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9号)同时废止。本市地方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
2、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
3、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经市审核小组评审确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市责任部
4、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国家重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家重大专项,由市责任部门提出资金
5、配套方案建议,报市审核小组审定后予以配套。第七条(配套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配套资金可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项目依托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第八条(配套资金核拨)配套资金的核拨与项目立项、中期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相结合,实行一次核准、分期拨款。国家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经立项评审确定后,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责任部门申请配套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审核小组的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项目依托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时(以未配套的国家拨付经费为依据),应向
6、市责任部门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表及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时,应提供项目的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末次到款凭证。第九条(资金使用)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或市责任部门收回。第十条(信息统筹)资金配套实行信息统筹管理制度,由市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国家重大专项的配套
7、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等信息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并按规定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第十一条(资金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市责任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监管,并加强跟踪及检查。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市审核小组决定终止配套资金的,市财政局或市责任部门应停止拨付,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解释及实施日期)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九月十五日-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