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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929749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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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 一、求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即:实际施工量*综合单价,15%以内的为原综合单价,以外的为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实际施工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二、求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 。 确定的方法: (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1.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 当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即打几折)×(1-15%) 时,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如下: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即打几折)×(1-15%)   2.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 P2×(1+15%)调整。 当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如下: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15%)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例1: 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287元,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6%,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解:287÷350=82%,偏差为18%; 按:P2×(1-L)×(1-15%),也就是[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即打几折)×(1-15%)]计算: 350×(1-6%)×(1-15%)=279.65(元) 由于287元大于279.65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例2: 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406元,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解:406÷350=1.16(116%),偏差为16%; 按:P2×(1+15%),也就是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15%)计算: 350×(1+15%)=402.5(元) 由于406元大于402.5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元。 3.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可不调整。 例3: 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增为1824 m3,增加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为406元,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解: (1)见例2,综合单价P1应调整为402.5元; (2)用公式:S=1.15Q0×P0+(Q1-1.15Q0)×P1,即: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1.15×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1.15×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S=1.15×1520×406+(1824-1.15×1520)×402.5  =709608+76×402.5  =740198(元) 例4: 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减为1216 m3,减少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为287元,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解: (1)见例2,综合单价P1可不调整; (2)用公式:S=Q1×P1,即: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S=1216×287=348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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