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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密规定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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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密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及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利益,防止国家、集团公司秘密材料外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及各辖属企业员工都有保守本集团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秘密的高级员工对保守集团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二章 保密机构的设定 第三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保密宣传工作以及保密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公司秘密 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 (一)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事项; (二)集团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集团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集团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集团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相关信息; (七)其他经集团公司确定具有保密的事项; (八)上级单位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及其他信息载体以及集团公司根据上述保密载体部署、开展工作所形成的文件、信息; (九)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畴。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秘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集团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集团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集团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七条 公司秘密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文档保密、集团公司财务保密和涉密会议。 第八条 集团公司文档的保密要求: (一)收发文的保密要求: 1.文件在收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绝密件、密押件由保密员或本人亲自启封。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秘密以上文件不得私自带离办公室。 3.文件在撰制过程中,对有关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涉密电脑存档文件要加设密码。不得在非保密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密级文件。 4.凡涉密的文件须由专人负责传递。 (二)文档保管的保密要求: 1.所有秘密级以上的文、电、信函、材料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严格签收交接手续。 2.密级文件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摘录和复制。如确因业务需要,其复制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总经理同意并报行政办公室登记后由专人负责,绝密文件不允许复印;收件人按规定份数验收,并按保密要求保管好复印件,废页及时销毁。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3.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外出,须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并采取安全措施。 4.不得私自销毁文件,凡属销毁的文件应由行政办公室登记后指定专人监销。 5.各部门必须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所收的秘密以上等级文件、材料转交档案室,档案室按规定存档或销毁。 6.密级文件须在具有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档案室为资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内。档案室内档案的保密管理参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财务资料保密要求: (一)财务管理部编制的财务报表须由专人保管,除上级主管、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业务银行以及负责集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以上财务资料外,任何部门人员非经集团公司领导或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同意不得索阅或提供以上资料予外单位人员。 (二)经办人员提现金或携带有价证券时,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提现时间、地点、路线、金额等重要事项。 (三)属于集团公司财务资料的秘密文件的对外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需经过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涉密会议: (一)涉密会议由行政办公室协助主办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二)主办部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地点举行。根据秘密事项的知密范围,限定参加会议、活动的人员范围。参会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准参加。 (三)行政办公室配合主办部门做好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会议过程中,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相关文件、物品。会议结束即将会议材料一律收回,根据需要存档或销毁。 (四)对会议或活动过程中遇有不可避免的秘密事项,对知密范围外的人员进行临时劝避。 (五)会议或活动前必须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会议或活动后要明确是否传达及知密范围。 第十一条 凡在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以上保密文档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如人事、电脑、纪检等工作的有关内容。工作秘密的确定及解密由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由该主管部门保密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五章 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任何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集团公司“绝秘”密级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任何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集团“机密”密级(含“机密”)及以下密级的企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得在集团OA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三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不得在计算机公共网络上发布、传播和谈论秘密信息。凡向集团公司以外的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亦不得在未得到涉密信息访问权的情况下超越规定的权限范围,擅自访问其他秘密信息。 第六章 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 密级文件根据密级不同划分保密期限,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为10年,机密级的保密期限为20年,绝密级的保密期限为30年。保密期限已满则自行解密。 第七章 员工保密守则 第十五条 员工保密守则包括: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绝对不问、绝对不看。 (二)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三)不在非加密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通信中涉及机密;工作用计算机终端或PC机,必须设置密码和荧屏保护。 (四)不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中谈论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六)不擅自复印、录制、复制、转发秘密。 (七)不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知密范围,及时清查、清退秘密文件、资料。 (八)员工一经录用,就有义务保守集团秘密,不论何种原因,员工在离开集团后一年内仍有保密义务,对漏密者,集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不准在私人交往和公共场所谈论集团企业秘密,不准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通讯中泄露和传递集团公司秘密。 (十)集团公司员工发现集团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行政办公室。 第八章 泄密检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定期检查,堵塞泄密漏洞。一旦发现泄密应立即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辖属企业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告,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 第十八条 员工泄露公司秘密,视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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