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xx银行蓝海战略实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有效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主导投资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承诺全额偿还本息的贷款。第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贷款对象合法。贷款对象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投资计划落实。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和发展建设规划,已列入地、市级(含)
2、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农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三)还款来源可靠。组织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财政应出具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还款承诺,承诺将贷款本息列入预算,全额偿还。第二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四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与农民生活、xx生产和农村发展密切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重点投向以下方面:(一) 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密切相关的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粮食主产区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改造、xx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二) 农村公路交通网络和农村通讯网络建设;(三) 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四) 南
3、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相关区域项目或配套项目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五) 县域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六) 县域科技、医疗、文化等公共事业建设;(七) 其他政府投资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照项目总投资规模和财政资金到位计划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含)。第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xx银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对象、贷款条件第七条 贷款对象(一)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授权投资或出资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法人);(二)经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招投标确定,承担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的非政府类企(事)业法人。第八条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一)企
4、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二)政府投融资法人持有政府授权开展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委托类法人持有生效的项目代建合同;(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通过年审的贷款卡;(四)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审批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第九条 还款来源保证条件(一)本级财政收支状况良好,过去三年财政收入增长稳定;(二)本级财政负债适度。发放贷款后,出具还款承
5、诺的财政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得超过100%,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得超过15%。若两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一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得发放贷款;(三)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书面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列入还款来源的各项资金进入设在xx银行的偿债资金专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第十条 投资项目建设条件(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3(含);(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三)已按基本建设项目管
6、理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且列入财政投资计划;(四)已按要求办理立项、土地和环保等国家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相关配套资金落实。 第四章 授信、项目评估、担保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核定及程序。以偿债率、债务率为核心评价指标,对出具承诺的政府财政偿债能力进行测评,确定xx银行当年度对本级财政的最高负债限额。在最高负债限额内,根据项目总投资以及相关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授信额度。本贷款授信额度不得与其他单项业务额度调剂使用。本贷款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单笔贷款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视同授信增加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相应
7、核减授信额度。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贷款评估的重点是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和项目建设条件。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有权审批行根据贷款风险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但追加担保后,第十条所规定还款来源保证条件不变。第五章 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承贷主体申请办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借款申请书; (二)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列入财政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 (四)人民银行核发并通过年审的贷款卡;(五)近三年财务年
8、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自筹资金到位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七)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全额还本付息承诺;(八)政府投融资法人持有政府授权开展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委托类法人持有生效的项目代建合同;(九)xx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五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一)本级财政偿债能力调查以偿债率、债务率为核心指标评估本级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财政负债规模;(二)承贷主体基本情况调查1、承贷主体是否符合第十条所规定
9、各项基本条件并能够提供第十三条所列各项文件材料;2、承贷主体针对项目拟定的还款计划可行性,各项预计收入是否能落实,增长水平预测是否科学合理;(三)项目基本情况调查。1、项目合法性,重点调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整体发展规划,是否列入财政投资计划,核实项目建设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类批准文件等;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规模、目的、性质、真实性等基本内容,以及前期工作和进度等;3、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项目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已经落实等。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在经营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撰写调查报告
10、。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承贷主体、本级财政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二)第十三条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相关文件是否完整合法;(三)贷款额度核定、定价、期限、利率是否符合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四)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可靠性。(五)还款计划安排。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还款方式,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承贷主体是否制定了还款计划。第十九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按规定经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贷款按
1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章 发放、贷后管理、收回第二十一条 贷款备案。贷款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贷款审批行报总行(三农对公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本贷款使用xx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对xx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一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为规范合作行为,经营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借款合同附属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协议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行与借款人协商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
12、任等基本合同要素;其中要根据xx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与客户商议贷款利率水平、附加条件、计结息条款、罚息规则等;(二)要求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三)对项目配套资金、xx银行贷款到位进度进行约定;(四)合同应约定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和用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xx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五)合理确定宽限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当列入还款来源资金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六)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的,应事先征得xx银行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
13、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应征得xx银行同意; (八)根据约定,出现可能危及xx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xx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保全措施;(九)其他有关限制性条款、监管要求等审批内容。第二十四条 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信贷资金支付必须按权限经客户经理或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行行长签字,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贷款。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及其他可能危及贷款
14、安全的,必须暂缓或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第二十五条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15日内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进行日常跟踪检查。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行长报告贷款风险状况。此外客户经营行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督促承贷主体按时、按程序申报投资计划,保证xx银行贷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积极争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支持,保障有关承诺落实;(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承贷主体主要高管人员变动情况,以及这些人事变动对项目实施和贷
15、款偿还带来的影响,及时汇报沟通,防止财政还款承诺因人员变动悬空;(三)偿债资金专户状况,上级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是否按时进入偿债资金专户,财政承诺列入还款来源的其他资金是否按时进入专户;(四)政府财政收支状况,按年度测算政府偿债率和债务率等相关指标,科学评估政府债务负担水平和偿还能力,确保xx银行信贷资产安全;贷款检查报告要包含以上(一)、(二)、(三)、(四)项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
16、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未到位或延缓到位;(二)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四)拒绝接受xx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五)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第二十七条贷款到期处理。经营行应于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向承贷主体发送还款提示。承贷主体按约定还款方式按时从偿债专户划拨资金归还贷款本息。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按年度对贷款运行状况以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撰
17、写报告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第三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指标说明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作协议附件1: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指标说明一、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定义和统计口径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
18、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目前,财政部预算司按年度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统计地方政府性债务,要求各级政府层层填报。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数据从当期年度的年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中提取。二、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指标的测算(一)政府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当年可支配财力=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其他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收入。数据使用当期政府预算数据。(二)政府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附件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作协议甲 方:xx银行银行()分
19、行地 址:法定代表授权人: 乙 方:借款人地 址: 法人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xx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合作。合作不针对任何特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甲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自身信贷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负债额度内,对建设项目提供信用支持和金融服务。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乙方应:(一)严格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项目建设和工程管理的规定,规范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和程序,
20、完善项目建设内控制度。(二)加强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科学有序安排项目投资资金,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负责向甲方提供各项资金到位证明材料以及使用情况说明。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程序申请资金,甲方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结算。(一)为规范和防范贷款风险,乙方应依据其与甲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在借款用途内合理安排贷款资金使用,不得挪用。(二)乙方应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安排,及时向甲方提出贷款资金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金支付依据和资金支付审批材料,财政部门应对审批材料出具意见。(三)乙方在甲方设立贷款专户,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在甲方设立的贷款专户结算。第五条 偿债资金管理
21、乙方应督促财政部门安排和落实到期贷款的偿还资金。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资金应列入贷款本息还款资金来源:上级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乙方的其他收入。(一)乙方在甲方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列入还款来源资金一律进入专户,由甲方、乙方共同监督管理,专户资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支取。(二)年度偿债资金计划由乙方在贷款到期的前一年度提出,报送财政部门并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乙方负责督促财政部门落实年度偿债资金。(三)乙方在贷款本息到期前30日应向财政部门提出安排偿债资金的申请,财政部门应于贷款本息到期前10日将偿债资金拨付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决议及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至乙方在甲方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