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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稽核项目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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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稽核项目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作业流程,提高稽核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项目程序,是指稽核部门实施稽核项目时应当遵循的工作流程。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部门,是指稽核任务的派出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稽核部门实施现场稽核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稽核立项;(二)稽核准备;(三)稽核实施;(四)稽核报告;(五)稽核处理;(六)稽核档案整理;(七)稽核项目考评。稽核组在具体编制稽核方案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上述稽核项目程序中的某

2、些步骤。第五条 稽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项目程序,运用适当的稽核技术、方法和专业判断,完成每个步骤的工作。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工作底稿上恰当地记录执行稽核程序的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可供核实的稽核轨迹。第三章 稽核立项第七条 稽核部门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稽核项目:(一)经批准的年度稽核计划;(二)单位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项目;(三)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四)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风险示警事项。第八条 当稽核项目需要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核组实施时,稽核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只派出一个稽核组实施的稽核项目,稽核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履行稽核组长职责。第四章 稽核准

3、备第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或稽核组长),由其选择能够胜任相关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并指定主稽核人。稽核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稽核组成员。稽核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小组,每个专业小组至少由两名稽核人员组成,保证每个稽核人员的工作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稽核组根据稽核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组内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具体,并考虑各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第十条 总体稽核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并报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具体稽核方案由稽核组长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本稽核组实施稽核项目,协调稽核组的有关重要事项,考评稽核组其他成员的工作。主稽核人负责协助稽核组长工作,

4、起草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等文件。当不设立主稽核人时,可由稽核组长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一般应于稽核组成立时即行指定,以便被指定人在稽核过程中注意收集分析资料。第十一条 在进驻现场前,稽核组长或主稽核人应当召集稽核组成员广泛收集、认真审核和深入分析稽核对象的背景资料,对稽核对象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为编制具体稽核方案提供依据。稽核组一般应当收集下列与稽核项目有关的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稽核对象的文件、资料,包括规章制度、经营情况、管理人员资料、定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预算资料;(二)业务管理部门及内、外部监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包括内、外部稽核报告、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意

5、见书和有关部门的监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三)举报材料;(四)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在制定具体稽核方案时,稽核组长应当根据项目总体稽核方案和本操作规程第十条的分析结果,由稽核组长负责组织编制具体稽核方案,报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现场稽核时,稽核组长根据具体情况需对具体稽核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应经项目负责人或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稽核方案中作好记录。第十三条 在稽核取证前,项目负责人或稽核组长可以组织对参加稽核项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统一稽核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当在实施现场稽核前五个工作日向稽核对象发出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以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稽核对象

6、,稽核组进入稽核现场后再向稽核对象交验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书应当统一编制文号,并加盖公章。稽核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稽核对象名称;(二)稽核期间、稽核事项、稽核开始时间和预计稽核工作日;(三)稽核组长、主稽核人和其他成员名单;(四)对稽核对象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五)对稽核对象承诺的要求;(六)签发日期。第五章 稽核取证 第一节 初步调查第十五条 稽核组进驻稽核现场后,应当与稽核对象举行会谈。会谈记录或会谈纪要(必要时)经双方确认,记入稽核工作底稿备查。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稽核组说明稽核目的、稽核范围和稽核对象的配合事项;(二)介绍稽核人员及分工,确定与稽核对象的联系方法;(

7、三)听取稽核对象介绍其整体运作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四)要求稽核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 稽核组可以根据需要设计调查问卷,送稽核对象填列。问卷调查可在进驻现场时或进驻前进行。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应当直接考察稽核对象的环境、员工及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收集和研究更多、更新的资料。 第二节 调阅和审核第十八条 稽核组应当根据拟稽核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计算机数据资料和有关文件。在调阅顺序上可以一次性调阅或者按照检查进度逐次调阅。在调阅时,应当填写“稽核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稽核组和稽核对象保存;稽核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调、退手

8、续,并签名确认。第十九条 稽核对象应当向稽核组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报表和数据。稽核组首先应对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避免被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准确地掌握稽核对象的情况。审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一)审查业务经营内容是否真实,审查会计科目、账户和记账凭证使用是否正确;(二)核对分户账(明细账)与总账、总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三)核对汇总会计报表与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 第三节 控制测试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应当通过下列步骤调查、了解稽核对象的内部控制:(一)询问稽核对象,并查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三)观察稽核对象的业

9、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和环节进行穿行测试。本操作规程所称穿行测试,是指稽核人员针对关键控制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和环节,重新执行某些控制的全过程的测试方法。本操作规程所称控制点,是指经营管理活动中易发生错误或舞弊而需要加以控制的环节。稽核人员应当对所了解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相应的记录。记录内部控制可以采取调查表、流程图和文字描述等方法。第二十一条 控制测试的目的在于考察稽核对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设计、执行和运行的有效性。控制测试分为符合性(遵从性)测试及实质性(功能性)测试,前者是对执行情况的测试,即测试内部控制的运作情况;后者是对有效性的评价,即测试内部控

10、制操作的结果,两者可以分开进行也可合并进行。第二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一)预期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误或舞弊方面是有效的;(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稽核证据。第二十二条 控制测试的方法主要包括询问、观察、检查和穿行测试以及重新执行。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稽核人员应当将询问与其他稽核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稽核证据。将询问与检查或重新执行结合使用,通常能够比仅实施询问和观察获取更高的保证;观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本身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评价稽核对象内

11、部控制状况,判断其内部控制系统的风险水平,以确定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和重点。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稽核人员可以不进行控制测试,而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一)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二)相关的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稽核人员调查发现其并未有效运行;(三)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第四节 实质性程序第二十五条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为了降低稽核风险,稽核人员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等实施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程序包括重新评估风险、调整具体稽核方案、进行稽核抽样、收集稽核证据四个步骤。稽

12、核抽样原则上应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稽核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但应注意选择稽核业务的所有种类(如信贷的不同贷款种类)和稽核期内的时间段。抽样比例应按稽核期内各类业务量的大小确定适当比例,必要时,对一些数量较小、风险较大的业务也可全部检查。稽核人员应当针对控制测试中所确认的控制薄弱环节,选取稽核对象具体业务活动进行实质性程序。第二十七条 实施扩大测试是选择性步骤,只有实质性程序所获取的稽核证据不足以支持最终的结论或形成稽核意见,需要扩大稽核样本量、收集附加证据时,才进行扩大测试。 第五节 提出稽核发现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应当将所有稽核发现记录于稽核工作底稿。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发现,是指稽

13、核人员记录的稽核事项与稽核依据对比产生的差异,以及差异所造成的影响、差异产生的原因。稽核发现包括稽核事项的状况、依据、差异、影响和原因五个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应当将稽核发现进行分类整理和定性,按照重要性顺序排列,编制稽核发现汇总表,提交主稽核人或稽核组长。第三十条 稽核组应当对提交的稽核发现进行讨论,确认稽核发现的状况、依据、差异、影响和原因的准确性,并确保稽核发现中所列的所有事实都有符合标准的稽核证据支持。第三十一条 稽核组应当将讨论通过的稽核发现中的问题部分与稽核对象或取证对象充分交换意见,确认稽核发现。第三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当针对稽核发现中的问题部分提出相应的稽核建议。 第六节

14、稽核工作底稿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现场稽核时,稽核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对认定的事项及时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第三十四条 稽核人员应对所编制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重大事项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一稽核员进行复核。稽核组长或主稽核人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帮助稽核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按要求完成任务。第三十五条 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第六章 稽核报告第三十六条 现场稽核结束后,稽核组应当根据稽核工作底稿撰写分报告,经讨论通过后签章交主稽核人。主稽核人以提交的分报告为基础草拟稽核报告,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稽核报告初稿。第三十七条 稽核报告初稿形成后,稽

15、核组与稽核对象举行总结会谈,向稽核对象通报稽核情况。总结会谈记录或会谈纪要经双方确认,编入稽核工作底稿备查。稽核组应当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向稽核对象通知会谈时间。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行总结会谈的,稽核组应当编制稽核工作底稿备查,说明原因,并经稽核对象确认。进行经济责任稽核时,稽核组应将稽核报告初稿及稽核报告征求意见书提交稽核对象征求意见。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签署意见,超过限定时间未签署意见的,视同稽核对象同意。稽核对象对稽核报告初稿基本同意或有异议时,应当进行书面陈述,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第三十八条 稽核组应当认真研究稽核对象提出的意见,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对稽核报告初稿进行修改,稽核组长和主稽核人应

16、当在报告上签名,并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后,形成稽核报告送审稿。稽核对象所作的书面陈述,应当作为稽核报告送审稿的附件。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稽核组的稽核报告,撰写汇总稽核报告。第三十九条 稽核报告送审稿应当报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形成稽核报告审定稿。汇总稽核报告应当报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报告程序上报。第七章 稽核处理第四十条 稽核处理包括稽核意见和稽核处理决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可以并处,也可单处。第四十一条 稽核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帮助、依法合规处理的原则,以提出改进建议,帮助整改为主,但对问题严重的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稽核整改意见是稽核报告的组成部分。

17、稽核组应当根据稽核报告审定稿起草稽核意见书提交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稽核意见书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四十三条 稽核意见书应当由有权签发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第四十四条 稽核处理决定是对违规违纪违法、违反禁令或严重屡查屡犯等问题,按照情节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稽核对象执行的专门文件。稽核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违规违纪违法、违反禁令或严重屡查屡犯的事实和评价;(二)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等;(三)处罚或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四)责令稽核对象立即或限期纠正的时限。稽核处理所列的问题应与给予处理措施严格对应;对于决定不予

18、处理的其他问题,不列入稽核处理决定,但应列入稽核整改意见,要求稽核对象整改。第四十五条 稽核处理决定由稽核组草拟初稿,作为稽核报告的配套文件,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签发。稽核处理决定未经签发,任何人不得泄漏。第四十六条 稽核对象应当在收到稽核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将执行整改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告稽核部门。第四十七条 稽核对象应当在接到稽核处理决定之日起45日内,向稽核部门提交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认真审阅稽核对象的书面报告,如发现稽核对象未严格执行稽核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责令其严格执行,并向分管领导作出书面

19、报告。必要时可以发出稽核通报,也可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请其共同督促落实。第四十九条 稽核部门应当对重大问题建立台账,追踪监督落实;在下次现场稽核时,应将执行稽核整改意见、稽核处理决定的情况列为稽核内容,进行后续稽核;必要时还可组织专项后续稽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对于需移送有关部门进行经济、行政或其他处分的责任人,稽核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出具移送处理函。移送处理函报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五十一条 稽核对象如对稽核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复议和复审。稽核部门在收到稽核对象复议申请后,应对其陈述和申辩意见认真审核,如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修正稽核处理

20、决定,事实、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的,可不修改稽核处理决定。稽核对象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向稽核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分管领导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稽核对象及稽核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复议和复审期间,原稽核处理决定仍应执行。第八章 稽核档案整理第五十二条 稽核组应当及时对稽核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鉴别、取舍和归类。项目资料整理按照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结论性文件材料,包括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和移送处理函等。证明性文件材料,包括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证据和会议纪要、稽核报告征求意见书、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问函、复函等。立项性文件材料,包括请

21、示、批复、批示、立项审批会议纪要、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等。第五十三条 稽核组应当将整理完毕的资料及时归档,不需归档的项目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销毁。第五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稽核档案的保存、借阅和销毁制度。第九章 项目考评第五十五条 稽核组应当及时统计项目成果上报项目负责人。第五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稽核组的下列方面进行考评:(一)稽核政策、操作规程和程序的遵循性;(二)稽核方法和技术运用的适当性;(三)稽核方案编制与调整的恰当性;(四)稽核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合理性;(五)稽核意见的准确性;(六)稽核建议的可行性;(七)稽核成本的节约性。第五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

22、各稽核组长的下列方面进行考评:(一)稽核政策、操作规程和程序的遵循性程度;(二)组织、协调能力;(三)工作效率;(四)稽核成本控制;(五)其他应当考评的方面。第五十八条 考评其他稽核人员。稽核组长应当对稽核组其他稽核人员的下列方面进行考评:(一)稽核政策、操作规程和程序的遵循程度;(二)工作方法和技术;(三)配合、协调能力;(四)工作效率。第十章 追踪稽核第五十九条 稽核意见书发出后,稽核部门应当选择适当间隔期进行追踪稽核。对稽核发现中的重要问题,稽核部门应当从报告稽核发现时就进行监控。第六十条 追踪稽核具体步骤主要包括:(一)审阅前次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对象的整改报告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

23、的反馈意见书;(二)听取稽核对象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应当关注屡查屡犯及新发生的问题;(三)记录稽核对象加强经营管理采取的措施,分析未整改的原因;(四)评价稽核对象整改情况,提出稽核意见和建议;(五)报告追踪稽核结果。第十一章 非现场稽核第六十一条 非现场稽核,是指稽核部门通过对会计、财务和各项业务统计等报表资料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对稽核对象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稽核检查的一种稽核监督方式。第六十二条 非现场稽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步骤:(一)确定监测指标;(二)规定稽核对象报送资料的时限、种类等;(三)稽核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整、准确、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4、四)认真作好对非现场稽核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运用多种分析方法,预测稽核对象各项业务的发展趋势,揭露存在问题,并及时写出分析报告;(五)在非现场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稽核部门可向稽核对象发出稽核查询书,必要时还可要求稽核对象负责人来当面接受询问;(六)非现场稽核中发现和核实的违规违纪违法、违反禁令等问题,稽核部门可以作出稽核处理,向稽核对象发出稽核整改意见书或稽核处理决定。稽核处理的程序、内容、时限以及申请复议、复议等问题均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现场稽核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稽核应与内部评级、现场稽核工作紧密结合。非现场稽核的分析资料应在本部门内部传阅以作为内部评级和进行现场稽核的参考依据。第六十四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稽核资料的积累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非现场稽核人员要努力学习经济和金融理论,努力学习金融和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统计分析知识,不断提高分析监测水平和预测能力,更好地发挥非现场稽核的作用。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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