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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仓库建设设计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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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 前言 化学品因其本质固有之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及反应性等危害性,无论制造、使用、储存、运输及废弃等运作过程中皆可能会产生严重事故。据多位学者研究指出,化学品的泄漏、火灾及爆炸事故中约有14~32%是发生於储存过程中,故必须加强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厂区现用到多种化学品,通过统计分析,主要分为易燃化学品,无机化学品,金属制品(锡膏锡丝、锌粉等)等,其中危险性最大的是含有酒精,异丙醇,石油烃类等闪点小於28℃的危险化学品,为加强危化品存储管理,减少存储过程事故发生率,特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文件制定危险化学品仓库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 引用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系指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其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由国家认定之危险化学品。 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 3.2甲类火灾危险性包括: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3.3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3.4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3.5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3.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3.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3.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3.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3.10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3.11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12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13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信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14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15分离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4、选址 1.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 1.2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厂区化学品仓库,应距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0米,与厂房的间距达到12.0米,于主要道路间距10米,次要道路5米; 1.4根据新乡的气候特点,由於新乡小店工业区常年最多风向为东南风〈夏季〉,其次为西北风〈冬季〉化学品仓库应该建在园区的西南或东北角,避免建在上风位。 5、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计    5.1仓库消防系统 5.1.1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厂区化学品仓库所存储的溶剂、清洗剂、助焊剂含有闪点低于28℃的酒精及异丙醇等有机溶剂,所以属於甲类火灾仓库. 5.1.2仓库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1.2.1厂区所有化学品仓库构件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具体耐火时数为:防火墙4.00h,承重墙3.00h,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2.00h,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1.00h, 非承重外墙0.75h, 房间隔墙0.75h,柱2.50h, 梁2.00h, 楼板1.50h,屋顶承重构件1.50h。 5.1.2.2 一级耐火等级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3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5.1.3.1 厂区化学品仓库采用单层结构建筑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分别为750 m2和180m2。 5.1.3.2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5.1.3.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5.1.3.4厂区化学品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1.4 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1.4.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1、2、5、6项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其他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於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0 30.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园区化学品仓库储存之化学品,危险级别最大的化学品即属於甲类储藏物品中的第1项,所以间距以甲类储存物品1、2、5、6项的数据为准(考虑储存量;蓝色字体标出)。 5.1.5 灭火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对灭火系统进行设计。 目前,本园区化学品仓库潜在的火灾类型主要为严重危险等级的B类火灾,所以园区化学品仓库内不设计自动喷淋头和消火栓(B类火灾不能用水灭火)。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BC乾粉灭火器、磷酸铵盐ABC乾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园区目前配备的是乾粉灭火器。 仓库内还可设置消防沙。 注:灭火器配置一乾粉灭火器为例: 5.1.5.1.由於园区化学品仓库属於B类火灾,危险等级严重 5.1.5.2手提式灭火器在B类火灾,危险等级严重的化学品仓库的有效保护距离为九米,最小需配灭火级别为89B,所以需配备8公斤6公斤或5公斤的乾粉灭火器,如下表               表5.1.5.2 类别 重量(kg) 型号 A类级别 B类级别 乾粉(碳酸氢钠BC)  1 MF1  ― 21B ―  2 MF2  ― 21B ― 3 MF3 ― 34B ― 4 MF4 ― 55B ― 5 MF5 ― 89B ― 6 MF6 ― 89B ― 8 MF8 ― 114B ― 10 MF10 ― 114B  乾粉(磷酸铵盐ABC) 1 MF/ABC 1A 21B ― 2 MF/ABC2  1A 21B ― 3 MF/ABC3 2A 34B ― 4 MF/ABC4 2A 55B ― 5 MF/ABC5 3A 89B ― 6 MF/ABC6 3A 89B ― 8 MF/ABC8 4A 144B ― 10 MF/ABC10 6A 144B 5.1.5.2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0.5 1.0 1.5   S             Q  = K ——                            ( 2.1.5.2 )                      U 式中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 m2/B);      K ——修正系数(园区化学品仓库K=1)。 上述计算公式,代入灭火级别,可以得到单元的保护面积:      如1个8公斤乾粉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44*0.5=77 m2      1个5公斤或6公斤灭火器最大保护面积为89*0.5=44.5 m2      通过综合考虑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和最大有效距离,来确定灭火器设置点的个数,同时每个设置点不少於2个灭火器,不大於5个灭火器。 5.2 仓库防爆系统 5.2.1化学品仓库的防爆建筑设计 5.2.1.1防爆地面 由於园区化学品仓库,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一般采用环氧树脂覆盖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用导线将静电导除。 5.2.1.2泄压设施 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於3时(如果是长方形,则长宽比大於5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於等於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  A-泄压面积,m2;V-仓库的容积,m3;C-该仓库泄压比,取≥0.110 m2/m3。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化学品仓库需设置一面泄爆墙,泄压设施的设置要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幷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於屋顶。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泄压的门、窗等,但不得采用普通玻璃。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2.2 防爆设备 5.2.2.1防爆电器    化学品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如灯具,火灾探测器,冰箱,空调,机械进排风系统等电器设施均应为防爆电器。其安装、维护、检测等应满足《防爆电器设计、安装、维护、检测与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实用手册》的要求。 化学品库房,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幷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5.2.2.2 防爆门 防爆门应具有很高的抗爆强度,需采用角钢或槽钢、工字钢拼装焊接制作门框骨架,门板则以抗爆强度高的装甲钢板或锅炉钢板制作。门的铰链装配时,应衬有青铜套轴和垫圈;门扇的周边衬贴橡皮带软垫,以排除因开关时由于摩擦碰撞可能产生的火花。 5.3 化学品仓库防雷建筑设计 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对仓库进行防雷设计 5.3.1对防雷措施的规定 化学品仓库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5.3.1.1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於5m×5m或6m×4m。 5.3.1.2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5.3.1.3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5.2.2.3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於两处。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以及《安全技术对策措施》的要求。 5.4.1为保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在仓库中的浓度不超过危险浓度,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合理选择通风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2在防火防爆环境中对通风排气的要求应按两方面考虑,一是易燃易爆物质,其在仓库内的浓度一般应低于最危险化学品蒸气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参照MSDS提供数据);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还应考虑该毒物在仓库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5.4.3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气体不能循环使用;排风/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风机室,送风系统应送入较纯净的空气;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化学品仓库使用的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应防爆。设备的一切排气管都应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顶;排气不应造成负压,也不应堵塞。 5.5 防泄排液堤 甲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地板上还应涂上环氧树脂,以防止化学药品渗漏,对地面的腐蚀。 化学品仓库内应设有排液槽,地面应设置成斜坡,使泄漏之液体收集到排液槽内。排液槽宜设置一定的坡度,其末端应设有一集液池(室内室外都可以),方便排液槽内的液体聚集到集液池内。集液池需有一立方米之体积,其结构应防渗漏。集液池设置在墙角处,幷于墙上设置一出口,便于抽取泄漏之化学液体。集液池要尽量密封,防止收集的液体挥发到空气中,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产生火灾隐患。 5.6安全出口设置 5.6.1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6.2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5.7温度调节 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储存的化学品的性质,本公司化学品仓库的温度宜控制在-10℃~+35℃之间。化学品仓库宜设置温度计及空调,以控制化学品仓库内的温度。 空调设置的位置宜远离进排风设备,同时满足2.2.2中对电器防爆的要求。5.8静电导除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静电和导静电设施。 人员进入仓库应穿静电防护服和静电拖鞋,搬运员工应穿防静电鞋套。仓库的地板上应涂上环氧树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如导线接地。 6、化学品仓库的监控探测系统 园区化学品仓库需设置监控摄像头,有毒气体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等监控探测系统。监控探测系统同时应满足2.2.2中对电器防爆的要求。 监控探测系统的各个部分要连接到消防监控室。 6.1火灾探测器: 化学品仓库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满足下列要求: 6.1.1. 以感温探测器为主,但需为防爆型。 6.1.2. 探测器回路需连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6.2 气体监测器 仓库应设置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监测器,用以监测IPA及酒精等有毒易燃易爆挥发气体,监测器也应为防爆型。监测器应设置于地面30cm处,检测精度浓度一般应低于最危险化学品蒸气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参照MSDS提供数据);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还应考虑该毒物在仓库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7、 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7.1人员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7.1.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7.1.2.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3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幷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7.1.4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7.2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须配备防毒面具、防渗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做应急准备。公司应依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基准”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次发放时需由课级主管确认幷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更换记录表”,月底呈部门经理签核后保存。 加强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掌握如何正确使用及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于使用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及外观进行检查,若该劳动防护用品已失效,应进行更换。       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线作业当劳动防护用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已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7.3动火作业管理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於显眼处张贴安全标识。 进入化学品仓库的人员,必须登记,幷交出携带的火种(如打火机、火柴)。 化学品仓库内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上报相关主管,幷向环安部门申请进行特殊作业,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应依据公司《承包商环安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将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后方可作业;环安部门应对作业现场检查。作业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7.4化学品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幷实行严格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存处地点必须张贴所存储的所有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要求: 7.4.1MSDS必须为十六项,中文版    7.4.2产品名称及厂商名称,联系方法要齐全 7.4.3危险性、储存,防泄漏,,灭火,个人防护等信息要详细准确 7.4.4相关成分及危险性,危害性要详细准确    7.4.5易燃化学品的著火点或燃点、闪点信息要准确,范围不能太大 危险化学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目前名硕的危化品主要是含酒精异丙醇的助焊剂、清洗剂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比较相似,具体储量要求及间距如下: 7.4.6化学品仓库内不能超量贮存(不得超过三个月用量),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道路通畅。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垛与垛间距大於1m,垛与墙间距大於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大於2m。 7.4.7化学品贮存量及贮存类别见表7.4。     表7.4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信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7.5废弃物处理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应定时对集液池内及用其他方法收集的废弃溶剂进行清理。将废弃溶剂收集到废材区的指定区域,幷且保持整洁,不得有其他废弃物混放、外溢、遗散等污染环境的情形发生,废液桶应标示清楚废液的类别及危害信息。当废弃溶剂达到一定量时由总务部门联系厂商进行回收。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满足《废弃物管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一 贮存危险化学品设施与铁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为例,查阅结果参见下表: 标准名称 标准号及条款 最小安全距离举例 米(m)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 第6.1.1条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与交通干线(铁路) 1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年版) 第4.8.3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 45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 35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 设计规范 GB50160-92 第3.1.7条 液化烃罐组与国家铁路中心线 55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国家铁路中心线 45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第4.0.7条 石油库(一级)与国家铁路 60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2470-97 第5.2.3.2条 AX级建筑与国家铁路线 当计算药量30<Q≤50时 95   注:1.一级石油库总容量≥100000m3。   2.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的安全距离为60m,铁路指铁路中心线。 从表可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1000m的安全距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3个专业标准中最高规定的60m,高出16.7倍。即使比非常严格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专业标准规定的95m,也高出10.5倍。上述4个专业标准中所列物质,均属危险化学品。 据《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仓库是“用以贮藏和放置物资的场所或建筑物。”《石油库设计规范》第2.0.1条:石油库为“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由此可见,表中所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罐组;甲、乙类工艺设施;石油库等,均应该属于贮存危险化学品仓库。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是GB18265的撰写单位,我们向该协会如实反映了上述情况,并咨询石油库等外部距离应以哪个标准为据。该协会负责人解释说:“如果有专业标准,则以专业标准为准。”   GB18265是高标准,但很少有符合这一安全距离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此可见,要求安全距离为1000m的规定,实在是过于苛刻。另外,也与其他专业标准相差太大。建议有关部门立题研究,尽快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外部安全距离,尽快修改GB1826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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