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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操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根据《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已经预先印制格式但尚未填加凭证要素、经信用社或客户按规定要求填写并签章后,立即具有支付效力或公证效力的空白会计凭证。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他行票据、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专用凭证、单位客户结算业务委托书、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股金证、存折、定期储蓄一本通、定期储蓄存单、现金调拨单、存款证明书、印鉴卡、代收罚没款收据等。
银行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载体(以下简称“U-Key”)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要空白凭证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确定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三)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设计、征订、印制及分发;
(四)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作废及核算等;
(五)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商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督促指导辖内机构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辖内农商行重要空白凭证征订及领发;
(三)负责尚未分发至县级行社凭证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内设部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作废及核算等;
(五)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重要空白凭证相关办法;
(二)负责编制重要空白凭证征订计划及领发;
(三)负责尚未分发至营业网点凭证的保管及作废;
(四)负责内设部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作废及核算等;
(五)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省、市、县各级农商行由下列部门分别履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
各级会计运营管理部门应承担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一)、(二)、(三)项职责;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资金清算中心、各营业网点应承担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四)项职责;
各级稽核部门应承担重要空白凭证检查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五)项职责。
第十条 银行卡、U-Key等设计、制作、征订及分发等由省联社银行卡中心负责,相关制度从其规定。
银行卡、U-Key等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后核算、保管、使用、出售、作废及销毁等环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征订和印制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指定的承印厂商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仿制或印制。
第十二条 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凭证号码由省联社负责统一管理,保证全省唯一。
第十三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征订数量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级行社编制需求计划逐级上报,由省联社汇总后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要高度重视征订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期库存并参照以往年度凭证用量,合理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需求计划,避免出现凭证浪费及短缺现象。
第十五条 县级行社因计划外原因需临时追加重要空白凭证数量,应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逐级上报,由省联社与承印单位联系印制事宜,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县级行社承担。
第十六条 各级农商行发现凭证印制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由省联社统一协商承印单位解决。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省联社统一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与承印厂商签署协议,委托承印厂商按运送规定和需求计划将重要空白凭证直接发送至各办事处(市联社)或县级行社。
《代收罚没款收据》应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按照运送规定,到省联社领取。
第十八条 各级农商行运送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车双人押运(不包括司机),并严密交接手续,不得委托他人捎带。
(二)运送必须注意安全,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三)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捎运其他物品。
(四)运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十九条 县级行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管理员(以下简称“凭证管理员”)和综合业务系统库柜员(以下简称“库柜员”),凭证管理员与库柜员不得由一人兼任,且不得兼任营业网点的凭证管理员或库柜员。
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库柜员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重要空白凭证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凭证管理员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将凭证移交于他人时,应编制凭证移交清单,与接收人、监交人共同核点库存,并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登记《农商行会出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详细记载交接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设置库柜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管理及账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核定营业网点和临柜柜员每类凭证库存数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库柜员分发凭证时,应审核申领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办理相应业务的权限,不得将凭证分发给无使用权限的营业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机构之间不得自行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因业务确需调剂的,须经上级凭证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交回、领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机构及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盗用或故意毁坏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六条 执行复核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与会计业务印章由同一人保管。
执行综合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与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同一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入库(柜)保管。保管库房要达到门窗坚固,防水、防潮、防火、防蛀等条件。对使用量较少的营业网点,可以在监控范围内配置重要空白凭证专用保险柜保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社要加强凭证库房管理,合理划分正常凭证区域和作废凭证区域,要按凭证种类和号码有序存放。凭证库房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放入柜员尾箱保管。
柜员尾箱营业期间由柜员保管;日间休息期间或柜员临时离柜,须放入保险柜保管;柜员尾箱须置于有效监控范围之内。
日终,设库房的营业机构,柜员尾箱交库房办理入库手续;实行集中押运的营业机构,柜员尾箱交由押运人员入库保管。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和出售
第三十条 凭证使用人应按顺序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系统自动销号,不得跳号使用。柜员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按号码顺序发售。
第三十一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当由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购买手续。
单位介绍信上应注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需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第三十二条 新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日起(除一般账户外)三日内不允许出售支票,一般账户不允许出售现金支票。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出售,在出售支票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社社名”章,转账支票还要加盖行号章。
第三十四条 严禁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购买、签收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和柜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属于内部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带出营业场所之外签发,且不得由客户签发。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三十八条 应由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柜员不得擅自手工填制,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自行设计或模仿设计打印格式,自制机打凭证。
第三十九条 被撤并或被终止办理某项业务的营业网点,应按规定程序上缴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十条 严禁随意将重要空白凭证做教学或练习使用。因业务技术比武等原因确需使用时,应由主办部门编制所需凭证种类、数量计划,报经县级行社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时凭证管理员应对凭证剪去右下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凭证使用完毕由会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领用部门负责人、凭证管理员共同检查无误后登记销毁。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
第四十一条 柜员在日常办理业务使用过程中因填制错误等原因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通过“签发作废”交易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
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除银行卡、U-key)实物,按以下规定处理后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装订:
(一)无磁条的,剪去凭证右下角,但要保留凭证号码备查。
(二)有磁条的,要剪坏磁条,将整个磁条纵向剪去二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在保管或使用过程中遗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于发现当日向上级会计运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上级会计运营管理部门最迟于次日对具体情况进行查证、核实。
核实情况属实的,经会计运营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丢失作废”交易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同时应将丢失凭证的种类、数量及号码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联社,并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作废声明。
第四十三条 客户销户时,应要求客户将剩余未用的(含客户因填写错误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营业网点将客户交回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种类及编号与综合业务系统中该客户剩余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编号核对无误后,方可在系统中通过“收回作废”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若发现客户交回的剩余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短缺时,必须追回;客户确实无法交回的,应要求客户出具公函予以证明,公函上必须写明未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编号及原因,并明确注明“由此引发的纠纷或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字样。营业网点根据公函方可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售出未收回作废”功能进行凭证作废的相关处理。
客户交回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按照第四十一条作废凭证处理的规定处理。客户出具的证明公函应同时装订于销户日传票中。
第四十四条 作废的他行重要空白凭证,若他行要求交回的,应从其规定;否则,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废,并按规定处理后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四十五条 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银行卡,应当于作废当日交本机构库柜员统一管理;库柜员应当于作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统一将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作废银行卡上缴县级行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已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随意销毁或另外装订,且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行社销毁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时,会计运营管理部门应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见附件),由县级行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会同稽核部门、保卫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清点确认并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完成后共同在《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签字确认。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办事处进行报备。
库柜员根据签字确认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凭证销毁”交易进行销号。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第四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120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该科目按凭证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按凭证名称设置明细账户。
第四十九条 购入或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收记“120重要空白凭证”相应明细科目;使用、出售、上缴重要空白凭证时,付记“120重要空白凭证”相应明细科目。
重要空白凭证因改版作废或银行卡作废时,收记“12007待销毁凭证”明细科目,付记“120重要空白凭证”其他相应明细科目。
第五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以每份1元人民币的假定价格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收付按照“先收入后记账,先记账后付出”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核算使用的单证、账簿、登记簿、销毁清单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行社及各营业网点要加强库存重要空白凭证的日常核对工作。主要核对库存实物、电子尾箱内凭证二者相符。
县级行社每月自查不得少于三次,且分管领导不得少于一次;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必须按旬、营业经理必须按周抽查柜员,且抽查面要达到100%。
第五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按月对所辖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五十五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应不定期对所辖县级行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核算、销毁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实、账表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登记《会计出纳差错登记簿》,确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附件:
农商行(农合行、农商行)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单位盖章: 销毁时间: 年 月 日
凭证种类
本数
份数
号段
备注
合计
制表人: 审核人: 审批人: 销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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