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自然灾害风险,维护农商行正常办公和营业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自然灾害是指危害农商行正常经营及员工人身安全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火山、地震灾害,飓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第三条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人为本、防救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行动、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办公与营业区域,市、县两级机构可依据本预案和各自的环境、设施、人员情况,制定本级的应急预案。第二章 组
2、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成立农商行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农商行系统自然灾害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机构,组长由省联社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省联社其他领导担任,省联社各处室、直属中心以及各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随工作岗位变化和自然灾害情况及时调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联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 指导和落实自然灾害事件预防的各项工作;(二)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防责任制;(三) 收集和汇总辖内自然灾害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预防措施;(四) 指导和督查市、县农商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3、五) 总结、推广农商行处置自然灾害的经验和做法;(六) 其它自然灾害事件处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二)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三)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其他有关部门就自然灾害的处置进行交流和沟通;(四)组织全省农商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置自然灾害的相关培训;(五)完成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成立相应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在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辖内农商行自然灾害应急事件的报告、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具体负责落实辖内机构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二
4、) 检查辖内机构预防自然灾害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防护能力和防灾控险意识;(三) 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四) 完成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视灾情严重程度和发展势态,由事发区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实行联合办公,成立以下部分或全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分工承担专项处置职责。包括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与重建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并根据本级机构设置和分工情况指定具体牵头部门和小组成员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第八条 综合协调组的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及时掌握
5、灾情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制订具体措施;(二) 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灾情救援和管理机构的联络沟通及协调;(三) 负责受灾农商行员工疏散转移的宣传动员工作;(四) 及时向媒体及有关部门提供受灾农商行及员工救助情况及其他公众须知的信息;(五) 统计受灾员工的具体情况;(六) 协助领导小组处理日常事务;(七)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紧急救援组的主要职责为:(一) 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二)负责组织协调受灾或即将受灾农商行营业场所及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路线,指定安置场所;(三)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
6、作。第十条 后勤保障组的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使用;(二)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组织、运输供应和受灾员工的疏散工作;(三) 保障受灾员工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四)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善后与重建组的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以及善后保险金、抚恤金、救济补助的统计与发放等(二) 负责调查统计受灾农商行员工生活状况,制定受灾员工及家属的口粮救济、衣被救济、伤病救济等救助标准以及农商行或员工危房修缮和倒房恢复重建的救助规划方案;(三)协助政府等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农商行及员工的生产生
7、活等工作;(四) 灾情稳定后,负责做好善后移交工作;(五)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预案启动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一)预警性自然灾害。本省民政、地震、防汛、防疫、气象、公安消防等防灾管理部门和指挥机构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省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二) 广泛性自然灾害。发生全省性自然灾害或几个县(市、区)同时发生灾情,造成较大范围居民无法维持“吃、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必要条件的状况。(三) 区域性自然灾害。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直接危及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商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8、准备。灾害发生后,各联社视自然灾害的程度和涉及区域范围情况,可特事特办,紧急调拨资金用于灾害应急处置,事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手续。第十四条 物资供给准备。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根据救灾专用物资(如: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品)需要,视实际情况进行紧急采购。第十五条 救灾装备准备。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配备或指定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准备。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各地社会救
9、助专职人员,对农商行相关人员进行防灾救灾知识培训指导和专业支持,培育系统内防灾、抗灾、救灾专业人员。第十七条 员工安置准备。建立本辖区重点防控区域、营业机构和安置场地的档案。同时,根据本地区成灾规律、人口密度、地理环境等情况,设定备用安置场所,划定疏散转移路线。第十八条 辖内动员准备。必要时组织辖内农商行及员工为受灾信用社救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品援助,规范突发自然灾害捐助工作。健全经常性捐助接受网络,完善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十九条 防灾减灾准备。配合各地政府减灾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减灾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农商行员工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
10、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员工的防灾减灾意识。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二十条 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灾情预警后,在各级政府救灾指挥机构和信用社系统内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级农商行应迅速按规程启动预案。第二十一条 灾情报告。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农商行必须立即向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报告,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和当地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核实、评估灾情。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背景、时间、区域地点、影响范围,受灾的严重程度和等级,人口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字,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救灾工作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灾情稳定
11、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报告制度,与同级政府及系统内救灾指挥机构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并随时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级联社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灾情数据的准确,为实施灾区信用社救助提供依据。第二十二条 转移安置。接到重大灾情预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农商行应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引导员工按指定路线疏散转移到临时指定安置场所,实施紧急避险。要组织员工及时将现金、账本、重要凭证、可转移的电子数据载体、武器弹药等转移到安全地带,并派专人保管和守护,做好防范工作,如遇有犯罪分子趁机作案,按相关预案或规定处置。第二十三条 抢险支援。当受灾地农商行抢险救灾能力
12、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接到支援请示的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立即组织人员携带通讯设备、工具和必要的安保器具等赶赴现场救助。妥善转移和安置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四条 生活救助。受灾员工疏散转移后,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并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保证衣被、帐篷、饮水、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支援。救灾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员工转移安置、生活必需品供应、住房恢复重建、灾后生活安排等基本生
13、活的需要和伤员的紧急医疗。第二十五条 组织捐赠。市、县农商行可根据需要组织捐赠。必要时,由省联社统一部署,动员全省农商行为灾区信用社提供援助。受赠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接受捐赠机构和工作队伍,合理安排接受场所和仓储设施。接受的捐赠款物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为受灾信用社救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第五章 善后安置第二十六条 灾情过后,受灾地农商行应立即展开善后安置与重建工作。调查统计受灾农商行员工生活状况,制定受灾员工及家属的口粮救济、衣被救济、伤病救济等救助标准以及信用社或员工危房修缮和倒房恢复重建的救助规划方案;协助政府等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农商行及员工的生产
14、生活等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以及善后保险金、抚恤金、救济补助的统计与发放等。第二十七条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农商行经上级批准,根据受灾情况,可向法定监管部门提出机构歇业、迁址、撤并、恢复营业等申请。第二十八条 农商行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账册毁灭和数据丢失,影响对外营业的,应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尽快恢复营业,防止挤兑事件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灾情稳定后,由各级农商行自然灾害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做好善后处置,尽快转入正常工作状态,并且宣布应急状态结束。第六章 责任奖惩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奖惩制度。凡具
15、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农商行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农商行资金财产和人员安全免遭重大损失的;(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属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二)不按规定及时传达灾害警报,不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三)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上级管理部门对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使农商行财产和人员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五)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灾害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六)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七)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恢复营业、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物资或捐赠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农商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