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海校办字【2003】10号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地开展科研工作,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特设立*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校,专项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第三条 学校每年资助10部左右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力度一般为每部不超过1.5万元。出版基金的申请由科研处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1日。第四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符合以下条件:1.学术著作主
2、编或作者为本校正式教职工。2.确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3.学术著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4.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著作中的内容不存在著作权的争议以及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5.申请人或所在学科、单位能够提供部分出版经费。 6.学术著作为个人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以及已获学校经费匹配的部级以上课题成果不予资助。 第五条 出版基金申请受理程序1.申请者须填写*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著作名称、学术意义、申请金额及用途,同时提供书稿和出版社的有关意见,并附下
3、列相应材料:(1) 书稿的“前言”和“目录”。(2) 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3)其它可反映其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本人代表性论著及评价等)。2.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科研处负责聘请三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著述特色、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综合考虑,给出“优先资助”、“同意资助”、“不同意资助”的明确意见。同行评议中有“不同意资助”意见超过半数以上的申请,原则上不进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组根据同行评议意见,以会议方式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越过为二分之一方为通过。第七条 校长办
4、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资助及资助金额。第八条 科研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及时提交正式出版计划、出版合同书及出版社银行帐号。第九条 科研处按批准的金额,将出版基金资助的经费汇至出版单位或为申请人办理报销手续。第十条 由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在前言和扉页标注“*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更积极地开展科研工作,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社会影响,特设立*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
5、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校,专项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第三条 学校每年资助10部左右学术著作的出版,每部著作资助力度一般为0.81.5万元。出版基金的申请由科研处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第四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符合以下条件:1.学术著作主编或作者为本校正式教职工。2.确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3.学术著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4.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著作中的内容不存在著作权的
6、争议以及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5.申请人或所在学科、单位能够提供部分出版经费。 6.学术著作为个人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以及已获学校经费匹配的部级以上课题成果不予资助。 7.考虑到出新书、出新人,本校正式教职工第一部获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第二部学术著作。第五条 出版基金申请管理程序1.申请者须填写*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著作名称、学术意义、申请金额及用途,并同时提供书稿和出版社的有关意见,并附下列相应材料:(1)书稿一套。(2)其它可反映其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本人代表性论著及评价等
7、)。2.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科研处负责聘请三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著述特色、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综合考虑,给出“优先资助”、“同意资助”、“不同意资助”的明确意见。同行评议中有“不同意资助”意见的申请,原则上不进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组根据同行评议意见,以会议方式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为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讨论是否批准资助及资助金额。第八条 科研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在三月内提交正式出版计划、出版合同书及出版社银行帐号。如不提供者,取消当年出版基金资助。第九条 科研处按批准的金额,将出版基金资助的经费及时汇至出版单位或为申请人办理报销手续。第十条 由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在前言和扉页标注“*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