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仓储合同
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仓储 (下称仓储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仓储物
编号
仓储物名称
包装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 储存地点:
第三条 储存方法:
第四条 储存期限:
第五条 特殊仓储物的保管
如果仓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的,乙方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六条 仓储物入库、验收及出库手续
6.1 甲方应在仓储物到达前 个工作日及时通知乙方车号、数量等有关信息,以便乙方安排劳务计划,及时做好接货工作。
6.2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仓储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仓储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仓储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4 验收期限:国内仓储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乙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6.5 乙方应按甲方的出库单安排仓储物出库,否则不予办理。
6.6 出入库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汽运。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不能按期存货,应承担乙方相应的空仓损失。
2. 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取仓储物时,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超出部分或逾期部分的保管费。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因乙方原因在仓储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若乙方怠于行使危险通知义务致使甲方或仓单持有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乙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4. 乙方承担库内仓储物管理、安全保障、库内过磅、仓储物的数量盈亏责任及出入库作业。在储存期间,由于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5. 甲方交付仓储物时乙方应填发仓单交付甲方收执。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6. 乙方根据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7. 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甲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8. 乙方对危险物品和易腐仓储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9. 乙方承诺:不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在仓储物装卸车皮及仓储物入库仓储工作中,甲方承担 ‰的库耗。
第十条 合同费用计算及支付
1. 仓储物的装卸及短途运输包干费 元/吨,过磅费 元/吨,仓储费 元/吨/天。
2. 乙方在每月末提出各项应收费用的结算清单,甲方在次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应结款项。
3. 甲方应保证按时、按合同金额结算。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逾期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从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间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仓储物入库、仓储、出库相关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赔偿仓储物的损失,一律按照甲方进货价及相应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成本计算。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合理方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若因遭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使对方的损失扩大,则须对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 通知
1.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
甲方:
乙方:
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及履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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