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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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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职责权限 3 第三章 责任行为 4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方式 7 第五章 附则 8 附件: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和《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是指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各环节中涉及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后台人员、综合管理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有决策权限的其他审批人员,总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问责,是指依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并对我行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与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风险存在因果关系的,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四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警示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日常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分别由各分中心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所在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由相应的尽职评价工作组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各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在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过程中,与被评价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 责任行为 第七条 在授信调查分析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或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 (二) 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 (三) 没有将客户的财务信息按要求整理归纳成可供审议决策的规范内容,凭主观臆断或单纯经验得出偿还能力的调查结论; (四) 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 (五) 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 (六) 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 (七) 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 (八) 违反《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九) 其他经认定为不尽职、不履职等须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在决策审批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擅自改变或违反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决策机制违规审批; (二) 未按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授信业务审查和审议,忽视相关人员调查分析及授信建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 (三) 超越授权或者变相越权决策审批授信业务; (四) 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给予审批通过,或为使客户满足授信准入条件而与相关人员共同虚设或编造客户信息资料。 (五) 对授信用途不符合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仍然给予审批通过; (六) 擅自降低最低适用利率标准,或虚增抵押物价值套用利率条件; (七) 审贷会成员违反“一票否决”原则,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其他审贷会成员的独立决策,或对决策审批的授信事项不作独立判断,不发表决策意见; (八) 非审贷会成员的其他人员,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审贷会的独立决策; (九) 违反《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十) 其他经认定为不尽职、不履职等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在协议发放和贷款支付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后台人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有关证件有效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 (二) 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客户(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与最终审贷会决议不一致,或合同文本内的签署存在瑕疵、无效(指非本人签署、非指定代理人签署、非法定代理人签署等); (三) 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表、抵(质)押物、支付方式等要素与审贷会决议不一致; (四) 客户经理未与客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殊产品项下我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除外),或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 (五) 后台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或经他人授意进行放款支付操作;客户经理、业务团队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授意后台人员进行放款支付操作; (六)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相关人员未按合同及我行有关规定核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或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资金的支付; (七)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偿还的结算账户)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八) 违反《市商业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九) 其他经认定为不尽职、不履职等须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在贷后维护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标准、非标准监测或特定监测,或在监测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 (三)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用途监控,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仍然默许、放任或不报告、不落实处理措施; (四) 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变更(包括贷款条件或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展期、调整还款计划、提前还款、减免补偿金等),未经审贷会决策有关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五) 违反《市商业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六) 其他经认定为不尽职、不履职等须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档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后台人员需整理的档案资料超期限未整理; (二) 后台人员未及时将客户应留存的合同文本交予客户; (三) 后台人员未按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授信业务信贷档案进行保管、移交,或保管期间重要综合档案资料及重要权证丢失、毁损; (四) 违反《市商业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五) 其他经认定为不尽职、不履职等须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职业操守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予以问责: (一) 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财务、非财务信息及资料; (二) 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隐瞒不良信用记录; (三) 收受或索要客户贵重礼物、现金、购物卡或有价财物; (四) 参与客户组织的高档娱乐、餐饮活动; (五) 违反《市商业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方式 第十三条 对微小企业相关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或对我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与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风险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小微中心或分中心查证后情况属实的,报小微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小微中心或分中心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问责。 第十四条 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仍须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 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年终奖或者其他经济赔偿; (二) 其它处罚。包括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权限、离岗、免职、劝退或开除。 第十六条 处罚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处罚的个人一年内不得晋升,且当年不得参与任何优秀评选。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除上述处罚方式外还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提出申诉。尽职评价结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小微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制定、解释和修定,由各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各分中心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本文件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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