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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管理
电子支付特约商户是指与我行签订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的,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受理我行客户购物、消费或其他有偿信息服务并接受我行“一卡通”、“信用卡”客户通过我行进行电子支付实现资金交收的合作单位。
第一节 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开发和建立
一、基本规定
(一)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开发以分支行为拓展主体;
(二)我行为电子支付特约商户提供网关支付、手机支付、直付通支付、,以及未来的新型电子支付等支付产品及服务。
(三)与我行合作的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必须是合法、合规经营的网络或手机商户、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缴费平台以及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公司)等。
二、名词解释
(一)分行零售银行部商户管理人员指分行零售银行部从事商户开发、维护、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商户管理员是商户管理系统中的岗位,具有商户管理系统商户建立、调账等日常操作权限,商户管理员岗位人员可为分行零售银行部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三、其他规定
(一)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发
1.商户准入条件
凡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并具有一定的系统开发能力,提供客户通过电子渠道进行交易消费的商户,以及获得了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均可列入我行商户开发范围。
电子支付特约商户需具备域名注册证,经营性网站还需具备ICP许可证,非经营性网站需具备ICP备案证。电子支付特约商户不得从事黄色、赌博等非法经营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明确具有“网络支付”经营范围。
2.商户的准入评估要求
(1)商户的业务管理水平
分行应对商户的订购系统、送货服务及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商户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大的技术力量保证网上销售的服务质量,是否能够提供明确的经营商品描述、价格及附加费、服务热线及操作说明等供应客户选购。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评估其收单商户管理水平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是否具备完善的商户收单管理规范,分行应抽查至少十家其二级收单商户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任何从事黄色、赌博、洗钱、套现等违规行为。
(2)商户的信息技术情况
分行应对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运营系统进行技术评估,确认商户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支付接口符合我行标准。
(3)商户的交易手续费
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必须向我行支付电子支付消费金额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4)电子支付特约商户须为独立核算单位,并在我行开立公司结算账户。
(5)商户开户地管理原则
1)若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通的电子支付业务属于企业内各分支机构均开展的业务,则该商户开户地原则上在其总部所在地分行。
2)若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通的电子支付业务属于本地区分支机构范围内特有的业务,则该商户开户地原则上可在本机构所在地分行。
3)对于已在我行开户的电子支付特约商户,若因业务需要,需在我行不同分行开立账户的,应在商户出具正式函件提交总行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商户在我行不同地区开户的手续费率须保持一致。
(二)与电子支付商户的支付产品合作的相关规定
1.网关支付产品的有关规定
我行提供包含“一卡通”和信用卡的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多种渠道的网关支付产品。分行在为商户选择不同渠道的网关支付产品时,应审查商户是否具有开通相应该支付渠道所需的人力、技术、管理等各方面条件,根据商户业务渠道的分布不同,同一商户可同时申请开通多种渠道的网关支付。
2.直付通支付产品的有关规定
我行提供直付通支付产品供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商户选择,直付通支付合作的商户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已与我行开展网关支付合作超过一年;
(2) 设有专岗的风险管理人员3人以上,有完整的风险内部管理制度;
(3) 最近一年在我行网关支付的交易额超过一亿以上;
(4) 最近一年在我行支付的风险BP值低于十万分之五;
(5) 接受我行《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直付通)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的相关风险责任承担的条款。
(三)结账方式的选择
1.立即结账
指客户完成支付交易的同时,银行自动对该笔交易进行确认结账,商户端无需进行结账操作。该种结账方式适用于无需送货上门,货源绝对充足或即时确认库存的信誉良好的网上商户,例如缴费类商户、虚拟商品类商户、公益事业类商户、网游类商户等。
2.冻结结账
指客户支付操作后,银行即冻结客户资金,商户需通过我行提供的商户端操作浏览器对交易订单进行逐笔确认或撤销操作。该结账方式适用于技术开发力量较弱,未单独开发结账电脑程序,通过人工查询订单结账的商户。
(四)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费率管理
1.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手续费率需考虑包括支付渠道、行业、交易量等因素。分行在与商户进行手续费率商户谈判时,应参照总行下发的电子支付定价标准执行(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并不定期以邮件发文的形式下发定价标准)。
2.商户手续费率作为合作的重要基本信息,应严格管理其在“收单平台-商户管理菜单”以及“一网通支付-网上商户管理系统”内设置,商户建立时手续费为系统必设值,对于手续费结算方式超出本规范规定,需特殊设置的,分行需提交《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并附件说明,经总行零售网络银行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基于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特质,不同卡种的交易成本,电子支付商户的手续费可根据不同卡种、不同交易渠道、不同产品设定不同的费率水平。
4. 电子支付业务的手续费率可采用按照交易金额阶梯收费、按金额固定比例费率、按笔计收手续费等多种收费方式。
5. 电子支付业务的手续费率可根据卡种不同,对“一卡通”和信用卡采用差别费率。
(五)商户的审批和签约
1.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结算账户开户支行或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资料收集、受理、验证并向分行零售银行部提交商户接入申请,分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管理人员对电子支付特约商户进行市场调查和现场勘察,并验证相关证件后,由分行商户管理人员初步评估后,请商户在《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中“商户情况”栏中填写相关资料,分行商户管理人员填写“商户业务管理评估”中部分内容后,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审批。
2.分行零售银行部会同分行信息技术部对商户的运行系统进行技术评估,与商户联系确定结账方式,在《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上填写技术评估意见。如合作产品为直付通支付,还需将《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传真至总行网络银行审批后方可签订协议。
3. 分行零售银行部、分行信息技术部审批通过后(直付通支付经总行审批后),以分行作为甲方与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办理签订《招商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
4.分行零售银行部需审核并留存商户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资格许可证,如域名注册证、ICP许可证(经营性网站)或ICP备案证(号)(非经营性网站)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牌照内容需涵盖“网络支付”。
5.商户管理员在收单系统中进行商户开户设置。
(六)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建立
1.网关支付的商户建立
由商户管理员在收单平台储蓄用户菜单的 “商户管理”模块以及“一网通支付-网上商户管理系统”中建立和维护网上特约商户信息。完成“建立商户”操作程序后,应在新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网站上进行在线交易测试,使用一卡通进行支付,交易测试成功后方可对客户开放。
2.直付通支付的商户建立
分行在与特约商户直付通支付的系统对接在分行与商户签订《招商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后,需提交业务需求至总行网络银行部审批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开发对接,系统上线。相应的商户建立工作由总行网络银行部根据分行业务需求与总行信息技术部共同完成。
(七)电子支付特约商户档案管理
1.电子支付特约商户档案按本规范档案管理章节的规定执行,由分行零售银行部商户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2.特约商户档案应按每个商户建立,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
(2)招商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
(3)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域名注册证复印件、ICP许可证复印件/ICP备案证复印件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提供人民银行办法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商户定期跟踪监测和服务记录
(八)商户的信息变更维护
1.特约商户若变更单位名称必须向我行提交新的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我行重新签定《招商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由商户管理员在收单平台储蓄用户菜单的“商户管理”模块以及“一网通支付-网上商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新协议书纳入该商户的档案管理。
2.特约商户如需变更《招商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其它内容,需与我行签订“补充协议”,由商户管理员在收单平台储蓄用户菜单的“商户管理”模块以及“一网通支付-网上商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补充协议”纳入该商户的档案管理。
四、业务处理流程
商户准入审核通过的商户,需通过系统设置商户信息,对应的操作流程参见《电子特约商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的相关操作指引。
五、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
(一) 对商户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的真实性审核是电子支付风险控制的最基础
环节,一旦商户出现违规经营,如涉嫌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行为,将直接危害我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并可能给我行带来合规风险。在商户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除听取商户的自我介绍外,还需要通过网络查询商户信息、与商户多人沟通交流业务交叉验证、商户业务试用、同行侧面了解等多种渠道深入了解商户后再开展业务合作。
(二) 对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系统费率设定是保障我行收益的重要环节,各
分行应在商户建立过程中,严格把握操作环节,双人复核,避免出现错设、漏设的情况。
(三)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中,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把握是控制交易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严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准入门槛至关重要。
六、质量记录
(一)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
(二)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网关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V4.0)(普通商户版)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版)
(三)招商银行电子支付(直付通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V4.0)(普通商户版)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版)
(四)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域名注册证复印件、ICP许可证复印件/ICP备案证复印件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子特约商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节 特约商户的账务核算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电子支付业务属于收单业务平台中,其核算办法参考本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平台”章节中的相关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电子支付交易成功后,我行系统实时从客户“一卡通”活期账户/信用卡网上支付额度上冻结相应的消费资金,在商户“结账”处理后,电脑将冻结的消费金额自动扣账,与其他消费资金一起进行资金清算。
二、其他规定
1.客户通过电子支付功能消费,特约商户和银行结账后,电脑自动扣减客户一卡通活期账户上的余额或信用卡额度。
2.一卡通电子支付以晚上24:00(含)为当日交易结算截止时间,晚上24:00以后的交易均视为次日交易。
3.如属冻结结账方式,特约商户通过浏览器对已确认送货的交易进行结账操作。商户选择结账日期范围后,浏览器列出指定日期范围内全部未结账的定单,商户将已发货的定单,按“确认”后系统自动进行结账处理。对于无法满足的定单,商户应选择“撤销”按钮撤单,将客户相应定单的冻结款项释放。对超过五日未作确认或撤销的交易,电脑自动撤单,释放相应的冻结款。银行主机将释放的冻结款项返回客户的一卡通活期账户或增加信用卡可用额度。
4.如属立即结账的商户,不必手工做结账操作,银行自动进行结账处理。
5.我行电脑系统按月保留电子支付商户交易对账单,以备商户索取,对账单的内容包括日期、定单号(摘要栏)、回扣、交易笔数、实际进账金额等。
三、业务处理流程
(一)电子支付特约商户的业务备付金
1.电子支付特约商户需在我行经办网点开立公司结算账户,各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资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商户设立用于业务和风险处理的浮动备付金以及备付金的金额或交易比例。
2.对于要求商户设立浮动备付金的商户,分行零售银行部商户管理人员每月初应将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名称、账号和需冻结的备付金金额等内容登记在“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备付金冻结金额通知书”。加盖部门公章后,填写业务凭证交接登记簿,交相应经办网点签收并处理,做相关会计凭证的附件。相关网点收到“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备付金冻结金额通知书”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作相应的冻结处理。
(二)特约商户提出调账的受理
客户在特约商户消费并付款后,商户因缺货、无人送货、送货地点超出送货范围等原因无法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商户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对账务进行调整。如该笔交易未结账,商户直接在网上作“撤销”交易,如该笔交易已结账,商户须进行退款并通知客户。
在网上交易操作过程中,由于客户退货、操作失误、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冲、补账发生。经商户查证,确定有必要作冲、补账的,由商户财务人员填写“招商银行特约商户调账证明”,注明冲、补账原因及金额,经有权人签章确认后,连同附有该笔交易的“商户定单数据表”交银行商户管理员。经分行零售银行业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批同意后由商户管理员进行冲、补账处理,其余操作方法与POS特约商户冲、补账操作相同。
(三)调账的处理
“一卡通”由商户管理员在收单平台系统中进入“手工提交差错交易”菜单,输入交易日期、定单号、卡号,按“确认”键后,系统自动搜寻并显示该笔交易。核对交易各要素与“招商银行特约商户调账证明”中内容一致,选择M-冲账或N-补账,进入冲补账画面,输入退款金额,核对所有要素无误后,按确认键完成操作。冲(补)账金额直接增加或减少客户一卡通活期账户余额或信用卡可用额度。
信用卡由商户管理员在收单平台中进入“网上支付交易调账”菜单,输入交易日期、定单号和特约商户代码(即商户号),按“确认”键后,系统自动搜寻并显示该笔交易。核对交易各要素与“招商银行特约商户调账证明”中内容一致,选择R-冲账或C-补账,进入冲补账画面,其中交易代码与普通商户冲补账交易代码相同。冲补账画面显示的是原始交易信息,其中的冲(补)账金额和起息日期两个栏目可根据实际冲(补)账金额和日期修改。核对所有要素无误后,按确认键完成操作。冲(补)账金额直接增加或减少客户一卡通活期账户余额或信用卡可用额度。
(四)经办员做电子支付补账时,如果客户一卡通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先将余额扣除,然后通知开户网点与客户联系,请客户将不足部分转入一卡通活期账户后再作补账。如客户只有信用卡,经办员应通知信用卡中心与客户联系,请客户将不足部分转入信用卡账户后再做补账。如果客户一卡通或信用卡已销户,需及时通知开户网点或信用卡中心与客户联系,请客户新开一卡通、信用卡或提供本人的其他扣款账号,并存足账户金额后再作补账。
四、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
(一)对于商户的调账,须以加盖了有权人签章/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的“招商银行特约商户调账证明”为依据。
(二)冲补账操作严格按照“银行卡收单平台业务章节”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质量记录
招商银行特约商户调账证明
第三节 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
一、基本规定
电子支付监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电子支付交易的安全,防止客户资金风险,通过对商户的常规性监控预防可能由于商户的不规范经营或外部风险导致的客户资金风险。
(一)交易的实时系统监控
全行应建立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系统,对商户和客户在我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组织核查。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
(二)风险协查及处理
与电子支付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合作时,应在协议中要求商户协助我行开展伪冒风险管理工作。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应及时通知我行;对于风险事件,应提供交易协查,并立即停止向有关用户发货或冻结有关账户及款项。若发现第三方利用我行电子支付系统或渠道进行违法犯罪,商户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案件。
(三)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的业务检查
1.各分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的培训与监控管理。对于大额和可疑的订单,应要求商户主动与我行联系,我行根据情况与客户核实交易。对单笔或一段时期交易额突然变化的特约商户,应要采取回访、检查等措施加大监控和核查力度,必要时需按我行监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消除风险隐患。
2.分行零售银行部每月要对本行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的运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10%,每年要求全面覆盖一次。并在“电子支付”业务统计分析中说明检查结果。检查中应重点对特约商户的网上销售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与我行电子支付系统是否正常连接、在我行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及付款说明是否正确,以及客户对商户的投诉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一个月内发生扣款后未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达两次以上的商户要发出书面通告,责成改进服务。在次月检查中对特约商户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进检查和报告。
3.暂停、撤销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
对以下各种情况,分行需采取暂停、撤销网上特约商户措施
(1)多次发生扣款后未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经三次通告仍无改进的,被客户投诉服务差、商品质量问题多的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
(2)对连续6个月无交易的商户。
(3)存在非法经营或重大违规的商户。
(4)其它经分行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
须暂停、撤销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时,由分行零售银行部提出暂停、撤销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资格的处理意见,经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报分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执行。
二、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
互联网行业和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激烈,业务发展变化极快,特约商户的经营行为可能在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我行分支行商户管理人员需密切关注商户的发展动态,以防止出现商户倒闭、更改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失控等风险因子的发生,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的运作抽查情况记录是保障我行可持续关注并了解商户的有效方式。一旦发现风险,我行需立即重新评估我行与其的支付合作是否需要暂停或中止。
三、质量记录
电子支付渠道特约商户的运作抽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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