工保障通行做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做好保障通行的设计和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保障通行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施工期限、施工路段路况、**量分析、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保障通行方式和措施、严重通行阻塞应急预案、保障通行费用,以及保障通行责任人和联系方案等。
严重通行阻塞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通行阻塞应急处理措施、有关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施工保障通行的方式,一般采用半幅通行方式;当**量特大,不能满足半幅通行条件,采用绕道通行方式。
第二十条大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将养护施工保障通行所需费用纳入养护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大修施工保障通行实施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数额和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由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含负责**管制的路政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二条公路大修施工采取绕道通行方式,业主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30日,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绕道通行方案申请。
绕道通行公告应在项目开工前10日在省级新闻媒介和**网站上发布,并且应连续公告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业主应在养护工程起止点设立公示牌,标明工程情况、通行方式、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等。绕道通行的公路养护施工路段,应在绕道分流口前500米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含负责**管制工作的路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保障通行方案实施,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尽的施工现场保障通行方案。
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现场保畅通行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施工现场保障通行方案应主要包括:施工路段通行方式、施工期限、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安全设置图、严重通行阻塞应急措施;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及抢运设备的配置及调用;材料、机械占道情况;施工现场保障通行管理的责任人与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养护工程规范,工期和保障通行的要求,合理确定施工路段长度。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施工路段,一般不超过6公里;双向六车道半幅封闭施工路段一般不超过l2公里;二级公路每个半幅施工路段,一般不超过3公里。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及时报请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批准,并按业主或上级部门意见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对半幅通行路段及桥梁、隧道的施工和通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配合专门人员指挥、疏导**,以保证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施工路段一旦由于施工、气候及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严重阻塞时,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严重通行阻塞应急预案,疏导**。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纳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保证金。公路养护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行阻塞进行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公路养护工程业主从该保证金中扣支;施工期间未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通行阻塞的,在竣工验收后,将保证金全额予以退还。
第二十九条大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具的施工证明,到所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道路施工前10日,施工单位应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
附件十:
****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养护工作督办通知单(存档联)
被督办单位: **年 第 号
督办人(签名)
督办事项
督办原因
督办要求
督办日期
承办人(签名)
承办日期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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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养护工作督办通知单(存档联)
被督办单位: **年 第 号
督办人(签名)
督办事项
督办原因
督办要求
督办日期
承办人(签名)
承办日期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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