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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管理规定
(*年 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的协议管理,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
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公司《**证券劳动
协议管理办法》,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公司
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场上从事客户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活动,并依照协议商定取得
报酬的自然人。
第三条 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分为财富经理签订的劳动协议和经纪人签
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条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是指财富经理与公司或所属营业部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
的协议。协议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
协议各方构成劳动用工关系。
第五条 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是指证券经纪人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
协议。协议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
协议各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是公司人事协议管理的主管部门,零售业务总
部协助制订财富经理劳动协议、经纪人委托协议的签署细则、要件构成,以及修
订完善。
第七条 分公司是辖区内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部
门,负责辖区内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审核、用印和存档,指导、督办、检
查辖区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管理的全面实施。营业部负责详细贯彻前台业务
人员劳动协议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及管理,负责协议的初审、释义、内容填写、
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部、分公司、总部在人员聘用或续聘环节,均应依据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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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财富经理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及前台业务人员录用编制
有关要求,审慎录用、复核、审核拟聘任人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从业资
格、诚信记录、健康状况、业务潜质等要素,评估通过后方可签署财富经理劳动
协议或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和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证
券经纪人原则上须按公司统一委托代理协议文本签署,本地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可采用其认可的委托代理协议文本。前台业务人员协议内容应载明下述事项:
1、
2、
3、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前台业务人员的姓名;
协议期限;
前台业务人职工或员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对证券经纪人,还需明确服务
的证券营业部和执业地域范围;
4、
5、
6、
7、
前台业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前台业务人员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各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签订
1、 营业部在签署协议前,应慎重查验应聘人员提供资料文件资料证件的有效性,必
要时需做入职前尽职调查,应聘者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应
聘者所有承担。
2、
营业部对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签署所有要件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
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将来复核、审核环节,均通过**证券营业部 HR系统
提交实施。所需协议要件均扫描上传存档。
3、
对于享受公司专项培训费用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公司可
签署相应服务期协议。
4、
为依法合规展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前台业务人员需要签订入职
合规承诺函和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签订期限
1、 财富经理的劳动协议签署期限,原则上第一次签订期限为三年,试用期
为 6个月。第二次签署期限三年,第三次签署期限按《劳动合同法》执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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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2、 经纪人的委托协议签署期限为一年,协议到期后仍符合委托条件的,可
续签,逐年按年度续签。
3、 协议的签署日期,以财富经理或经纪人入职当月为准,协议终止日期
就近以期限终止的当季最后一个自然日为准。
第十二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续签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或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有效期满,营业部至少提前三十天
通知前台业务人员本人并确认原协议是否续签。总部授权营业部组织实施财富经
理劳动协议和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的续签工作,续签流程通过**证券营业部
HR系统履行。
第十三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变更
1、 在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有关内
容。前台业务人员协议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前台业务人员
协议文本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 职工或员工在财富经理序列、职能管理序列、经纪人序列之间进行岗位流动,
涉及职工或员工序列变更的,无论是否变更营业部,均需重新签订劳动协议;保持职工或员工
序列不变,仅变更营业部的,签署协议变更协议。
3、因考核发生职级升降、报酬变化、提成比例变化等随公司统一规定变化
的事项,不再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以公司考核资料文件下达日为准,按有关资料文件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解除
协议的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商定解除,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可单
方面解除,也可各方协商解除。
在前台业务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结清了未竟事项后,方可解除协议;
1、 财富经理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服
务营业部,经纪人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服务营业部;
2、 前台业务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
或违反财富经理劳动协议、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的商定等原因应予解除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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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公司授权营业部提前30天通知财富经理解除劳动协议,或提前10天
通知经纪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3、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解除的流程通过“**证券营业部 HR系统”提交,
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提交总部审核无误后,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台业务人员协议自然终止:
1、 协议期满的;
2、 前台业务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 劳动协议制的财富经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一式四份,总部归档一份,分公司归档一份,
营业部归档一份,前台业务人员一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修订及说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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