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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加多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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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加多利”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优质客户,满足对公客户存款保值增值需求,加强“加多利”产品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推动对公结算存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多利”产品是针对单位客户结算资金周转的特点,对单位客户协议期内存款日均余额达到协议日均时,按相应档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结算存款产品。 第三条 “加多利”产品运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户选择原则。“加多利”产品服务对象应为我行签约大额结算存款客户,适用于在我行结算往来较多且日均余额较大的客户,以及有大额资金沉淀且时间较长但不确定用款时间和金额的客户。 2、成本控制原则:主要用于新增客户和结算量较大客户存款,以设定协议日均额和签约期限为条件,要考虑存款资金的额度和稳定性,合理预算成本,保证存款成本的合理性。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加多利”产品需经经办支行行长、公司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分行(直属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审批表见附件1),与我行签订“加多利”产品客户服务协议,并签约“加多利”产品。业务审批表纳入传票管理。 第五条 “加多利”产品仅限签约“加多利”产品的单位活期结算账户及活期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加多利”产品签约期可实现1-60个月各档期。目前,暂设定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期,客户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档期进行签约。总行根据市场情况,可适时调整档期、利率、协议日均下限等(见附件2.《银行“加多利”档期利率表》)并通过OA发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总行公司金融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会商并报请分管行长、行长审批同意后,可适时增设产品期限档次。 第七条 “加多利”产品的期限为客户在系统签约“加多利”产品起至协议期满止,产品不自动续约。 第八条 “加多利”账户签约期内可往来结算。 第九条 “加多利”结息以协议期满及协议期内账户日均余额≥协议约定日均余额为条件,“加多利”签约账户每日计提活期利息,按季结算活期利息,协议约定期满后,系统根据账户日均余额情况进行判断,当账户日均余额≥协议约定日均余额时,则按照约定期限和相应档次期限利率计息,系统自动将“加多利”计息金额与已活期计提利息的差额部分补足客户实际利息,转入签约账户。如未满协议约定期限(签约期内销户等),则“加多利”签约账户按活期计息;约定期内账户日均余额<协议约定日均余额时,则“加多利”签约账户于产品到期日,按实际活期利息结息。 第十条 银行“加多利”产品签约账户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需对计息规则进行调整的情况,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行长、行长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加多利”产品实行分级管理 一、总行负责管理全行“加多利”产品,包括:统一组织产品研发、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等工作;制定“加多利”产品管理办法及客户服务协议;负责全行“加多利”产品应用系统的运行;利率管理、系统参数管理及制定相关操作流程等;组织全行性业务培训、宣传及业务制度检查;指导全行“加多利”产品营销工作。 二、各分行(直属机构)负责管理辖内“加多利”产品,包括:配合“加多利”产品进行投产前测试、投产后验证以及业务推广等工作,对分行辖内“加多利”产品进行审批;负责分行辖内“加多利”产品营销策略制订、市场拓展。 三、营业网点负责办理具体的“加多利”产品。引导客户使用“加多利”产品,办理“加多利”产品签约、查询、等事项。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总行公司金融部是全行“加多利”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有关“加多利”产品管理办法;负责“加多利”产品需求的提出、完善等工作;负责“加多利”产品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加多利”产品的总体营销推广工作;负责“加多利”产品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负责处理“加多利”产品的咨询、投诉及建议,并归纳整理相关信息,根据工作流程向相关部门反馈和跟踪业务处理结果。 二、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全行“加多利”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的应用系统开发、测试、投产、运行维护、报表开发管理及技术安全、项目验收等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时解决“加多利”产品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加多利”产品利率发布、FTP定价、新期限档次增设等工作。 四、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加多利”产品会计核算科目及确定“加多利”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案。 五、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加多利”产品柜面操作规程;负责“加多利”产品相关联的核心业务系统业务类参数(包括“加多利”利率配置维护)的管理及维护;负责客户对账管理;负责全行柜面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六、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协议文本的合规合法性审核。 七、总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配合完成“加多利”产品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分支机构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各级分支机构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拒绝除客户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十五条 办理“加多利”产品的柜面签约操作应遵循“双人办理、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行开展“加多利”产品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越权操作、玩忽职守、牟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相互监督和制约,避免发生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在业务处理、市场状况、资金处理情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或暴露出变动迹象时,分支行应及时上报《重大事项报告》至总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加多利”产品涉及的经办支行应指定专人,妥善整理和保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表、客户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定期按照我行有关文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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