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5 / 5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甲方: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住址:鉴于: 1、甲方为民营科技促进会下级专门从事培训、咨询、成果转化、投融资、国际交流的服务公司。 2、乙方为_; 3、各方将共同致力于_,并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 4、各方共同认为: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均会向对方披露己方的商业秘密同时也会从对方处知悉或获悉商业秘密。为拥有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体现公认的商业道德,各方应本着诚信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5、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各方合作过程中向对方知悉或获悉的所有细节,该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信息、人员分配情形、合作目
2、标、谈判意愿、投资情形及任何一方认为不应该对外泄露的信息等等。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一方所合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备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经济权益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有关的函电,等等; 3、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文件资料、产销策略、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文件资料、货源情报、管理诀窍、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两方面信
3、息外,任何一方认为应该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本协议项下之商业秘密还应包括一方在本协议之后的任何一书面资料文件中要求另一方保密的条款。 任何一方保证其向对方披露的任何商业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 以下信息不应构成各方之商业秘密: 1、在本协议或此后的任何协议签订时从公开渠道可直接取得的信息;2、在本协议或此后的任何协议签订后,非任何一方原因而被公众所知的信息;非商业秘密权利方对此类信息的使用、披露,仅应以公知的限度为限; 、在本协议或此后的任何协议签订后,非商业秘密权利方从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信息; 4、在本协议或此后的任何协议签订后,商业秘密权
4、利方公开向他人提供的信息;、国家强制要求公开的; 6、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公开的。 四、 一方对另一方向其披露的商业秘密,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并将对方的商业秘密纳入管理体系之中; 2、采取使关于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详细措施,如签订保守秘密的保证书;该等职工包括一方临时雇用的可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任何人员,如法律咨询顾问、评估咨询顾问等; 3、仅可对关于职工,在为达到本协议目的的必要的限度内,披露商业秘密; 、仅可在必要的最小的限度内,进行关于商业秘密材料的复印、复制; 5、各方在本协议及此后的任何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将该协议的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五
5、、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亦不得在公开场合向任何人士或媒体披露。六、 乙方在各方合作期间不应当再与第三方签署与甲乙各方合作内容相雷同的协议、协议、意愿书等法律资料文件。 七、 甲方作为乙方本次融资以及上*工作的唯一境内财务咨询顾问,乙方不得再聘请其他财务咨询顾问从事融资以及上*工作。八、 因一方的原因,致使商业秘密被第三人使用或公知,或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万元。如对方所受损害超过了该等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超过部分。 九、 当事人因本协议造成或产生的所有纠纷,由各方友好平等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并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方签订时间为准。 甲方: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