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使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及爆炸物品的流失,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目前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局工程管理部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主责部门,代表局行使管理职能;局安全质量部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
2、相关责任部门,代表局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各工程指挥部或直属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属项目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工程管理部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收集并贯彻国家、行业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局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督导各指挥部和子公司落实局印发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指导其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3.督导子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制定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实施细则; 4. 负责全局爆炸物品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3、 5负责对指挥部和各子公司及所属项目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参与爆炸物品发生爆炸、火灾、盗窃等事故调查。 7收集、整理各子公司和指挥部爆炸物品采购、使用、库存相关报表,并向股份公司编报相关报表。 第五条 局安全质量部主要管理职责: 1.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储存、运输、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及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和局制定的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局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及实施性
4、细则; 3. 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4. 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及时向局工程管理部上报安全管理档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可靠; 6.收集所属项目爆炸物品采购、使用、库存统计资料,定期向局编报爆炸物品统计报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施工爆破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其技术部门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物资部门负责人负采购、运输和
5、保管责任,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负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爆炸物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事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局实行爆炸物品使用二级备案制度。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无论是单独建库,还是由当地民爆公司负责作业,均应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向子公司和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再由子公司和指挥部向局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一条
6、 施工现场进行 A 级爆破作业的,在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审批后,项目经理部须将该爆破作业方案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向局工程管理部报告。 第四章 采购和运输 第十二条 施工爆破用爆炸物品属于国家控购物资,各单位应严格编制采购计划,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厂商购买所需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供应厂商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禁各单位直接向爆炸物品供应点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且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五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
7、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炸药和雷管严禁混装在同一车厢,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严禁客货混载。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车辆在途中需要暂停时,应当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用爆炸物品仓库和储存室,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专用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部门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 第十九条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
8、品。 第二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24 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和使用移动电话,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者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处理。在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清库剩余的爆炸物
9、品转让、倒卖、私存或以物易物。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在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发放一律实行“请领制度”和“代保管制度”。严禁将爆炸物品直接承包给劳务队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各项目经理部的使用班组应根据当日任务量由有权领料人填写“爆破品申请单”,经工班长或领工员审核签认后,报经主管爆炸物品经理签批。爆炸物品保管员根据签批后的“爆破品申请单”及物资供应部门开具的发料单发料,并填写实发数,由有权领料人签认后作为
10、班组领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有权领料人、有权押运人,保管员有权拒发给其他人员,各有权人必须是各单位的正式职工。 第二十八条 使用班组当日剩余少量爆炸物品,必须由有权领料人当日交回爆炸物品库,同时由领工员或工班长填制“爆炸物品请领、实用、退库单”,存根联留存。爆炸物品保管员在填写实退数量并出具“爆炸物品代保管收条”后,将该单返回领工员或工班长,并由工班长或领工员核实。次日领用申请时必须扣除剩余量。剩余爆炸物品不得在其它地方暂时存放,更不允许以其它任何存放地点代为存放。 第二十九条 物资供应部门每日必须对爆炸物品领用情况与爆炸物品保管员进行核实并按日填写爆炸物品收、发、存台帐,
11、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帐物相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要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活动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
12、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爆炸物品管理检查要点 序号 项目 检 查 要 点 一 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责任人、领导小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看库员等爆破作业人员) 建立采购、运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退库、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实施细则 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入库须知;储存库管理制度;储存库保管员制度;储存库看守员制度;爆炸物品发放规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安全措施) 建立健全爆炸物品
13、安全管理档案(申请建库报告;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爆领导小组名单;涉爆人员登记表;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撤库申请报告;销毁爆炸物品清单;委托实施爆破作业的民爆公司相关资料) 业务表格完善,存有档案(爆炸物品使用追踪卡及爆炸物品申请单;爆炸物品遗失登记表;避雷针检测记录;天气温度动态表;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炸药库安全检查记录;储存库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民爆物品(炸药)购进、领用、返库登记簿;民爆物品(雷管)购进、领用、返库登记簿)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办公会制度 爆炸物品使用备案制度(实行二级备案)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安全检查考评及奖惩制度
14、二 安全保卫设施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储存库 储存库区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警示标志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储存库门口 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 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带入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 5kg 及以上的 ABC 干粉灭火器,正常有效 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移动式照明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 防雷
15、设施定期检查(其接地电阻不小于 10 欧姆),有记录 进入储存库操作的人员穿符合相关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经泄放静电后进入;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 储存库安装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储存库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 24h 保管、守护,保管员应持证上岗。值守人员定时巡视库区,有值班、巡视台帐 库区配备 2 条(含)以上看护犬;看护犬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爆炸物品管理检查要点 序号 项目 检 查 要 点 爆炸物品采购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并编制采购计划
16、,按计划进行采购。 采购时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供应厂商应在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办理登记手续,且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承运单位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且必须指派专人三 采购 运输 负责押运。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包装牢固、严密,炸药和雷管严禁混装在同一车厢,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严禁客货混载。 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车辆在途中需要暂停时,应当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四 储存存放管理 储
17、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且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爆炸物品单品种专库存放;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不同品种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须符合相关规定 储存库内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湿度控制在 45%-75%范围内,温度控制在 15-30范围内 爆炸物品堆放稳固整齐 储存库内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爆炸物品时,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堆垛之间留有检查、清点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 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小于 0.2m,底部垫高 0.2-0.3 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不准超量;地面画有定置线 各种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超过 1.6m,炸药、
18、索类不超过 1.8m,在墙面画有定高线 储存库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储存库内未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 发放管理 爆炸物品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发放间暂存爆炸物品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暂存产品标识清楚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爆炸物品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爆炸物品管理检查要点 序号 项目 检 查 要 点 六 装卸出入库管理 装卸人员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
19、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要求。车辆在装卸现场应熄火、制动,不得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装卸爆炸物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 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或装车 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 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严格落实出入库检查制度和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爆炸物品的出入库记录有台帐,流向信息记录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有关资料按规定存档保存 在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爆炸物品
20、使用追踪卡”制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否则,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领取爆炸物品应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经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不得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炸物品。人工运输时(须持有安全作业证人员操作),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七 现场使用管理 分别放在专用防爆箱内,不准放在衣袋内。 爆炸物品现场加工、装填必须在安全员、押运员监控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必须配备雷管、炸药存放箱,由爆破员、押运员看管、取用直到退库。 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队伍保管、使用 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点登记退库。剩余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藏、私用或做其它处理 积压的爆炸物品应按如下方式处理:按原供应渠道返回供应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