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实施细则(xx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促进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总体偿债能力以及自身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在有权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
2、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我行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是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五条 根据风险控制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第六条 统一授信的流程为:调查拟定统一授信方案审查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实施统一授信遵循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
3、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只能由我行一家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拟办理社团贷款的除外。 (二)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团内部所有关联企业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三)授信内容统一是指对表内授信业务与表外授信业务统一管理。 (四)授信标准统一是指按照我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额度核定标准,对法人客户授信。 第八条 实施统一授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九条 实施统一授信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分析是指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对客户财务情况和非财务情况进一步分析和评价;定量测算是指
4、根据公式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定性分析是前提,定量测算是依据,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 第十条 实施统一授信应遵循严格授信、合规用信的原则。授信有效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统一授信方案,确需调整的,重新进行授信。应在核定的统一授信方案内办理业务,包括授信额度、融资限额以及其他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原则上,不得超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单笔新增授信,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金融债、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全额质押的低风险类业务除外。同一客户的不同专项授信额度之间、专项与非专项授信额度之间不得互相调剂,展期、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特殊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范
5、围可参照以下特征: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村镇银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客户的。 第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度原则。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 (二)预警原则。法人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经济关联
6、关系的客户,应参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和集中度管理要求重点关注。 经济关联关系是指,一方的倒闭将很可能对另一方的清偿能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大额担保,一方作为另一方绝大部分产品的购买商且不易被替代,一方现金流大量来源于与另一方的交易等,如有需要则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和集中度管理。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以外,我行认定存在其它关联关系的客户,应参照集团客户标准进行统一授信和集中度管理。 第十五条 我行对关联方法人客户的授信,应遵循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员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法人客户授信应执行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1
7、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剔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以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的授信业务额度)不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15的规定。对存量超比例单一和集团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最高授信额)不超过存量贷款余额(授信余额)。结合我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客户状况等因素控制单一和集团客户的贷款额(授信额)。 第三章 授信方案的拟定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授信前调查,坚持双人调查,调查过程客观、公正,独立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八条 信贷人员应认真搜集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料,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将资料核实、拟定授信额度、审查、审批过程进行记载,形成授信方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8、控制。授信方案应约定业务品种、担保、使用方式(专项、非专项)等。 (一)单一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核定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须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增减变化情况、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它财务状况等内容(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者风险、产品风险、生产风险、行业风险、经营中出现的重大变化以及与村镇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详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进行测算,以不超过净资产为限,贴现和全额以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黄金、国债等提供质押的授信业务除外。根据信用等级不
9、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要求具体如下: (一)A级(含)以上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0%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 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 (二)BBB级客户。对于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足,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可参照A级(含)以上客户的核定办法,但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对第一还款来源不足,能够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的,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客户提供的有效抵押物现行评估价值的7
10、0%,或质押物现值的90%,或100%保证金。 (三)年初进行统一授信测算时,以上年末财务数据为依据。 (四)在公式测算的基础上,加强客户对外担保关系、涉担保圈情况的识别判断,对外担保额度过大,应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相应调减;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的,原则上不再增加授信。 (五)BBB级以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占用信用额掌握,只减不增,并制定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核定手续可适当简化。第二十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的专项授信,综合考虑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项目评估情况、项目收益、还款来源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 (二)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核定第二十三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要求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11、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的,可要求集团客户提供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应在辖区内,拟办理社团贷款的集团客户除外。 第二十五条 核定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将集团客户作为一个授信整体,确定整体最高授信额度,并针对集团客户类型和管理模式特点采用不同的授信方式。 1.由若干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 2.由多个法人公司
12、组成,资金财务管理高度集权,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紧密型集团客户,原则上先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授信,再对成员企业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结合在集团中所处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分配确定每一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 3.资产主要集中在子公司,集团本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的控股管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不对集团本部授信,比照单一客户标准对子公司进行授信,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加总而成。但如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方式的此类集团客户,集团本部掌握下属企业资金筹集及调配权的,也可采取第“2”种方式。 4.由同一个主
13、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集团客户,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用对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单独授信,加总形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方式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十六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特别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社团贷款客户授信,由牵头行组织各参与行对客户共同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在最高授信限额内,各成员行分别按程序进行授信。第四章 授信方案的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八条 统一授信方案审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一客户。 1.对客户是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客户是否符合授信的准入条件,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
14、是否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对同一客户的授信是否由同一部门实施; 2.授信程序与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3.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 4.新业务审批后是否超过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集团客户。除按单一客户要求内容审查外,还应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1.判别是否为集团客户。所涉企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研究集团客户运作模式、财务决策机制判断关联程度;分析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判断客户关联程度。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充分识别集团客户内部所
15、有关联企业,进行统一授信; 2.集团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存在报表数据虚假、故意隐瞒财务状况等情况; 3.集团客户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系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情况,是否涉担保圈或有负债大大超出净资产,是否存在过度授信问题等; 4.对集团本部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是否具备实际担保能力; 5.法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查后,参照下列内容设定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对客户的融资品种、额度、期限限制;
16、(二)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条件; (三)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控制线; (四)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五)贷后管理方面的要求; (六)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条 统一授信方案经过审查后,经贷审会审议,由有权审批人审定。第三十一条 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影响我行债权安全情况的,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详见附录)。 第三十二条 当客户因重组、兼并等行为引起授信调整时,授信调整权限按照调整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授信方案的执行与风险监督第三十三条 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其中AA级(含)以上法人客户授信期限可为两年。 第三
17、十四条 信贷业务合同应在授信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到期日不受授信方案到期日的约束。授信期满,授信方案自动失效,在重新授信前,不能为客户办理任何融资业务,但原授信期限和范围内已产生的融资业务仍有效。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业务发展部负责授信调查、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等授信前期工作和授信业务的日常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统一授信方案进行审查、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授信日常监督等。 第三十六条 统一授信方案及相关资料纳入客户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按照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统一授信
18、工作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 录: 一、客户财务分析信息提示 (一)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的增减变化分析: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客户财务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客户当前及未来经营状况。 (二)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与销售收入比、经营现金与债务总额比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做出评价。 (三)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
19、利息倍数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长期偿债能力做出评价。 (四)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它财务状况。 二、客户非财务分析信息提示 (一)管理者风险分析: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经营能力及道德水准。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有无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3.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4.品德与诚信度; 5.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情况,包括近亲属情况; 6.决策过程; 7.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8.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9.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产品风险分析。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
20、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4.产品市场分析。 (三)生产过程风险分析。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与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比较。 (四)行业风险分析。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行业定位; 3.竞争力和结构; 4.行业特征; 5.行业管制; 6.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重大变化分析。 1.新上项目情况; 2.组织形式变化; 3.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4.以往的合作商不再与其合作; 5.存货异常变动。 (六)与村镇银行业务往来情况分析。 1.村镇
21、银行开立账户; 2.村镇银行日均存、贷款余额; 3.结算、中间业务及其他业务办理情况; 4.是否村镇银行股东。 三、对客户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风险信息提示 (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二)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三)发现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情况; (四)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的30%); (五)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担保品贬值等),且不能相应追加同等担保; (六)利润较同期明显下滑;(七)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 (八)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九)发生兼并
22、、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村镇银行债权安全;法人代表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制裁、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死亡等;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导致重大经济纠纷等; (十)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村镇银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十一)在村镇银行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违约状况,且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践约; (十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 (十三)违反村镇银行设定的授信使用条件; (十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或授信额度被调减; (十五)其他影响村镇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 四、法人机构检查客户潜在风险预警信息内容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
23、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不愿意提供过去的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或恶意逃废债务苗头;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24、;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管理层变化频繁或异常离职;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
25、)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应收应付款项变化超常; 7.拖欠工人工资; 8.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9.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0.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11.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2.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3.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4.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5.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附件:1.村镇银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报告书 2.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