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废物管理规范一、 医疗废物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等的废物。二、医疗废物分类(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1、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吸痰管、肛镜、治疗巾、压舌板、中单。3、一次性使用手套或指套(不包括医用手套或指套)、纸巾、卫生湿巾、电话膜、帽子、口罩、内裤、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卫生护垫)、尿布等排泄卫生用品、一次性针管等。4、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
2、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等。(二)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1、医用针头、缝合针、注射器针头、输液器针头。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各种刀具如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鋸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4、有切割作用的器械。5、碎玻璃、钉子等,不论是否污染,均属于高度危险废物。(三)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
3、的废弃药品。包括: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药物、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3、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撕裂毒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无危害的化学废物如糖、氨基酸、一些有机或无机盐。有危害的化学废物包括有毒、具有腐蚀性(酸碱等)、易燃易爆等物质。在医院产生的常见有害化学废物甲醛;洗相用的化学品定影液和显影液中含有氢醌、银、戊二醛、醋酸、米吐尔等;溶剂如氯仿、三氯乙烯、三氯
4、甲烷、氟里昂及其它溶剂(乙醇、异丙醇、甲醇、丙酮及硝基丙酮等);其它化学废物包括消毒剂、清洁剂及废油清洗剂等。2、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附:不属于医疗废物(一)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外包装如输液器、注射器和输液袋等的外包装不属于医疗废物。(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三、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一)应当按照要求,几十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
5、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选在产生地
6、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1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12、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13、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